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卫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xx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效劳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标准、标准、执业准那么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效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制任责位岗员全安
。关机安公告报即立�的失流或抢被、盗被材器破爆现发、六 。志日员破爆写填真认�量数用使、取领的材器破爆对核 。理 处和报 上时及应�素因全安不他其和炮瞎现发�面作工查检要后破爆、五 。业作破爆行进 点� 矿�采 法非在禁严 。破爆行 进点地定指 在定规计设 破爆和令指 破爆 按、四
8
3
制任责位岗 库存储品物炸爆用民型小位单业作破爆
分部一第
4
。作工毁销的材器破爆加参�下导指关机安公在�材器破爆的疑可量质及期 过报上 。品 物炸爆 送转或 借 转、存私、 卖私、买 私不证保� 帐 核库清时及 、五 。告报关机安公和门部管主向并�施措取采善 妥� 患 隐全安大重 现发或故事 全安爆涉生 发 �患 隐全安除排 时及�况状 全安区库控 掌时随 �况情 行运施设范 防安治等防 犬 和防 技、 防 物、防人区 库促督查检 、四 。 关机安公告报并�作工止停时及�员人的作工位 岗爆涉 在合适 不或理管从 服不对�责 职 作工 行履 员 安保、员管 保促督查检 、三 。 质素务业和识意全安、识意任责员人 业从高 提�作 工训培和育 教全安的员 人 业从 强加 � 议会全安开 召织组期定 、二 。作工理管常日好搞�施措范防全安实落�度制章规项各善完定制 � 》例条理管全安品物炸爆用民《实落彻贯�作工理管和卫保全安的库仓责负、一 制任责位岗人责负库仓品物炸爆
。品物炸爆运拉车力畜和车斗翻、车瓶电、车机油柴、机拉拖用使准不、七 。火明用动和烟吸 禁严 中途� 载同准不 品物炸爆的 触抵相质性 � 材 器火灭装安 须必辆车输 运、六 。火用和烟吸近附材器爆民在禁严�管看 人专有 并�方地的密稠 烟 人和物筑建 离 远要 �时 歇 停中途在材 器爆民输运 、五 。行通间时和路线的定 指关 机 安公按�关 机安公地当 知通先事须 必 �镇 城的密稠烟 人过经。离 距的爆殉起 引免 避 持 保当应辆车 后前�驶行 速限须 必辆车� 时材器爆 民输运上路 公在 、四 。驶行全安路线 、间时定指按�料材明证关相的准批或发签关机安公有持须时品物炸爆输运、三 �驶驾劳疲和驶驾后酒禁严�沛充力精�醒清脑头证保时品物炸爆输运、二 �统系位定星卫 SPG 装安并�辆车输运用专式闭封的准标家 国合符用使 �则规通交和定规关相》例条理管全安品物爆用民《守遵真认、一
国家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国家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消防安全标志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全标志厂区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固定式工业平台有毒作业分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安全色安全色卡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噪声作业分级高温作业检测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交易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人身安全等。
第二章金融交易安全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交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和风险的有效管控。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确认,确保办理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高风险业务进行审慎操作和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员工操作行为,防止违规操作和内部舞弊。
第三章信息安全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和内部信息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管理。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和修补系统漏洞,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密码管理制度,确保密码的安全性和合规使用。
第四章网络安全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演练,检验和提升应急响应和恢复能力。
第五章人身安全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对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消除和预防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员工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威胁。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和自我防护能力。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0•【文号】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0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4篇)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标题: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四章怀孕与避孕措施第五章临床妊娠检查与产前护理第六章健康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七章非法生育、乱收费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激励政策与扶助措施第九章监管与处罚第十章督察与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维护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计划生育部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生育与非生育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权利,尊重妇女和夫妻的自主选择,倡导健康、平安、幸福的家庭观念。
第五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协调,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推动人口专项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七条基层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及时反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保证数据的及时共享和利用。
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九条所有未婚夫妻应在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合法结婚,禁止早婚和包办婚姻。
第十条准夫妻双方应签订婚前医学检查协议,接受必要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婚育双方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男方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方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超过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的夫妻,应提供合理的生育计划和生育能力鉴定证明,经备案后方可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班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准则
班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准则班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准则(篇1)一、具体事项1、树立班级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处处为班级着想。
