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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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管理规约(草案)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香林世纪华府小区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香林世纪华府物业类型:安居型商品房坐落位置: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坪西龙岭南路1号建筑物总面积:131012.51㎡土地宗地号:G10101-0318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四、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五、爱护公共环境。

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六、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严禁高空抛物,后果自负。

八、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管 理 规 约

管 理 规 约

管理规约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本管理规约仅适用于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区域。

其他管理形式可参照制定。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

规则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二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业主一致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相邻关系)(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第五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管理规约示本

深圳市管理规约示本

深圳市管理规约示本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深圳市福田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总建筑面积:(四)物业类型:(五)土地宗地号:(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等;(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物业服务用房;(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十二、社区文化活动
1.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和谐。
2.社区文化活动应遵循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宠物管理制度,对宠物饲养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宠物饲养者应负责宠物的环境卫生,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排泄。
二十三、违约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2.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违反规约的行为。
3.违反本规约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小区内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需进行登记;
2.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动物;
3.小区内禁止乱贴、乱画、乱挂,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4.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2.本规约在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或依法被撤销时失效。
3.本规约终止或修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新规约生效前,向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公告。
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旨在建立和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小区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通过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行为准则,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目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规约,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44页)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44页)

发布DB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物业服务规范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实施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1912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3]1号《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们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物业小区的良好管理和居民的舒适生活环境。

本规约的制定旨在规范小区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住户和租赁人员,适用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住宅区域和商业区域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和业主需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

第二章小区公共区域管理第四条小区公共区域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楼栋大堂、电梯等。

居民和业主应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安全。

第五条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应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六条禁止乱涂乱画公共区域的墙壁和设施,如有损坏,责任人应承担维修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摆放私人物品等,必须遵守规定的停车位和放置区域。

第八条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需按照规定操作,发生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

第三章住宅区域管理第九条住宅区域的居民应互相尊重,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域内修车、制造噪音、放烟花爆竹等扰民行为。

第十一条宠物养殖需事先向物业公司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禁止扰民或者不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二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拉水管等行为,严禁擅自改动与电、水、燃气等有关的设备和线路。

第十三条居住过程中,如有装修需求,应事先向物业公司申请,并遵守相关装修规范。

第四章商业区域管理第十四条商业区域内的商铺和商户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禁止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商业区域内的噪音、烟尘等产生物污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商业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措施,确保商铺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商业区域内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如发生消费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五章管理实施和管理监督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将定期组织居民和业主大会,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改进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简版范文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简版范文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1. 背景介绍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是用于规范物业小区管理工作的一份文件。

它旨在明确物业公司和居民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小区内的居民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设施。

本文档为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提供一个参考模板,供物业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

2. 居民权利与义务2.1 居民权利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包括清洁的公共区域、正常供水供电等。

居民有权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儿童游乐区等。

居民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等形式,展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2 居民义务居民应当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妥善使用公共设备,遵守小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3. 物业公司责任与义务3.1 居民权益保障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居民服务制度,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难。

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居民的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措施。

3.2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扫和保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绿化带等,并及时修缮损坏的设施。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内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垃圾得到及时清理和处理。

3.3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小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供安全防范的宣传和指导。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小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4. 费用管理4.1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应当由居民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包括人员工资、设备维修等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向居民提供费用收支明细,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使用。

4.2 代收费用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一些与小区有关的费用,如电梯维保费、园林绿化费等,确保费用的合理支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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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总建筑面积:;(四)物业类型:;(五)土地宗地号:;(六)区域四至如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七)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 单元层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 单元层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 单元层室。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九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

第三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宠物医院□机动车养护维修□餐饮□酒吧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九)擅自占用、改建、扩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进行摆摊设点;(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十二)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等设施设备;(十三)在建筑顶层搭棚设架和随意堆放杂物,或在建筑物阳台边沿、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或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十四)制造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十五)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或乱涂乱画;(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十七);(十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使用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二)施工期间应注意噪音问题,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三)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四)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外观统一;(七)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暂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保管;(八)。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约定:(一)空调安装: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电梯使用:安全、规范地使用电梯、扶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车辆停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则:1.超过m高度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2.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禁止鸣笛、练车;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地等场地停放;4.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5.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6.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上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7. 。

(四)休闲娱乐: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点整或超过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分贝,晚上不得超过分贝;在每年高考和中考前天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饲养犬只;(二)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进入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五)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六)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七)。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

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在(地点、方位)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安装、维护监控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按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可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进行租赁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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