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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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2〕假设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1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债权关系是生产和交换的必然产物,然而,债的发生也难免会出现无因管理的情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因债务的管理,即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出现了管理上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管理无因债务,成为了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一、无因债务的概念和特点所谓无因债务,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法确定,但是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

无因债务是一种异常情况,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都是明确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因为合同无效或没有形成合同等原因而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

无因债务有以下特点:1.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但是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不能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追究,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无因债务通常是因为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

二、无因债务的管理无因债务的管理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无因债权,即无法确定具体债务方向债权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二是管理无因债务,即无法确定具体债权方向债务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管理无因债权管理无因债权通常是指处理出现债权无人认领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寻找,找到债权方。

如果不能确定债权方,无法进行债权履行,则需要将该债权作为负债记录在企业的负债表上,直到确定债权方为止。

2.管理无因债务管理无因债务通常是指处理无法确定债务方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推断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债务方,并对其进行催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债务方,则需要将该债务作为负债记录在企业的负债表上,直到确定债务方为止。

三、无因债务的防范无因债务是一种异常情况,但也是可以防范的。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无效或不完整的合同。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案情:2011年5月,周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姜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

同年11月周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

某银行遂让姜向周某催款,因无法联系周某,姜某便代周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之后,姜某向周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

分歧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为了周某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周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双方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判决周某给付姜某所支出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姜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周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姜某的代付行为使得周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周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姜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周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

本案中的周某作为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其占有的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可视为利益的消极增加。

对于姜某而言,代周某还款使其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失。

在本案中,周某与某银行之间是合同之债,姜某既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担保人,并无偿还借款的义务。

姜某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替他人还债,其动机在此暂且不论,但其财产利益受损失是不争的事实。

本案中,只要有姜某的代付行为就有周某的受益,姜某不代其还款,周某就无从获得利益。

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姜某代周某还款使周某受益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而且是“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

姜某的给付行为是以实现将来周某向其还款为目的,但之前双方并没有债务债权关系,周某在被动消灭债务(受益)之后并未向姜某还款,致使姜某的给付目的不能按其意图实现,周某的受益欠缺保有该利益的正当性,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承担着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而受益人则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2.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是出于自愿。

(3)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旨在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4)管理人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的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请求返还所管理的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管理的事务。

2.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事务后及时通知受益人。

(3)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3. 受益人的权利(1)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返还所管理的事务:受益人应返还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

4. 受益人的义务(1)接受管理:受益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2)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文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民法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 无因管理之债
排除 • 不能发生债的关系
• 单纯的不作为 • 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2、为他人利益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第三节
一、管理人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适当管理义务 •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 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二)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 进行管理 (三)报告与计算义务
• 问:1.刘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 为?请说明理由。
• 2.刘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 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 3.假如在刘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刘 某某,刘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 4.假如在刘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 几天后何某某找到刘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 案例1.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
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
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 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 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 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 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 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 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 • 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
三、管理人的权利
(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包括报酬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浅析无因管理之债

浅析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法论文论文(作业)题目:浅析无因管理之债*****专业:法学2班年级:2009级学号:**********2011年12月21日内容摘要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

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它作为债的主要发生原因之一,其发展、完善对债法有重要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理念源于古罗马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对民法债权部分内容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还不太成熟,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分化、见义勇为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浅析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相关概念的解读在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债法中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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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影响的原因 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权利,对其不 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处分行为也同样加以承认和 保护。对民事主体实现或者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 不允许任何他人予以干涉,否则即以侵权行为决定其效 果。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原则上不得违 反本人的意思。否则,其管理行为不仅于本人没有利益, 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对本人自由意思的强制。

(2)有无管理意思的判断 管理意思为管理人的主观意思。通说认为应依管理人管 理的事务为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抑或为主观上的他人事务 而为判断。 A. 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有当然结合关系, 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修缮他人的房屋等。

B.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 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依管理人的 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管理的事务为主观的他人事务时,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应主要根据其外部表现。 管理人管理的如属客观的他人事务,只要其未将该事 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即可认定其具有为他人管理的 意思;而管理人管理的如属主观的他人事务,则其为他 人管理的意思须表现于外部,否则是否他人事务,应由 管理人举证。

3.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请求权 A. 基于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B. 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主旨在于请求返还管理所得。 (2)管理人的请求权 如果本人行使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则管理人可以请求赔偿所支 出的费用,但所取得的利益为限。

2008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 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 治 D.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 井盖铺上

( 3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成立无因管理, 而无须于管理时知道该事务属于何人的事务。 ( 4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具有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管理人可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பைடு நூலகம்
4. 进行事务管理的根据(不违反本人意思及例外) (1)本人意思之于无因管理成立的影响 某些立法例及一些学者不承认其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而仅将其作为决定无因管理效果时的考量因素,即管理 人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将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也 有立法例认为违反本人意思仅构成不适法(或不合法) 无因管理,即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果。

