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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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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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 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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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C.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单选)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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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基础知识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基础知识概述

《法理学基础知识综合性概述》一、引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门探讨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原理和规律的学科,涵盖了广泛的知识领域,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到法律的现代实践,从法律的理论基础到法律的未来趋势,都在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

本文将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而深入的理解框架。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着社会关系,维护着社会秩序。

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发展规律等方面。

它旨在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原理和规律,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三)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为其他法学学科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具体法学学科相比,法理学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同时,法理学也从其他法学学科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的核心理论(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自然的、永恒的正义准则,它独立于国家和人类的意志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类的自然权利和理性。

(二)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主张将法律作为一种纯粹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不考虑法律的道德内容和价值判断。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则体系。

(三)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它应当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功能,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公共基础知识 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 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

它的目的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和概括,以便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性质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论研究和解释的学科,它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特点和规律,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观察、分析、比较、归纳、演绎等。

其中,实证主义和规范主义是两种最常用的方法。

实证主义方法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客观描述和分析,而规范主义方法则更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评价。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三个部分。

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化,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与道德、权力、自由等价值的关系,揭示法律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

法律方法论主要研究法律实践的方法和技巧,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四、法理学的重要性和意义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在于:1、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依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2、促进法治建设。

法理学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和理解,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推动法学的发展。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研究和发展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和完善,为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支持。

总之,法理学是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理解法律现象的基础,为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以及推动法学的发展和完善。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题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法学体系中最为基础和理论性最强的一门学科。

法的秩序价值

法的秩序价值

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 序应当时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 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 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 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本身缺乏正统性(正当性、 合理性)基础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 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
案例
2003年 2003年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 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了能够 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安全,行政 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性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性措施;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6.对特定人员可以非法定的义务。 6.对特定人员可以非法定的义务。基本和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与混乱、 无序相对,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 规律性现象。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的 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 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 秩序的分类:静态秩序与动态秩序;自然秩序与 社会秩序 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 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 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 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 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
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及物质 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及物质 间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客观规律的外在表 现。 4.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自觉调 4.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自觉调 节而使人际关系所处的一种有序状态,主要表现 为个人角色、地位的确定性,个人与个人、个人 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连续性、一 致性和协调性。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秩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秩序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

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因而,法律的根本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理学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它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应如何行为的信息。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2、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3、评价作用评价他人的行为4、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预测作用包括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6、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强制。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二)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的价值(一)秩序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四)正义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

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者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他人:男人+女人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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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秩序【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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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

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因而,法律的根本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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