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一.申报范围(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须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再有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
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6.申报创建工程需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申报材料(一)施工企业申报材料1.施工企业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和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情况,申报创建工程简要概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2.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正式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4.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施工单位申报光盘材料(主要解说相关创建情况和创建过程)。
合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一、申报范围(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
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6、申报创建工程须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无不良行为记录。
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达标标准

附件一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达标标准一、为科学评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与评价。
三、标准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管道、构筑物)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地下暗挖工程,汽车吊、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及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
四、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100分,评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2、评分应采用扣减分值的方法,扣减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值;3、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4、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A1 —汇总表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B —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值;C —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
5、当评分遇有缺项时,分项检查评分表或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总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A2 —遇有缺项时总得分值;D —实查项目在该表的实得分值之和;E —实查项目在该表的应得满分值之和。
6、汽车吊、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项目的实得分值,应为所对应专业的分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五、检查评价1、按汇总表的总得分和分项检查评分表的得分,对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检查评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优良: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
合格: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
不合格:1)当汇总表得分值不足60分时;2)当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时。
3、当检查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范⼯地申报评定办法合肥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范⼯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产⽅针,⿎励建筑⼯程各⽅责任主体加强施⼯现场安全⽣产和⽂明施⼯管理,促进建筑⼯程施⼯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管理⽔平的全⾯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合肥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范⼯地”(以下简称⽰范⼯地)依据《建筑施⼯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扣件式钢管脚⼿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现场环境与卫⽣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考评⼯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考评暂⾏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步加强我市建筑施⼯脚⼿架安全专项治理⼯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明创建⼯作要求进⾏检查评定。
第三条“⽰范⼯地”的评选⼯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总承包单位⾃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范⼯地”称号授予该⼯程的施⼯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架分包企业。
第⼆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范⼯地”的⼯程项⽬应在合肥市⾏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积5000平⽅⽶以上(含5000平⽅⽶)或建安⼯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程;个别建筑⾯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安全难度⼤、安全⽂明施⼯标准⾼的建筑⼯程;2、脚⼿架⼯程按照规范组织施⼯,依照《建筑施⼯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程先进⽔平;3、该⼯程拟申报的脚⼿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架分包企业⽰范⼯地申报表》(附件3)。
合肥市建筑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doc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外部、内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选由装饰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组织实施和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含已办理进肥登记的外地装饰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符合以下范围,均可申报参加评选:1、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2、已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3、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含单标段施工项目)。
第五条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市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工程;2、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在城市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装饰工程。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第六条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接封闭的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雨花布)。
第七条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文明施工管理、组织网络、安全纪律、防火须知内容,工程概况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二次改造项目严禁野蛮拆除。
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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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
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总承包单位可在申报现场脚手架分包企业中择优推荐。
4、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5、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
法有效。
6、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创优约定;承担申报工程劳务(架业)工程量(或专业承包工程量)的40%及以上;现场组织机构完善,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市、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
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脚手架分包企业填写《示范工地脚手架分包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分包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经建管部门备案的有效分包合同;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工程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并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范和地方规定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脚手架外侧的安全平网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5]20号)文件要求设置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
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出分数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评审依据。
评审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参加申报的分包企业负责人,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
“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
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脚手架分包企业费用减半收取。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分包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
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
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
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
地创建告示牌
(工地名称),本工地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特此公告。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受监安全监督机构:
创建活动投诉电话:0551-(需是施工现场24小时有人接听,能及时处理现场问题的号码)
注:尺寸长80cm、宽60cm(80*60公分) ,颜色:绿底红字。
年月日
附件2:
申报编号: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表
工程名称: .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 参评劳务公司: .
工程地点: .
申报联系人: .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制
工程概况
JGJ59-2011自评得分汇总表
JGJ59-2011验评得分汇总表
注:1、在申报意见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站、县、区站签署意见后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脚手架分包企业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