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1 煤炭企业存货管理办法_20200817002307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确保公司存货安全、合理、高效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存货的管理,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第三条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煤炭存货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安全无事故;2. 合理配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存货结构;3. 高效运转,提高存货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4. 透明管理,确保存货管理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第二章存货采购管理第四条煤炭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库存情况及市场行情编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第六条采购煤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存货仓储管理第七条仓储部门负责煤炭的接收、储存、出库等工作。
第八条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确保煤炭质量不受影响。
第九条仓库应设立存货台账,详细记录煤炭的品种、数量、批次、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仓库应定期对煤炭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仓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炭储存安全。
第四章存货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销售部门负责煤炭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计划、库存情况及市场行情制定销售策略。
第十三条销售部门应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销售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销售义务,确保煤炭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客户。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存货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存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存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存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对存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煤炭运销公司负责解释。
煤炭电厂存货管理方案

煤炭电厂存货管理方案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煤炭电厂的需求量逐年上升。
在这一背景下,存货管理作为保证生产正常运转和降低成本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本文将介绍一种高效、便捷的煤炭电厂存货管理方案。
方案内容存货分区管理在煤炭电厂存货管理中,分区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将存放同一类型煤种或者用途相同的煤放在同一区域内,有利于管理人员掌握存量变化、预测库存需求,并可以根据不同需求提高煤品的分类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此外,分区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库存核对的精度,更好地保证库存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供需匹配通过对市场需求的分析,及时了解市场流行煤种,并根据电厂服务范畴与实际需求量的情况,制定供需计划。
同时,电厂还需要建立与供货商的紧密沟通,提前了解主要煤矿生产情况和交货情况,以保证煤的及时供应。
预测和调整库存在处理电厂存货管理时,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需求,可以预测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需求量,进行库存水平的调整。
通过库存水平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压力,避免存货滞销,提高资金周转率。
精细管理煤炭电厂的存货管理需要精细化管理。
例如,在煤的进/出库管理中,可以通过用户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对煤的销售目标、销售量、结余量和现存量进行数据监控和判断,更好地把控进销存的重要关系。
通过数据分析,监控电厂煤库存水平,精细化管理库存,进一步提高库存核对的精度,增加运营效益。
结语通过以上的存货管理方案,可以提高煤炭电厂存货管理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加运营效益。
欢迎各位电厂管理人员借鉴和采用。
煤库存管理制度

煤库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企业库存管理行为,保障煤炭库存品质,提高库存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炭企业的煤炭库存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库存管理的责任,加强库存管理。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应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库存管理能力。
第六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库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煤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库存管理的社会责任,履行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二章煤炭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炭库存管理应当以保障品质、提高利用率为宗旨,努力为企业创造最大经济效益。
第九条煤炭库存管理应当遵循煤炭生产、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保障库存品质。
第十条煤炭库存管理应当注重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一条煤炭库存管理应当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调整库存结构和数量。
第十二条煤炭库存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第三章煤炭库存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三条煤炭企业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库存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煤炭企业应当明确库存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工作的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煤炭企业应当设立库存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库存管理。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库存管理人员,提高库存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煤炭企业应当对库存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煤炭库存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库存情况。
第十九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库存管理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库存品质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库存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库存数量的控制和管理,避免过多积压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库存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库存活动的安全进行。
