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库区安全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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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规程

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规程

火工品管理操作规程1、火工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1.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

1.3火工品仓库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火工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1.5严格执行火工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防止火工品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2、井上、下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工作服。

3、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

消防水池的水量必须足够,要有防冻结措施。

4、火工品仓库管理要求4.1地面火工品仓库①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

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

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严禁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携带烟花爆竹、手机等违禁物品。

② 仓库必须配备防雷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③ 不同性质、品种的爆炸材料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在同一仓库内储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 层爆炸材料箱。

④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为外部照明型;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⑤ 地面火工品仓库必须有一个特殊的套件或单独的房间,用于分发爆炸材料。

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

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⑥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冷却设施和措施。

⑦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地面临时爆炸装置仓库的最大容量要求:a.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且不得超过仓库的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b.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c.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栏或铁栅栏与仓库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工材料库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火工材料库。

第三条火工材料库是指专门存放和管理火药、炸药、火箭弹、导弹、其他火工爆炸物品及其原辅材料、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

第四条火工材料库的管理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火工材料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工材料库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持有国家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火工材料库的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火工材料库的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火工材料库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火工材料库的管理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火工材料库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进行火工材料库的改造、增建或拆除。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火工材料库的布局与结构第十一条火工材料库的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二)避免与火灾易发部位、易燃易爆场所相邻。

(三)距离高压电线、高压管道等不应影响库房安全的设施一定的距离。

第十二条火工材料库的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库房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

(二)库房应设置防火墙,防止火势蔓延和扩大。

(三)库房内部应合理划分,保证不同类别、规格的火工材料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火工材料库应设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十四条火工材料库应配备通风设施,确保库房内氧气流通,避免火灾引起的氧气不足。

第十五条火工材料库应设置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防止火工材料被人员非法带出或擅自带入,保证库内存量的准确统计。

第三章火工材料库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火工材料库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个操作环节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火工材料库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

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

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合理使用,防止火灾、爆炸、中毒、辐射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火工品库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火工品库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矿长、生产副矿长、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等组成。

3. 火工品库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火工品库区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对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生产副矿长:负责火工品库区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对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3. 供应科科长:负责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供应和储存管理工作,对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供应和储存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4. 保卫科科长:负责火工品库区的保卫工作,对火工品库区的保卫工作负主要责任。

5. 生产科科长:负责火工品库区的生产调度和现场管理工作,对火工品库区的生产调度和现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6. 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负责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对火工品库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7. 井下炸药库班长:负责井下炸药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井下炸药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火工品库区安全管理规定1. 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储存和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2. 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必须按照火工品库区的管理制度进行领发、清退、登记、造册、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3. 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必须按照火工品库区的管理制度进行储存、搬运、装卸、运输等操作,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4. 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必须按照火工品库区的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养护,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5. 火工品库区的火工品必须按照火工品库区的管理制度进行消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火工品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火工品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火工品库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库房的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与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火工品库房的建设和管理,包括火工品的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火工品库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与合规。

第二章库房建设要求第四条火工品库房应选择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居民区、公共场所等风险区域。

第五条火工品库房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六条火工品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包括库房名称、危险等级、灭火器材配置等信息。

第七条火工品库房的储存区域应合理规划,按照火工品的种类、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区、分类储存。

第八条火工品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确保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火工品管理第九条火工品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火工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火工品储存时应按照规定的数量、品种和储存要求进行摆放,保持库房内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火工品出库时应进行登记,明确出库数量、用途和责任人,确保火工品去向可追溯。

第十二条火工品库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火工品储存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火工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确保火工品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库房管理人员应掌握火工品的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采取措施。

第五章出入库管理第十六条火工品出入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出入库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火工品出入库时应进行核对,确保数量和品种与出入库记录相符。

第十八条火工品出入库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出入库过程的安全与合规。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和破坏活动,确保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受侵犯,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项目部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在项目部是指炸药、雷管、发爆器、放炮母线、警戒器具等(以下简称“火工品”)。

第三条从事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在项目部是指接触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火工品押运工、装药工。

第四条对火工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对火工品管理的最高机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任组长,保卫组长及各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在保卫组,依照本规定认真抓好项目部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部门分工职责第六条保卫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业务职能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体制、库房储存、现场使用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办理审验库房储存许可证、现场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证等证件业务;建立完善火工品管理档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发生在项目部内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查处一般性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工作,主要对现场应用操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主管培训部门,与上级主管发证机关联系,组织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办理有效的上岗证件业务。

第八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申报火工品使用购买计划,严格加强库房储存管理;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发放、清退,报废炸药、雷管的收缴和销毁处理;配合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1炸药库不少于三人看守,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控室不能离人,保证24小时值班、2小时巡逻制度。

2建立健全收发爆炸物品的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3严格火工品清退制度.当日剩余火工品必须退库。

