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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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16
•【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施行日期】2021.12.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
2021年12月1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2007年11月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二、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三、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四、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五、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人员受伤报警火警20余起昨晚,全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高度戒备。

到晚上9点为止,记者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了解到,昨晚市区没有接到有人员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报警。

接到火警20余起,全都没有成灾,情况好于往年。

值班警官告诉记者,今年元宵夜炮声虽不少,但与往年相比少多了。

除了恰逢雨天外,还和市民文明燃放程度的提高有关。

据了解,由于加强了监管,非法产品已越来越难流入烟花爆竹市场。

同时,文明过年的新习俗正被更多市民接受。

烟花爆竹明起禁止燃放今天是我市今年春节期间允许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从明天开始,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内的限放区正式进入了烟花爆竹禁放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提醒说,市民家中若还有剩余的烟花爆竹的话,请及时燃放或处理掉,不要存放在家中。

根据规定,从明天起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且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今年烟花爆竹销量比去年少两成记者从安监局获悉,今年烟花爆竹的销量相比去年有所下降。

去年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销量为1万箱左右,今年中心城区销量为8000箱左右,总量比去年少了两成左右。

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该如何处理?市安监局提醒,个人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请在今天燃放完毕,千万不要私自存储,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季节性零售商如有余下的烟花爆竹,为了安全起见,请与批发供应商联系,要求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2月17日至19日批发商将免费派专车收集烟花爆竹,代为保管。

一般烟花爆竹的保质期有3年,还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明年可继续销售。

如果明年季节性零售商不再经营烟花爆竹,针对没有开封的烟花爆竹,批发商将按批发价8折回购;开封后的烟花爆竹,则以批发价的6折回购。

消防车街头巡逻全市消防二级战备昨天傍晚至夜间,在海曙、江东等主干道上,细心的市民会发现,消防车出现在街面上的频率明显提高。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20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17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或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序│发文日期│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1 │1988.5.6 │市政发〔1988〕│批转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情况变化,已不││││86号│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去│适用│││││乡镇企业工作请示的通││││││知││├─┼─────┼───────┼──────────┼───────┤│2 │1988.6.10 │市政发〔1988〕│关于批转市编制委员会│按甬政〔1992〕││││51号│《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2号文件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1990.7.7 │市政府令第2号│宁波市个体开业医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员管理办法│执行│├─┼─────┼───────┼──────────┼───────┤│4 │1991.7.23 │甬政发〔1991〕│宁波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按市政府令第74││││112号│法│号执行│├─┼─────┼───────┼──────────┼───────┤│5 │1992.6.9 │市政府令第10号│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执行│││││报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6 │1992.9.17 │甬政办发〔1992│关于加快引进专业技术│按市委〔1999〕││││〕110号│人才的若干意见│28号文件执行│├─┼─────┼───────┼──────────┼───────┤│7 │1993.7.6 │甬政〔1993〕│关于印发《宁波市饮食│按《价格法》执││││11号│服务娱乐等行业实行明│行│││││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8 │1994.1.20 │市政府令第25号│宁波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执行│├─┼─────┼───────┼──────────┼───────┤│9 │1994.8.12 │甬政办发〔199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按国家有关规定││││〕95号│戏娱乐场所管理的意见│执行│├─┼─────┼───────┼──────────┼───────┤│10│1995.1.8 │市政府令第33号│宁波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11│1995.12.18│甬政〔1995〕│关于印发《宁波市游览│按省政府令第92││││23号│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号执行│││││的通知││├─┼─────┼───────┼──────────┼───────┤│12│1996.1.20 │甬政告〔1996〕│关于整顿城区露天餐饮│情况变化,已不││││8号│摊档的通知│适用│├─┼─────┼───────┼──────────┼───────┤│13│1996.5.11 │甬政发〔1996〕│关于《宁波市城市规划│按甬政发〔1999││││106号│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106号文件执││││││行│├─┼─────┼───────┼──────────┼───────┤│14│1996.7.19 │市政府令第47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按市政府令第76│││││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号执行│││││细则》的决定││├─┼─────┼───────┼──────────┼───────┤│15│1997.3.16 │甬政发〔1997〕│关于《宁波市公民义务│情况变化,已不││││53号│献血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批复││├─┼─────┼───────┼──────────┼───────┤│16│1997.6.6 │甬政〔1997〕│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按甬政发〔1998││││2号│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105号文件执│││││决定│行│├─┼─────┼───────┼──────────┼───────┤│17│1997.6.11 │甬政〔1997〕│关于禁毒的通告│阶段性文件,自││││4号││行失效│└─┴─────┴───────┴──────────┴───────┘——结束——。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1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甬政发[2002]157号•【施行日期】200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2]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销售、运输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主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实行市、县(市、区)两级专营体制,各县(市)、区在其行政区域内只设置一个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

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三)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制订应急预案,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四)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认证的考核、审查及申报工作;(五)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实行全程监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推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甬政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依据和目标(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3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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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03)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11.06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24
【实施日期】2003.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4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删去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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