煤炭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煤炭公司存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炭公司存货管理行为,提高存货管理效率,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存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存货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炭公司内部所有存货管理行为,包括煤炭采购、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盘点、报废等全部流程。
三、存货分类煤炭公司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煤炭、在制品煤炭和成品煤炭,具体分类如下:1. 原材料煤炭:指用于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未经加工的煤炭,包括各类煤炭矿石和煤炭颗粒等。
2. 在制品煤炭:指正在生产过程中加工中的煤炭,包括半成品煤炭和未成品煤炭等。
3. 成品煤炭:指已经完成加工生产,可以直接出售或交付客户的煤炭。
四、存货管理流程1. 煤炭采购:根据煤炭公司的生产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采购煤炭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 入库管理:煤炭到达公司仓库后,必须进行验收,确保煤炭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然后录入系统,安排入库。
3. 出库管理:根据生产计划或客户需求,确定煤炭的提取、运输和配送计划,安排出库,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4. 库存管理:及时清点库存,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做好库存分类、标识、仓储等工作。
5. 盘点管理:定期对公司存货进行盘点,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做出调整。
6. 报废管理:对库存中陈旧、损坏或过期的煤炭进行清理与报废处理,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存货管理规定1. 煤炭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权限。
2. 每位员工都应遵守存货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擅自调拨、挪用、私自销毁存货等行为。
3. 存货管理应做好记录和档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便于日后查阅和核对。
4. 存货应按照不同的种类、质量等标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易于管理和查找。
5. 对于重要、有价值的存货,应加强安全保护,避免损失或盗窃事件的发生。
六、存货管理责任1. 煤炭公司高管应加强对存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存货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营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运销公司的所有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周转材料等。
第三条存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煤炭运销公司的存货安全、合理使用,保持存货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确保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分类、计量、记录、监督、盘点、报废和保管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存货管理部门是存货管理制度的执行部门,负责存货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司存货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改进存货管理制度,提高存货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条公司领导层应当重视存货管理工作,加强对存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存货的分类第八条存货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周转材料等。
第九条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加工的物资,包括煤炭、石灰石、铁矿石等。
第十条在产品是指正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物资,包括煤泥、精煤、焦炭等。
第十一条产成品是指已经生产加工完成并可以直接销售的物资,包括各类煤炭产品。
第十二条周转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资,包括燃料、润滑油、机床刀具等。
第十三条存货应当根据其数量、质量、金额等指标进行登记和统计,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存货的计量第十四条存货的计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存货的计量包括重量计量、体积计量、数量计量等,应当根据存货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
第十六条存货的计量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存货的计量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和汇总,统计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为存货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存货的计量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以上,以备查阅和核对。
第四章存货的记录第十九条存货的记录应当按照存货的分类和计量结果进行,包括存货的种类、数量、金额、来源、去向等。
第二十条存货的记录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煤炭存货管理制度,煤矿仓库的存货采购与进出库管理条例

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存货的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更好的服务于使用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晋煤宏圣煤炭物流贸易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及各个营销节点存货的管理。
第二章存货分类及管理原则第三条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存货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存货管理的原则:以计划为依据,严格把握采购关、检验入库关、办理出库关、做好储备关、定期盘点关。
第三章存货管理方式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对存货的管理运用公司财务软件实现,严格按照系统程序进行管理。
财务部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检查运行程序,并防范意外事项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生产计划部门应负责采购计划的制定和监督。
供应部门负责对原材料及外购半成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的采购、保管、搬运、防护、交接、销售、处置等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存货的入账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存货的采购管理第八条采购计划的编制来源于一线,服务于生产,坚持节约挖潜原则,做到轻重缓急,平衡库存,定额存储,杜绝积压,加快资金周转。
第九条采购计划一般应按季进行编制,每季度终了前5日上报,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库存量,可随时补充计划,均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第十条采购计划确定后,采购人员应广泛搜集同类产品厂家有关资料,遵循“三同三看”原则,即同名称、型号、规格看质量,同质量看价格,同价格看费用,严格执行“货比三家”制度,争取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到最好的物资。
