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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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国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有这些调整

4月1日起,我国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有这些调整

4月1日起,我国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有这些调整中港网从交通运输部官网获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此次减并港口收费相关事项如下:一是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是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

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三是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港⼝费⽤收费管理规定码头费⽤收费管理规定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港⼝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于涉及港⼝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费⽤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费⽤依据现⾏港⼝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付的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港⼝作业包⼲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或其代理)⽀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将根据双⽅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管理规定(1)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等港⼝费⽤⼀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港⼝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合同约定需由我司⽀付的,由物流调度中⼼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付。

(3)⾮我司之货物或按双⽅合同约定需他⽅⽀付的,由⽀付⽅⾃⾏上交,但物流调度中⼼应进⾏监督,以免由于费⽤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

6.港⼝作业包⼲费、货物仓储费等港⼝作业费⽤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或其代理)⽀付的码头费⽤管理规定(1)船⽅(或其代理)⽀付的码头费⽤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服务费等,供⽔服务费按《船舶加⽔作业管理规定》执⾏。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定。

(3)船舶靠泊前,⽣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并明确由船⽅现⾦⽀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付。

(4)船⽅现⾦⽀付的规定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产部指定专⼈)告知船⽅码头费⽤的收费标准、费⽤⽀付流程等事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1.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是指港口对所有船舶和货物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停靠费、岸线使用费、码头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2.港口作业费: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费、装卸劳务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作业难度进行计算,有时还会根据船舶的尺寸和作业时间进行调整。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为船舶提供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码头设施费、船舶设备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港口的设施和设备投资额、维护成本以及使用频率进行计算。

4.港口清污费:港口清污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污水、垃圾等废物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污物产生量进行计算,旨在鼓励船舶减少和合理处理污染物。

5.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强制性安排的港口安全巡查、防火、防爆等检查、安全设备维护等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要求和投入成本制定。

6.港口保证金:港口保证金是指船舶在进入港口前需要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港口的相关规章制度。

这笔保证金通常在船舶离港时返还。

以上是常见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根据不同的港口和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交水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港口收费管理制度

港口收费管理制度

港口收费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全球贸易中,港口是货物进出口的重要通道,而港口收费管理制度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港口运营的正常秩序,促进港口发展,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吸引更多船舶和货物选择该港口进行贸易往来。

因此,建立健全的港口收费管理制度对于港口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港口收费的类型及范围1. 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主要包括船舶停靠费、装卸作业费、港口设施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船舶进出港口和使用港口设施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港口运营的成本和维护港口设施的费用。

2. 港口配套服务收费港口配套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岸电费、淡水费、燃油补给费等。

这些费用是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使用港口提供的配套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港口提供配套服务的成本。

3. 其他收费除了上述的基本收费和配套服务收费外,港口还可能收取其他一些特殊的费用,如超时停靠费、滞箱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根据船舶或货物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港口的成本。

港口收费的范围通常是在港口的经营范围内,对于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是在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执行的。

三、港口收费管理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港口收费管理应该遵循合理原则,即港口收费应该合理、公平、透明。

港口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港口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测算,公平对待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收费,同时收费标准和缴费程序应该对外公开、透明。

2. 民主性原则港口收费管理应该遵循民主原则,即港口收费制度的制定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各方利益,采取多方参与的方式进行讨论和决策。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港口收费反馈机制,对于港口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意见进行评估。

3. 稳定性原则港口收费管理应该遵循稳定性原则,即港口收费制度的制定应该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频繁调整,对于商船和货主来说,他们需要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来根据收费标准进行长远规划。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交水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港口收费的管理,促进港口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

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港口收费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港口收费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港口经营者或船舶,不得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2.透明公开原则:港口收费准则、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确保港口收费的明确准确和可控性。

3.政府指导原则:港口收费由政府进行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对港口收费进行监管,行业协会等组织作为桥梁发挥积极作用。

4.合理定价原则:港口收费标准要根据市场需求、成本费用和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防止过高或过低的收费。

5.打击非法收费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收费行为,保护港口经营者和船舶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内港口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港口收费的主要内容1.接水费:港口提供船舶取水服务时,根据取水用水量收取一定费用。