2、正确客观地树立学习观念,认真对待学习,刻苦努力。
3、上课认真听讲,不乱发言,回答或提出问题应先举手,并能积极大胆地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
4、严格遵守学校的时间制度,迟到必须打报告,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5、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打架,不骂人,不讥笑他人,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上学结伴而行,放学应按路队要求行走,做到不争、不抢、不超。
6、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并能保持作业的整洁。
7、积极并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能做到不乱扔,不乱丢,合理利用卫生袋。
8、爱护公物,不乱用粉笔涂画。
9、严格服从班干部的劝导,事后可向老师反映情况,并能正确地监督班级管理工作。
10、班主任每天早晨、下午各点一次名(若班主任不在,则班委会成员代劳)二、学生职责1、不能在上课之后进教室,也不能以各种为借口而逃课。
2、不能上课睡觉,不准吃零食。
(面包、奶、饼干等除外)。
3、不能在上课时随便喊叫别人,并做一些怪异的动作。
4、下能在下课时在讲桌上用黑板擦拍黑板灰,或损害粉笔,不能破坏班级的东西。
5、不能用别人的作业顶替自己的作业或交空作业本。
6、不能说一些侮辱别人的话(或脏话)。
三、值日生职责1、按时值日,每天在7:20分之前打扫完卫生并且保持一天中地面上无垃圾。
若发现有人随地扔垃圾,有权利责令他拾起,若此人不听,交班委会处理。
2、值日生到校后第一件事要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清新。
3、擦黑板的同学一节课一擦,保持黑板光洁乌黑,无粉笔字痕。
板擦上的粉笔末应在擦完后立刻清理干净。
4、打扫室外卫生区的同学每天早上打扫一次,打扫完后应报告组长,组长检查合格后方可回教室。
四、班长职责1、遵守学校及班级的规章制度,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关心班内每个成员,时时刻刻要维护班集体的荣誉。
2、要注意学生的到校情况,如发现无故未来者,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做好记录。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精选3篇)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篇1为了强化农村卫生整治工作力度,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存条件,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调,依据爱卫会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各村实际,依照长期管理集中整治相结合、乡集镇与村管理同步、环境卫生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原则,特订立本方法。
一、组织机构乡上成立由乡纪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各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村支部书记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
各级领导小组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订立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工作规划,要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检查、定期总结,并有认真的工作记录和评比台帐。
二、内容及标准(一)集镇及单位卫生管理方法1、实行日扫日清月评制,垃圾定点堆放,严禁随便设点堆放,每月清扫垃圾必需堆放于指定地方,若发现随便堆放垃圾一次,罚款50元;2、定时按标准交清卫生管理费,不得拖欠或拒交;3、对当月评为卫生光荣标兵的单位和门点,分别颁发卫生流动红旗;对连续三次评为“卫生差”和无故不交卫生费的单位和门点,轻者在高台二中广播通报批判,限期交清卫生管理费,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重者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判,同时责成有关单位收回门面,另行转让他人。
4、保持门面前和室内乾净,不乱摆乱放,禁止在门面上乱贴广告、标语、横幅等,违者罚款50元。
(二)村级卫生管理1、各村要建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成员对各社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每季度搭配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督查评比,并建立卫生管理工作台帐。
2、各村要明确各社群众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要教育引导广阔群众将垃圾例入指定地方,并定期进行掩埋和处理,禁止在沿路沿线道路两侧和居民点主干道乱扔、乱堆、乱倒垃圾和其它杂物。
对地膜、塑料等白色垃圾,要常常检查,进行集中掩埋处理。
3、各村社主干道路面要整修平整、干净,路面及两侧沟壕的杂草、杂物和污水要勤清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和职业中毒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矿各生产单位(公司、分矿、车间、坑口下同),各业务职能处室和全体职工都必须对执行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杜绝事故。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来矿山学习、实习、代培的学生、人员和外地在矿施工的单位和人员。
二管理职能
第一条矿安全部门和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
其监督职能是:
1、对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当好参谋;
2、检查评价生产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级;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并监督生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事故的统计报告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5、对重要作业岗位和重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6、对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进行质量验收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向领导提供信息;
7、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做好培训登记;
8、完成上级和矿领导临时安排的安全卫生检查或其他工作。
第二条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车间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并要保持稳定,调动时应征得矿安全部门同意。
第三条生产车间的主要领导为该车间安全卫生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违章指挥和玩忽职守。
矿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协助和监督,并积极组织开展好群众安全卫生工作。
三安全卫生管理
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预防能力。
各生产单位、技术部门等,在制定生产工艺、操作程序、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矿劳动工资部门应结合生产部门,定期对工人作业条件进行劳动分级,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向领导建议改进。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矿规定时间及时发给工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保健品、津贴等。
安全和劳资部门应及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女职工的保护政策,禁止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Ⅳ级劳动强度;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拆除、电力,电信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
