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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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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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县市 区 人 民 政府 市 政 府各 工 作 部 门 中 省 驻 郴 各 单位



《2 0 1 6
年 度 郴 州 市 人 民 政府 重 大行 政 决策 事 项


录 和 重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听 证 目 录 》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组 织实施


郴 州 市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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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政报
201 6


市贿 办公室 文件

20



年度郴州 市人 民政 府重 大行 政决策事项 目 录
策 事


序 号 决

称承办 部 门 时 间
郴 州 政报
20 1 6




市贿 祕室 文件

郴州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 室
关于 印 发 《 20
16
年 度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重 大
行 政 决 策事项 目 录 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项 听 证 目 录 》 的 通 知
郴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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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6


高 污 染 燃料 禁 燃 区 管 理 规 定 市 环 保 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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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郴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郴政办发〔2022〕1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特色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经过3至5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管控原则。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全面实行村民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

(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

按照“实用、好用、能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环东江湖沿岸、西河沿线、沙洲文旅特色产业园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郴政办函[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确保全市“千亿投资计划”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加快“两城”建设、实施“千亿投资计划”的基本要求,是适应宏观形势、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前期就是投资,前期滞后就是投资滞后、发展滞后”的理念,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筹划高水平项目、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创新思路,拓宽视野,不间断地筹划一批有质量、有深度的好项目,切实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我市重大项目有序接替,确保经济发展后劲充足。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筹划和储备工作要按照“规划引领,项目支撑”的原则,以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国家宏观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结合民生民情开发项目,做到超前性研究、前瞻性储备、战略性部署。

(一)围绕专项规划和研发成果开发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该行业的重点企业,充分借助专家和研究机构力量,根据我市的现有产业优势、发展方向,把专项产业规划做深做实。

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研发咨询机构会同市内研发机构、企业,结合专项规划和研发成果,围绕产业基础以及市场需求创造性地设计项目,形成专项规划、研发成果、招商项目一条龙推进。

(二)围绕中央“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的政策开发项目。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2015年1月17日(星期六)在郴州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传达省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完成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参会人员(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省驻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

(三)邀请人员:市委书记XXX,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首建中,市人大、市政协、郴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各1名;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各1名;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各1名;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

郴州日报社、郴州电视台安排记者参与会议报道。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1月17日14:30—17:30,会期半天会议地点:市政府礼堂四、注意事项(一)所有参会人员不得请假、缺席,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会的,应向瞿海市长本人请假,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参会。

(二)参会人员须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郴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郴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做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国资委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郴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郴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


认识 经 济 形 势


市 统 计局 负 责 落实 公 开 工 作 加 大 对 社 会 资 本参 与 方 式 项




合同
即 时 公 开 政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结 算 审 计结果
( )

和 回 报 机 制 等 内 容 的 公 开 力 度 着 力 提 高公 开 的

市 审 计 局 负 责 落 实 及 时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激 发 社 会 资 本 的 参 与



建设 促进 区域协调发展 加 快 新型




实 施细 则 》


紧 紧 围 绕 市 第 五 次 党 代 会 精 神 和城 镇 化 推 动 消 费 升 级 积 极 扩 大 就业 等 重 要 政

, ,
市人 民 政府《 政 府 工 作 报告 》 有 关 部署 全 面 推进 策




推进 减 税 降 费 降低 要 素 成 本 信 息公 开
、 、


热情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按 职 责 分工 分 别 负 责
, ,

《 20 1 7
年郴 州 市 政 务公 开 工作 实施 方案 》 已 经 市 政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真 组织 实施
, ,

郴 州 市 人 民政 府 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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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郴 州 市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实 施方 案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郴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郴政办发〔2021〕17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为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强化事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非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材料;市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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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活动,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旁听代表等人员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也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决策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制订听证方案,组织、指挥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明确听证记录员,组织分析、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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