B. 事务的要件: 须为合法事务; 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 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④须为他人的事务; ⑤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

(2)管理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 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管理人的 行为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处分行 为也包括在内。 《通则》第 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三、适法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1)事务 A. 事务的界定 事务指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要的事项: 经济性事项(例如代交房租水电费)或非经济事项(例如收留迷失 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 法律行为(例如代为购买书籍)或为事实行为(例如代为收取果 实); 关于财产的事项,关于人身利益的事项; 一时的事项,继续性的事项。 单一事项或为多数事项。

(3)本人意思不具重要性的例外 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比如本 人对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有意不交、本人对其父母不欲赡 养、本人对其在道路上的施工不欲设置危险标志等,管 理人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的, 因其管理合于公益,仍应成立无因管理。

(二)法律后果 1. 法定之债关系 (1)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2)本人所获利益的处理优先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2. 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 (2)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 A. 通知义务; B. 计算义务。 3. 本人的义务 (1)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原则上无报酬请求权。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1. 在罗马法上,无因管理被认为属于准契约,可以引起 债的关系的发生。 2. 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依通说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 法律行为。 (1)管理意思不同于意思表示; (2)管理意思不需要表达于外部。 3. 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 为。


2.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无因的理解 无因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 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以积极的行为为 之,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而此处所谓义 务仅指积极义务,而消极义务(例如不为侵害)的承担 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不属于无因的情况 A. 履行法定或约定的私法义务 法定义务 扶养、监护、遗嘱执行、破产管理等。 约定义务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等合同关系。 B. 负有公法上义务的人管理他人事务(例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 助),虽然旨在履行其公法上的义务,而非履行对于私人的义务, 但个人利益的保护为其公法上义务的内容,不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1. 基于利益衡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1)自我决定;(2)适度地维护他人的利益。 相应地:严格限定构成要件;明确法定债务关系的内容。 2. 与侵权行为等的区别。 ( 1 )侵权行为人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使他人避 免损失的意图;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则以此为其管理行 为的目的。 ( 2 )侵权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对社会的破坏性;无因管理行为具有对社会的有益 性,进而有正当性。

三、不适法无因管理 (一)界定 BGB第678条[违背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事务管理的承担违背本人 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且管理人应当辩认出这一情况的,即使管理 人自己无其他过错,也有义务向本人赔偿因事务管理而发生的损害。

管理的承担违反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不存在履行法定义务的 情形,并且本人嗣后未为同意,从而缺乏管理的正当理由。

200753.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 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 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 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 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201321.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A.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 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 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 5 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 丁所生 D. 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 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债法部分
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 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德国民法典》第 2 编第 13 节“无因管理”,第 677-687 条。 《欧洲民法典草案》第5卷“无因管理”,共12条。

一、概述 (一)界定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 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 人。 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二、制度框架 管理他人事务: 1. 法律义务: (1)契约义务:委任、雇佣; ( 2 )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成年子女特有财产之管理 等情况。

2. 无法律上义务: (1)为他人管理: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 A. 适法无因管理; B. 不适法无因管理。 ( 2 )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 A. 误信(错误)管理; B. 不法(不被允许的)管理。

(二)法律效果 1. 基本态度 过分干预他人事务,本人有保护的必要。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应依侵权行为规定处理本人遭受的损失。 2. 本人的请求权 (1)基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传统观点认为仅依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处理。反对意见认为,管理 人应负有通知、交出管理所得、计算以及(基于债务违反的)损害 赔偿义务。 (2)基于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 “即使管理人自己无其他过错,也有义务向本人赔偿因事务管理而 发生的损害。” (3)本人得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

(3)管理人有无义务,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准 ( 4 )管理人是否有管理事务的义务,应依客观上的判 定,而不以管理人主观上的认识为准 管理人本无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有义务而为管理,可成 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没有管理义务 而为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3.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1)界定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于管理事务 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意思的内容是把 因管理而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四、自己事务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 应仅适用于客观的他人事务。 (一)错误的自己事务管理 误信管理。 《德国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某人误认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 加以处理的,不适用第677条至第686条的规定。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二)不法的自己事务管理 1. 相关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某人虽知道自己无权将他人事务当 做自己的来对待却这样做的,本人可以主张第 677 条(管理人的义 务)、第678条(违背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第681条(管理人的 附带义务)、第682条(管理人欠缺行为能力(该条规定,管理人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管理人仅依关于因侵权行为而 发生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责任))而发 生的请求权。本人主张这些请求权的,依第684条第1句(该句规定, 第683条(适法无因管理场合的费用偿还)的要件不具备的,本人有 义务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管理人返还因事务管理而取得的 一切利益。)对管理人负有责任。 2. 界定 不法管理指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 此时系明知而有意干预他人事务,目的纯系为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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