煤炭存货管理制度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以加强对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存货》,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存货采购授权批准第二条、公司采购部门根据煤炭购销计划、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实际库存情况按月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公司预算管理小组审核研究,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部门采购,同时送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组织安排资金计划。
第三条、采购部门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签订购货合同,实施采购。
外购存货的价格管理纳入公司的价格管理体系。
第三章存货岗位分工控制第四条、仓库配备仓库主管人员、验收人员、收发货人员和记录人员,使仓储业务中不相容的职务分离。
(一)实物的验收保管与记录相分离;(二)发料审批者与存货保管员相分离;(三)存货盘点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它人员共同进行。
上述职位发生空缺或相关人员临时外出,应指定替代人员或临时人员负责,避免暂时的职责重叠或管理脱节。
除实物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应限制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近存货。
(四)财务人员根据入库单、发票及时做好入库的账务处理,并根据存货名称、品种、规格等记录明细账。
财务人员每月将出库单与销售发票记账联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数据结出当月销售额,定期与仓库核对库存余额。
对盘点中发现的存货盈亏情况应及时记账,按权限批准后,及时调账。
第四章存货验收、入库与付款第五条、物资验收入库(一)物资入库时,首先接收人员应凭采购人员采购申请、采购合同、质检报告、入库通知单进行接收,核对入库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对外包装破损的入库物资,应开箱清点。
查验时,发现入库物资数量、规格、型号有差错,或发现物资有损坏等情况,应在入库通知单上注明后签证,与有关人员及时联系妥善解决。
(二)接收人员应严把质量关,对入库物资要严格检查包装上或送货单上的检验合格证明,做到不合格或质量签证不全的物资不入库。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运销公司的存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和经营效益,制定本存货管理制度。
第二条存货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炭运销公司的存货管理工作,包括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和周转材料等。
第三条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应遵循合理、科学、规范和节约的原则,保证存货安全、准确和及时,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炭运销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存货分类、计量、计价、管理和监督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煤炭运销公司应当积极引进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存货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存货的分类和计量第六条存货应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和周转材料应当分别管理。
第七条存货应采用实物盘点和账面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量。
第八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核算,包括购入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存货的计量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并建立定期调整存货计量制度。
第三章存货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煤炭运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存货采购、入库、领用、发放和结转等流程和责任。
第十一条存货采购应当按照企业采购流程和制度进行,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和品质,确保存货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二条存货入库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存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存货领用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核实领用人员身份和用途,确保存货的合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存货发放应当按照企业发放流程和要求进行,严格登记和监督,确保存货的准确和规范。
第十五条存货结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确保存货账实一致。
第十六条煤炭运销公司应当加强存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存货台账和档案,确保存货的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存货的识别和计价第十七条存货的识别应当按照存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存货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和批次等。
第十八条存货的计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包括购入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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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煤炭企业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遵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煤炭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所称的企业指公司内所有开展煤炭开采(含洗煤)、销售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三条各企业应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包括:(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稽核。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四条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各企业应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六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对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三章存货范围第七条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本公司存货包括矿井在开采、掘进或剥离过程发生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和产成品。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材料主要包括:(一)木材:指原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坑木、支护用木材和其他木材。
(二)支护用品:指原煤生产、掘进进尺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除木材以外的井下其他支护材料,单体液压支柱(不包括组成综采设备的液压支架)、金属支架、金属支柱、铰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马丽散、速凝剂、锚杆支护、金属网、塑料网及代用品。
(三)大型材料:指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钢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皮带、风筒等,露天煤矿还包括轮斗胶带等。
(四)火工用品: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雷管、炸药、导火线及其他火工用品等。
(五)配件:指综采系统、连采系统、连续运煤系统、综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自动化系统以及露天开采等煤炭生产及维修等使用的各种机械配件。
主要有:车辆配件、综采机配件、综掘机配件、溜槽、大链、溜子配件、皮带机配件、煤专配件、液压配件、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其他配件。
