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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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一)建筑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 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车组列车(以下简称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铁路局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管理、专门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时速200km及以上动车组。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铁路车辆、客运、机务部门负责。
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动车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动车组消防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车辆部门职责1.负责车辆设备维修保养,保障动车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出库联检,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3.加强运行途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设备故障。
4.组织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交接。
5.负责动车段、所内停留动车组车辆的看守,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6.开展消防技术攻关,改进动车组车辆设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1.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保障日常消防安全并应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2.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职责和责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安保部门负责单位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所有建筑物、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配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2.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消防通道、消防泵房、防火门、防火卷帘、报警器、灭火器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应常常保持畅通、完好。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防止消防通道被堵塞。
四、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1.发生火灾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及时报警。
2.单位应定期组织灭火器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并且告知员工有关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防范能力。
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力。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1.各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2.对于特别重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消防宣传与教育1.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能力。
七、消防违章处罚1.对于发现的消防违章行为,首先应进行现场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从事相关消防工作的资格等。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消防安全逐级责任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为其他校领导组成。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学院书记),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访客及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实施与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消防器材应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实现快速响应。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消防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和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充分和供应可靠。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三条企业应订立火灾防控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防控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四条企业应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安全化学品等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操场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场合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除去隐患。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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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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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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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
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
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
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通过“1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
岗。
第七章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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