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法律依据

项目建议书法律依据

【篇一:“十三五”规划重点-法律法规书籍项目建议书(立

项报告)】

“十三五”规划重点-法律法规书籍项

目建议书(立项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定义及作用

定义: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报告,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

报的文件,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书内容

包括项目的战略、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

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

资建议。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

作用: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

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基本情况的汇总,可以减少

项目选择的盲目性,是国家选择和审批项目的依据,也是制作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可以开展对外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着手成立相关项目法人。民营企业(私人

投资)项目一般不再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只有在土地一级开发等

少数领域,由于行政审批机关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还要求

项目方编写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目前主要采用核准方式,项目方

委托智博睿等有资格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即可。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深度、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很多项目在报立项时,条件已比较成熟,土地、规划、环评、专业

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特别是项目资金来源完全是项目法人自筹,

没有财政资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这类项目常常是项目建议

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为一阶段。

以上基本是在传统的项目审批制环境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的大致要求和区别。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特别是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和落实,除政府投资项目延续上述审批要求外,

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像房地

产等非政府投资的经营类项目基本上都属于备案制之列,房

地产开发商只需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甚至不是必经流程。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属地原

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即可。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

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

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

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

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

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发改委、行业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

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

部门审批

a、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

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b、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

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

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撰写提纲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法规书籍项目概况

1、法律法规书籍项目名称

2、法律法规书籍项目性质

3、法律法规书籍项目承办单位

4、法律法规书籍项目建设地点

5、建设规模及内容

二、法律法规书籍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及效益情况

1、法律法规书籍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2、法律法规书籍项目经济效益

三、法律法规书籍项目优势条件

1、资源优势

2、产业基础

第二章法律法规书籍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书籍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投资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

【篇二:“十三五”规划重点-法律咨询项目建议书(立项报

告)】

“十三五”规划重点-法律咨询项目建

议书(立项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定义及作用

定义: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报告,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的战略、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

作用: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基本情况的汇总,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是国家选择和审批项目的依据,也是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可以开展对外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着手成立相关项目法人。民营企业(私人投资)项目一般不再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只有在土地一级开发等少数领域,由于行政审批机关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还要求项目方编写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目前主要采用核准方式,项目

方委托智博睿等有资格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即可。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深度、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很多项目在报立项时,条件已比较成熟,土地、规划、环评、专业

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特别是项目资金来源完全是项目法人自筹,

没有财政资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这类项目常常是项目建议

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为一阶段。

以上基本是在传统的项目审批制环境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的大致要求和区别。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特别是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和落实,除政府投资项目延续上述审批要求外,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像房地产等非政府投资的经营类项目基本上都属于备案制之列,房

地产开发商只需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甚至不是必经流程。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属地原

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即可。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

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

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

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

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

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发改委、行业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

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

部门审批

a、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

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b、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撰写提纲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咨询项目概况

1、法律咨询项目名称

2、法律咨询项目性质

3、法律咨询项目承办单位

4、法律咨询项目建设地点

5、建设规模及内容

二、法律咨询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及效益情况

1、法律咨询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2、法律咨询项目经济效益

三、法律咨询项目优势条件

1、资源优势

2、产业基础

第二章法律咨询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一、法律咨询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投资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

【篇三:立法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项目建议书《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立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南京市属于较大的市,其人大立法属于适用性立法,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

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的南京特色为亮点,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

其中,结合本地实际拟定一部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地方法规是此次立法的关

键所在。本次条例起草,应当在坚持“不抵触”的原则下,充分发挥“灵活性”,拟定出具有

南京特色的,具有前瞻性并兼具现实性和可操作的立法草案。以往地方立法调研论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是调研论证的

实效性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调研成果基本囿于承认现状,不能准确

地预测发展趋势,也就很

难能够对社会关系的演变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对小区目前状况的

调查和研究,不仅仅是看

到冲突的表面,更应当研究现行制度是否失效,进而研究造成制度

失效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

的方法。

一、对项目的解读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地

方性立法的一个基础

性、关键性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立法可

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种类型。实施性立法,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自主性立法,即“属于地方性

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创制性立法,即除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外,“其他事

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

方性法规”。南京市人大的立法属于较大城市的地方立法,鉴于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

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依据立法法以

及《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

理条例》的规定,应属于《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条规

定的适用性立法。本次立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性立法,其基本

特征可概括为: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绳,

以结合本地实际为亮点,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其中,

结合南京市的实际制定具

体化的法律规范是此类立法的关键所在。实施性地方性法规若不能

本地化,既会阻碍上位法

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又易导致相类似的地方立法千篇一律。因此,

结合南京市实际,对上位

法做出补充、细化的是本次条例起草工作的的关键所在。

二、研究方法

(一)历史方法

所有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历史的烙印,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国