费用标准根据港口供水设施投资和维护成本等因素确定。

2.停泊费:港口提供船舶停泊服务时,根据船舶的吨位、停泊时间和泊位等级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3.进港费:船舶进入港口时,根据船舶的吨位、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航行区域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4.装卸费:港口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时,根据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以及作业设备的使用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5.过港费:船舶通过港口但不进港时,根据船舶的吨位、航行区域和通过港口的次数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三、港口收费管理1.港口收费实行许可制度,各港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港口收费许可。

2.港口收费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续期。

3.港口收费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应许可。

4.港口收费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期限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港口收费机构及资金使用1.港口收费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明确责权促进内外部监督和受理投诉。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码头费用收费管理规定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用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口费用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口费用依据现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支付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用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用管理规定(1)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港口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由我司支付的,由物流调度中心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比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比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支付。

(3)非我司之货物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他方支付的,由支付方自行上交,但物流调度中心应进行监督,以免由于费用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用。

6.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港口作业费用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管理规定(1)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供水服务费按《船舶加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用,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而定。

(3)船舶靠泊前,生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心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用,并明确由船方现金支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支付。

(4)船方现金支付的规定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告知船方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

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收费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内的收费活动。

2.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港口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保障港口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求港口收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经营单位的负担,不得妨碍港口货物流通和物流市场竞争的正常运作。

二、收费项目1.港口收费项目包括港口船舶进出港费、泊位租赁费、装卸作业费、仓储费、堆存费、水上交通工具停泊费等。

2.港口收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港口经营情况酌情增减,但需依法合规,并公示发布,确保企业知晓和合理准备。

三、收费依据1.港口收费的依据包括货物种类、船舶类型、作业量、停泊时间、泊位类型等有关因素,具体由港口经营单位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港口收费的依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和客户核对和监督,防止任意设置或强加额外费用。

四、收费标准1.港口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港口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兼顾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港口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利益,实行差别化的收费。

2.港口收费标准一般由港口经营单位提交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发布。

五、收费管理1.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结算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收费活动的合规和财务透明。

2.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电子收费系统,提高收费的自动化和数据管理的准确性,方便企业和客户查询和对账。

3.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收费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收费职责。

六、监督检查1.港口收费的监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加强对港口收费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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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共五项)
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3.《国内水路集
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

(二)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 部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 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
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货物港务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部分)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交水发〔2 0 0 0〕156号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
除外),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
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 0 0 0〕156号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
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 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2
I ---------------------------------------------------- 1 ---------------------------------- 1
I I 费率(元)丨
I 箱类I ---------------- ! ---------------- 1
I I 2 0英尺I 4 0英尺I
卜--------------------------------------------- H ---------------- H ---------------- T
I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I 8 . 0 0 I 1 6.00 I
卜--------------------------------------------- H ---------------- H ---------------- T
I _____________
注: (1 )、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 )、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外贸
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 部分) 第二章引航、移泊费
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 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表2)编号 1 (A )的标准计收;
(二) 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 2编号(A )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 分另按表2编号1 ( B )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
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 2编号1 (A )的标准加收
30%;
(四)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 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 、
(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用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 吨0.30元。

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十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2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 2编号1 (C )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弓I 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 500净吨(马力)。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二、引航移泊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
第二章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 (A )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
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七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
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表3)的规定计收引航费。

第八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编号2 (A)、长江干线和黑
龙江水系港口按表2编号2 (B)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九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船舶)马力(净吨)与所拖船舶(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净吨(体积)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长江干线和黑龙江
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

第十三条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四条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但引航员已上船的,按0.05
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最高收费额为500元。

申请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的
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弓I航员已经上船的,弓I航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由申请方负担。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三、旅客港务费
(一)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00号
四、船检费
(一)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二)收费标准:见文件五、港口设施保安费
(一)法律依据:
1.《交通部、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2.《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
3.《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
(二)收费标准:
1•《交通部、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
三、进口化肥和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
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
七、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80%用于:
(一)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四)其他相关支出。

八、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20%用于:
(一)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保安监控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
(四)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和修订;
(五)组织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六)组织保安培训的支出。

九、港口设施经营人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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