(六)大型轮胎:专指露天矿108T,154T等大型自卸卡车在原煤生产中消耗的各种大型轮胎。
(七)专用工具: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小型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电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一吨及以下的平板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索)钻机。
(八)自用煤:指用于生产或工业性劳务的自用煤,如井口锅炉房、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等用煤。
(九)建工材料:指指原煤生产掘进、砌碹、回采充填、锚喷、密闭、灭火、生产维修等方面耗用,并计入成本的砖、水泥、砂、石、速凝剂等建工材料。
(十)油脂及乳化液: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机器设备所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乳化液、车用防冻液等。
(十一)燃料: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汽油、柴油、煤油等。
(十二)介质粉:指在洗煤生产中洗选系统消耗的重介粉。
(十三)其他材料:除上述各项消耗外的、其他矿井直接生产、洗选加工的材料消耗。
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如:截齿、钻头、钻杆、钢材、工具、仪器仪表、高压胶管。
第九条产成品包括:原煤、块煤、焦煤、精煤、混煤、煤泥。
第四章请购与采购控制第十条各企业根据上级公司确定的物资采购模式及其相关规定,组织本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企业的材料需求单位每月月底应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报物资采购部门,由物资采购部门平衡审批后,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制定正式采购计划。
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降低库存、储存成本或零库存。
第十三条各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正式采购计划,可采取招标或一般的采购模式确定供应商。
对于需要招标的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验收与保管控制第十五条采购物资到达后,由物资采购部门牵头组织物资保管、质检等相关部门,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保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外购存货入库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物资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各企业须制定物资保管管理办法,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各企业存货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需要特殊保管的物资如油类物资、化学品物资、爆破器材等,要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进行保管。
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的,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各企业应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对于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各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授权。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内容。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十九条加强存货定额管理。
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存货定额,减少资金占用。
存货定额分为储存定额和物资储备资金定额。
第二十条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
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各企业财务部应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每月3日前应与物资管理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要加强煤炭产品的实物管理。
针对煤炭产品存放地点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煤炭产品实物管理措施。
各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仓、煤场实物管理。
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煤场存煤和发煤台账,动态掌握煤场各种煤炭品种库存情况。
第六章领用与发出控制第二十二条企业生产、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领料单。
领料单上必须注明领用部门、用途、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领用人、核准人、审批人等内容。
对于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方可发货。
第二十三条针对煤炭行业材料消耗的特殊性,各企业要严格材料交旧领新的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材料制定其回收率,并严格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根据公司制定的煤炭企业《销售业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炭产品发货过程的管理,严格煤炭产品发出流程的控制。
各矿销售发货出厂前,需经本企业财务部门的审核。
财务部门在发货审核后,在出门证上签署审核结论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出门证上无财务部门审核专用章,门卫不得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加强对可调拨存货的管理。
对可调拨、可调剂的存货,由公司物资部门提出调拨意见,经存货单位和接收单位确认后,双方办理调拨手续,并组织实物流转。
各企业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调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依存货调拨单和出入库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盘点与处置控制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存货数量的盘存制度采取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七条仓库物资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二十八条各矿要定期进行煤场实地盘点,每月第一天进行一次常规盘点,每季度第一天进行一次典型盘点,盘煤基准时间点为上月最后一天24时。
第二十九条盘点由各矿副总师及以上领导或其委派的代表人牵头,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物资、生产、销售、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盘点报告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并经全体盘点人员签字,已配备煤场激光盘点装置的企业须将煤堆图形、体积作为盘点报告附件。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条件、煤种、煤质变化不大时,常规盘点可根据所测的体积和最近测定的堆积密度计算库存煤量,但对易燃、易挥发和高硫煤种必须测温。
当自然条件、煤种、煤质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发生变化,要根据变化的具体情况确定测温、测堆积密度。
第三十二条典型盘点时必须测定煤堆堆积密度,煤堆堆积密度测量情况作为盘点报告附件。
典型盘点时上级公司煤炭管理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应参与过程监督并负责结果审核。
第三十三条各矿于当月5日前将盘点报告报本企业财务部门,同时将其逐级上报,对发现的重点问题,各矿与上级公司均应进行书面分析。
第三十四条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按各企业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审批,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根据造成存货盘盈和盘亏(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二)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