情的内在规定性的表

述。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表述,它不可避

免地要刻下这一特定历史

环境所必然给予、所可能给予的历史痕迹。一方面现实的社会实际

和社会生活需要有物业管

理法规;另一方面当时的具体情况或条件,又决定着所产生的物业

管理法规可能具有某些局

限性,可能不成熟。现行物业管理法规出现的这种矛盾和状况,是

由转型时期、向法治过渡

或正在走向法治时期的历史规定性所决定的。我们需要从中国现时

期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

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科学地看待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现状。历

史研究方法在于从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把握法律的沿革与发展,一方

面适应历史环境的

需求,将物业管理法规制定出来;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应有的措施,将历史环境可能带来

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

(二)系统方法

系统论要求把事物当作一个整体或系统来研究,强调整体与局部、

局部与局部、系统本

身与外部环境之间互为依存、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物业管理体

系应当被看作是由若干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要素分

别处在不

同的层次上,并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与其它要素发生联系,这些联系

决定了系统整体功能。如

在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中至少要考虑诸如建筑物管

理的权力、决策、执行主

体,各主体行权规则,各主体责任认定,个人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社会利益划分等等。系统科学要求我们把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

现象研究放在社会大系统之中,了解它们

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物业管理与区分所有权人权利、公

共安全、现代服务业发展、

生产安全、基层自治组织等诸方面统一形成一个系统结构,从而制定适应南京市社会需要的

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物业管理法律引领社会发展。

(三)比较研究方法

这是我们采用的又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区分优劣,才能知彼知

己。比较作为一种方法,随着世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已经运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又

有新的发展,关于比较法的讨论也异常激烈。这种研究方法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立法研究也不例外。

短,需要我们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特别是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尽可能地克服本次南京市

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历史局限性。二十多年来,很多地方都进行了不同程度地立法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方法,学习、

借鉴其它地方的立法也有助于提升南京市立法的立法水平。(四)法律规范统一性方法法律、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表现出来的。研究探讨某一部地方法规的

立法方法,必须首先弄清这部法规如何适应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的要求。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的含义主要包含二个方面,一个是法规和法律相互呼应,形成整个

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另一个是法规内部规范与保障的条款相互呼应以体现法律的效力。就

前者来说,法规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呼应,是指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完整统一来表现

的,法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运用不同职责、制度体系划分,使法律和法规各自发挥在整个

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不同作用。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问题涵盖清楚,需要法规

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形成整体的法律规范系统。在法律、法规内部,有关权利义务关系上应当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缺、漏,更不能出现

冲突。一部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规中规范部分与保障部分共同实现的。这种保障又有两层含

义:一是指法规总则部分制定的原则,通过分则的具体规范来充实

和明确;二是指所有的引

导性、限制性、禁止性规范统一由“法律责任”规则来保障。三、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

以及对策

(一)立法理念与立法实践的关联立法理念是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

和行动指南,引导着立法实践不断获得深化和进步。我

国早期的地方立法,在“摸着石头过河”、“宜粗不宜细”等立法理念

的指引下进行的。但是,

随着立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立法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已经

成为地方立法的工作重点。在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的

转变中,立法理念也发生

了根本性的变革。“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篇二:为公司提供中国法

律服务的项目建议书为公司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项目建议书非常荣

幸并感谢贵公司的领导给本律师同贵公司洽谈为贵公司提供中国法

律服务事宜的

机会。对于为贵公司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事宜,我们抱有很大的兴趣,并非常希望受聘于贵公

司,担任贵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在此,我们将本所和本律师将参

与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向贵

公司作如下汇报:

一、上官翔律师简介

上官翔律师,中国执业律师。上官律师执业以来,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等方面的诉

讼、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于公司法以及与公司

法相关联之领域的法律服

务。

上官律师先后受聘于国内、香港、新加坡、美国等数十家中、外资

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上官律师以其专业的工作态度、正直的秉性、强烈的责任心和丰富

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

优质的服务,深受客户的信赖。上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项目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律业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组织机构

的设立;

(2)公司股份制改造;

(3)企业产权的转让、出租和出售;

(4)为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资产转让及公司的破产、清算提供

法律策划;

(5)债权债务的处理和追偿;

(6)为公司开展特许经营、连锁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7)起草审查修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合同文书。

2、外商投资法律业务:

(1)为外商在华设立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分公司、驻华代表

处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服务;

(2)参与利用外资、国际贸易、国际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代为进

行资信调查和可行性

分析;

(3)审查、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质押、清算。

3、金融、证券业务:

(1)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债券的发行、转让与兑现;

(2)为证券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相关法律服务;

(3)担任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团律师,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4)为企业贷款、融资、拆借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相关

文件;

(5)为银行按揭贷款、项目贷款等进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服务。二、律师所情况介绍

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市规模颇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多种专业资