第四条女职工“四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经期
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Ⅲ级劳动强度;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以上的作业;
二、已婚妇女职工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有毒作业标准》中第Ⅲ、Ⅳ级作业。
三、孕妇
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制药行来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的规定;
4、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5、第Ⅲ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作业;
7、需要频繁弯腰、蹬高、下踢的作业;
8、高处作业。
四、乳母(哺奶期)
第三款中的1、5项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酸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严格按照矿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
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安全卫生法规、规程、制度,接受矿山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不准违章作业,领导不许违章指挥。
矿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矿长报告时,应有矿山安全卫生工作的内容,形成决议时应包括安全卫生项目。
生产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在进行生产技术项目的更新改造中,应当严格执行“三同时”和“五同时”的规定。
四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矿山对外引进的技术、设备或新增加使用的技术、设备,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使用工人培训。
引进的项目中,原有安全卫生规定与我国有关规定不符时,必须按我国规定执行。
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光线充足或照明良好,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生产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应有排水、防滑、防渗透、防腐蚀措施;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4、因生产需要而开挖的坑、壕、沟、池等,应设防护围栏,夜间设红灯;
5、生产场地的环境要保持清洁整齐,物品定置存放,设备、设施达到“三清、五不漏”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或特殊设备,必须经劳动部门检验或校验,批准后方可使用;
2、机械的转动部分和传动装置,必须设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3、对生产场所的安全卫生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应与生产设备、设施同时检验、
检修、保养、管理;
4、作业场所中,有尘、毒溢散的地方,应进行密闭;
5、因生产需要临时安装的线路,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绝缘良好,用后及时拆除;
6、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均必须有质量合格和安全认证标志;
7、矿内道路、路口、门口及生产场地和其它需设标志的地点,都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采购、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有安全认证标志。
五罚则
第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领导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行政处分;
1、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2、发生事故不报或为肇事者作弊瞒真情谎报;
3、不按规定制造、检修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或确因操作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4、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经查出后继续使用的;
5、向工人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或明知未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仍然采购的;
6、超过规定时间或向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规定,工人使用的安全工具超过规定时间不校验、不更换,造成事故的;
7、特种作业人中、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发生事故的;
8、发生事故,阻挠事故调查人员或向调查人员提供假情况,扰乱工作的。
9、对由上述原因造成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可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责令其限整改,并可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执行“三同时”、“五同时”的;
2、安全卫生设施的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或国家规定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安全卫生设施内容的;
4、不按规定质量强行施工的;
5、擅自更换、涂改安全标志。
生产单位发生重伤或重大险肇事故一次,单位千人负伤率超过矿规定指标和粉未合格率长期达不到标准的,给予单位领导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或扣减安全奖金。
生产单位未经批准,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可根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劳资、安全部门按每名工人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理。
生产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或擅自使用未成年工的,可根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其纠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工或未成年工的权益,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理。
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给予通报,扣发安全奖金,并可给单位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下。
六附则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矿工会提出,工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亦可向分管矿长或矿长提出裁决、裁定。
矿安全监督人员和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执行乱罚乱扣的,可向生产矿长或矿长进行反映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严肃处理。
矿安全部门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应及时向生产矿长提出意见,以便组织修改补充。
工会组织协助执行好本制度规定,组织搞好全矿群众劳动保护工作。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条款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矿部。
注:本制度规定中所提安全卫生是国家原规定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的内容范围,现统称安全卫生,应与企业其他卫生事业和工作严格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