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东府[2018]84号【适用区域】东莞市【发布时间】2018-07-17【生效时间】2018-07-17【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8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2017年12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政府印发实施了《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
为贯彻落实好规划,顺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建设现代生态都市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以促进传统经济与社会的生态转型为导向,努力将东莞打造为绿色发展引领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结合、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五个原则。
三、工作目标着力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以节约集约为基础的资源保障体系,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环境保护体系,以生态网架为支撑的生态安全体系,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基础的生态人居体系,以文化特色与生态文明融合为标志的生态文化体系,在“十三五”期间全面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要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3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6【实施日期】2012.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11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周期为5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建立完善长效的环境保护机制,继续保持“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人大政协指导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创模工作机制,并确保长期有效运转。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报告和本年度持续改进工作计划。
环境保护部将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向社会公布。
为巩固我市创模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文明水平,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创新之路,以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为着力,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确保各项创建指标始终处于持续改进的达标状态,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头作用,为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做贡献。
二、组织机构持续改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东府办〔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1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为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开办工业企业;(五)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土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东府[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东莞市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工作方案为加快实现“现代制造业名城、创新创业热土、宜居生态城市、和谐幸福家园”的战略目标,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精神,我市计划在2007年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动力,广泛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营造生态环境良好、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社会,争取在2007年成功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城市林业发展,构筑森林生态屏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林业生态市的建设,是推进我市林业事业再上新台阶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
对照林业生态市的十项考核标准,我市已有八项达到要求,但是仍有部分指标存在一定的差距(详见附件1),如农田防护林网有缺段、缺株现象,林权证发证率距离达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成功创建林业生态市,必须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着力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道路绿化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绿化检查,对存在缺株缺段现象的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要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迅速实施补绿工程,确保9月以前绿色通道绿化率达95%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绿色建筑的通知-东府办[201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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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绿色建筑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绿色建筑的通知(东府办〔2012〕1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省政府《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和发展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工作。
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相关管理细则、技术导则并监督实施。
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
各镇街(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镇街(园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

关于《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容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3)三、调研情况总结 (4)四、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 (6)五、本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8)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9)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以下简称水乡经济区)位于东莞市西北部,地处珠三角中心腹地,包括中堂、道滘、望牛墩、麻涌、洪梅、万江、石龙、石碣、高埗、沙田和虎门港(以下简称“10镇1港”),面积5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8万人。
其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人文资源等使其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潜力。
但水乡经济总体水平不高、产业模式落后、居民收入较低、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发展滞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2年,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统筹水乡发展理念,推动水乡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探索水乡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子,规划、推行了一系列促进水乡生态文明、实现区域腾飞的发展措施和治理手段。
作为措施之一,东莞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需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其中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原则、要求、具体制度等做了纲领性、全局性的规定。
制定《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必要途径。
通过制定条例,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基本态度体现于法律条文之中,将中央提出的保护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和转变生产方式等方面的核心制度和创新制度加以具体化和本土化,使水乡经济区的区域发展符合十八大的精神、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决策部署。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国土、建设、城建、交通、电力、通信、工商、环保及公安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建设管理资金及用地,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第五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无公害防治有害生物技术,发展节约型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
各镇(街)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莞开启生态文明建设新征程

东莞开启生态文明建设新征程作者: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来源:《环境》2021年第11期近年来,东莞围绕“产业大市如何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渐走出一条绿色可续持发展的新路子。
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在云南昆明召开《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在生态文明论坛上,东莞市被授予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
至此,东莞市先后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水生态文明试点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等荣誉称号。
自2008年开始,东莞市持续推进生态乡镇、村建设。
2012年,东莞市委、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在环境容量饱和基础上实现绿色崛起”的发展思路;2013年又印发实施《东莞生态市建设规划(2012—2020年)》,并启动了国家生态市创建工作;2017年印发实施《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全面迈入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
筚路蓝缕,初心不改,探索形成“四动四新”东莞治污模式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飞速发展,东莞产业和人口高度集聚,全市资源瓶颈凸显,呈现“四多一高”(人多、企业多、污染河涌多、车辆多、开发强度高)的特点,环境污染问题严峻。
针对现状,东莞市委、市政府在“十三五”期间因地制宜、干在实处,注重先行先试、总结反思、适时调整,投入资金超800亿,形成“四动四新”东莞治污模式。
高位推动,系统构建责任新格局。
加强顶层设计,出台东莞市治污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出台生态环保政策文件近90份。
加强指挥调度,成立各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全面建立市级-流域现场-镇级三级治水指挥体系。
加强考核督导,设立市镇村三级1040名河长,由市与镇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定出“时间表”;成立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执行力督导工作组,追责问责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单位19个、责任人员41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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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的《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东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倡导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统计、海事、海洋与渔业、卫生健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审计、民政、科技、商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知识纳入本市干部培训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主题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并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促进措施第一节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宗旨目标、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责任、生态安全、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逐步落实多规合一。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得擅自改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划,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分区、完善城乡布局,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优先的地位。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
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划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和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划定、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功能区。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土地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制度,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优先保障河湖生态治理用地,严禁非法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法合理开发利用和城镇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及时完善并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搭建循环经济发展平台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以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为重点,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规范发展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推动实施园区集中供热(冷),鼓励燃气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实施,继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节约能源工作,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节约能源相关制度;推动企业等用能单位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促使能效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以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重点监管企业为重点,建立清洁生产信息通报机制,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七条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购买绿色供应链企业产品、中国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资源再生利用产品。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绿色采购制度。
第十八条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生产者在严格执行产品包装标准的前提下,简化产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鼓励和倡导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专业市场、各类商品零售门店使用环保购物袋。
鼓励使用草绳等原生态环保材料捆绑包装农产品,逐步淘汰工业胶带、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包装材料。
第十九条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工作。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土地出让、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过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建筑屋顶和立面采用立体绿化或光伏发电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鼓励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限期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投放,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气、充电设施。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修建畅通便捷的自行车道,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条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物品在绿色植被上停放。
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站点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公交路线,顺畅接驳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修复、连通周边绿道,增加绿道夜间照明和电子监控设备,提高绿道的利用率和平安系数。
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为核心,加强水生态修复保育,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湿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格,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建立流域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流域联动执法,合理采用截污、清淤、活源、治堤、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措施,推进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实行河(湖、库、湾)长制,落实水环境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建立河(湖、库、湾)长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督察制度、考核制度等,落实河(湖、库、湾)长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河(湖、库、湾)长应当履行职责,积极组织领导协调责任河(湖、库、湾)内水污染防治、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重大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等设置河涌断面监测点,加强对断面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由其下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建设,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地形或者地势合理分区,建立镇际协作的污水处理系统,联合治污。
对无法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的生活污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中水回用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水体进行排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的水体应当作为排查重点。
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应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的名称、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以群众满意、水质达标和恢复水体生态自净能力为目标,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活源补水等措施对黑臭水体实施综合整治,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公众评议调查。
黑臭水体属上游导致的,由上游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首负治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水岸保洁的单位和责任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海湾等水域的水面垃圾、水浮莲、有害藻类等漂浮物的清理,实行长效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