格,并以合伙制和民主管理模式聚集了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服务领域

及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本所提供专业的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证

券与资本市场法律

服务、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公司与商业法律服务、诉讼与仲裁法律

服务、房地产法律服务、

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服务、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国

际与国内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购并、上市项目及融资等专业领

域和相关

领域。本所执业律师及从业人员积极进取,除具有律师专业资格外,还具有其他

专业知识及经验。本所律师能和客户合作无间,并真实、彻底地了

解每一位客户的业务特点

和法律需求,并提出准确、精的专业意见,提供富于创新的法律服务。不仅如此,本所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以满足更多客户新的需求。三、本事项工作内容

一般来说,本律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解释贵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2、为贵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协助贵公司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应贵公司要求,参加贵公司有经济意义或法律意义的事项的谈判

工作;

5、经贵公司授权,代理贵公司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6、经贵公司委托,协助贵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或其他法律意义

的事务,包括

代办工商税务登记、代办专利申请、代办保险、代办商检注册、代

办公证,以及代办进出口

报关手续等法律事务;

7、协助贵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8、应贵公司要求给贵公司员工讲授法制课,宣传法律基本知识,

增强贵公司员工的法

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9、其他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工作。此外,根据境外公司的特殊情况,本律师还将法律服务的重点放在如下方面:

1、投资设立三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拟订合同、章程,起

草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

代理客户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2、通过股权转让或置换,控股或参股境内公司:起草/审查股权转

让合同、股权置换

合同,提供相关

法律意见;

3、所投资的公司在境内或境外ipo(根据客户的需要,本所将以专项项目建议书的方

式提供);

4、参股金融、证券、基金公司:协助联系相关目标公司并参与项目谈判,拟定有关法

律文件。对目标

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出具法律意见等;

5、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并进行资本运作:根据客户的授权,协助/代理客户申报公司的

设立,拟定相应

的合同、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书。公司设立后,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等;配合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参与资本运作计划的拟定,

6、其他相关的法律事务。

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律师特别关注以下方面以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a、审核验证

为了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将要求贵公司提供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如营业执照、章程、现行有效的合同、

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的行为受约

束的文件,如决议、批文、声明、承诺、保证。本律师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b、征询意见

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本律师会实地进行考察,也会以协调会、听证会的方式向贵公司

或有关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另外,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的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将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征询意见,并依赖于该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c、法律意见

为了维护本律师工作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本律

师将以工作建议、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贵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在全部工

作结束后,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律师工作原则本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法律至上、客户至上、效率至上”。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项工作时,将遵守以下原则:

1、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提供时间较为充分的服务;

2、作好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的细致工作;

3、积极配合公司、主管部门、境内外其他中介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4、严守工作秘密。

五、本律师工作方式

本律师若有幸成为并出任贵公司的中国律师,将实行有别于其他律

师机构和律师的工作

方式。

1、实行首席律师负责制本所将配置一名资深的且为本所或专业委员

会负责人的律师出任贵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的首席律师,并实行首席律师负责制,以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或相互

推诿的情形。

2、投保律师责任保险

本所已投律师责任保险,以避免可能因执业过错给贵公司带来名誉

及经济的损失。

3、成熟化的专业服务本律师具有为境外公司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的丰富经验,这对保证项目顺利进程所起

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同时,本律师在为境外公司提供常规服务方

面也是长项。这也保证

本律师能就这一所涉领

域较广、所涉难度较大的项目,为贵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六、本律师服务承诺

1、以优秀的人员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严格依贵公司的授权履行作为贵公

司国内律师的职责,

不得超越贵公司的授权范围,实施任何有损于贵公司利益的行为; 3、严守贵公司及贵公司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不便公诸于众之

秘密,不得随意发表

与发行人律师职责无关的言论。

4、不得参与与贵公司有利害关系之所有第三人的诉讼及有争议或存

有利害冲突的非诉讼

事务;

5、除依法及依贵我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之外,不得谋求或获取其他任何费用或其他不当

利益。

七、本律师收费建议关于律师收费问题,本律师考虑与贵公司的良

好合作关系,并着眼于未来持久发展与合

作,本律师在确定本项目的收费时,以下列因素为依据:

1、司法部有关诉讼、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

2、深圳市执业律师收费标准;

3、本律师和贵公司友好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标准。

八、本律师服务优势

1、从事境内外服务较早,经验丰富。本律师较早的参与了境内外

公司的法律服务工作。其范围不仅局限在中国包括广东、广

西、贵州、山东、吉林、云南、湖南、湖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份,

而且还为香港、台湾、美

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多家境外公司、银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本律师在从事上述法律

服务方面,经验丰富,受聘的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繁多,熟悉有关

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

主管部门把握的尺度,本律师受聘的法律顾问单位评价非常高。

2、综合性强,服务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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