4保管员熟知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

不能擅离职守,不得将不相关的外人带入库区。

5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的审批、检查、登记制度。

爆破员每次只允许领取一次炸药用量;各项目部、工程队应该经常性的检查炸药库房。

6炸药库房要安装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设备应24小时开机,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措施,要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7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库区内建消防水池和砂池等设施.8库区内避雷针、静电释放设备必须设置齐全。

进入雷管库前,应注意释放人体静电。

9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潮、降温设施。

库房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10储存爆炸物品要按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分别存放,严禁超量储存.导火索、电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随意堆放.11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手机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库区。

二、火工品领退料管理制度:1、火工品仓库管库员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是项目部认可有证的爆破人员才可以领用,不得擅自向无证人员发放,不得向跨辖区的人员发放。

2、领用火工品时,由项目部领工员或者是项目部指定的人员开具《火工品领取、使用、退库审批单》,交爆破员与安全员到库房领取,爆破员必须按照领工员开具的《火工品领取、使用、退库审批单》上的数量进行领取,并与管库员办理签认手续(双方都必须签认),若爆破员与安全员领料时任何一方不在,库房管库员不得发放火工品.3、火工品到达使用现场时,必须由现场当次火工品审批人在《火工品领取、使用、退库审批单》上进行数量签认。

实际用的和未用完的火工品,现场审批人、安全员和爆破员都必须在《火工品领取、使用、退库审批单》上进行数量签认,审批人要督促爆破员和安全员及时将当天剩余的火工品进行退库。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

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

程序如下:(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____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____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

火工材料仓管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火工材料仓管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火工材料仓管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一、总则1. 为确保火工材料仓的安全运营,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操作规程。

2. 火工材料仓是指用于储存、管理火工材料、爆炸物品及相关设备的仓库。

3.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火工材料仓管员。

二、仓库控制1. 仓库内所有进出人员必须在仓库门卫处进行登记,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2. 进出仓库的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进入。

3. 仓库内应配备安全系统,包括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保持持续监控。

4. 任何时候禁止携带任何可燃、易燃物品进入仓库,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

三、火工材料储存1. 火工材料应储存在专用储存柜或储存区,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不同类别的火工材料相互隔离。

2. 储存柜或储存区必须保持干燥,并保持适宜的温度。

3. 储存柜或储存区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储存的火工材料符合要求并没有发生异常情况。

4. 火工材料的储存位置不得妨碍疏散通道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火工材料运输1. 火工材料的运输必须由专门的运输人员进行,并配备专用的运输工具。

2. 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禁止使用金属制品接触火工材料。

3. 在运输车辆上必须设置防火设施,并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4. 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五、火工材料使用1. 所有使用火工材料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并熟悉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3.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进行相关记录和报告。

4. 在使用火工材料时必须控制好使用量,并保持适当的库存,避免过量使用。

六、火灾应急1. 发现火情时,立即触发火警报警装置,并通过对讲机或电话及时报告给相关人员。

2. 尽量使用灭火器具进行初期扑救,如无法控制,应立即撤离,并确保其他人员也能及时撤离。

3. 在火灾发生时,不得使用电梯,必须走楼梯进行疏散。

4. 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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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库区安全工作条例为加强我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经矿安全委员会研究,特别制定如下安全条例及管理制度。

一、守库执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巡逻,严禁脱岗,脱岗一次罚款200元,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火工库区内。

三、进入库区内的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磁性物品(含手机)、矿灯、放炮器等,一经发现交矿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领取火工品时,必须当面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相符。

五、领取火工品时,按规定由班组长开票,当班区(队)长或技术人员审批,放炮员持证领取。

六、领取后的电雷管,必须在火工库放入专用箱内且上锁后方可带入井下。

七、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

八、申请领取火工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当班用不完的雷管必须退回火工库,不得存放在井下。

九、每班放炮员必须落实好炸药、雷管的使用情况,做到“审批、实领、实用、交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

十、领取后的火工品由专人(押运员)、专用防爆车运送到井下工作地点,不得由其它车辆运送,发现一例要追究库管员及当班值班领导责任。

十二、上述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发现有违规现象,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宝丰煤矿安全管理委员会爆破物品领用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确保我矿火工品的管理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材料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存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入、出库账目准确清晰,日清月结。

二、保管员发放雷管、炸药前必须先检查领用人的雷管箱、炸药箱是否牢固,无完好专用箱子不予发放;严禁雷管、炸药混领、混装。

三、发放的雷管必须按照雷管编号逐个登记清楚。

四、爆破材料的领用应由使用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火工品领用单,并由使用长队(副)长或技术员审批签字并盖章。

五、爆破材料必须由持证放炮员本人领出,并在出库单上签字。

六、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

当班领出的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使用,剩余要及时退库,严禁工作面存放;保管员要对退库火工品认真清点,并进行详细记账登记。

七、爆破材料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如有丢失雷管、炸药现象发生时,应认真查找,并及时汇报矿安检部门和保卫部门,并说明雷管编号、丢失数量和类型,严禁除放炮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雷管、炸药出井。

八、如遇重大丢失现象或意外情况,必须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责:1、矿长对火工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火工品管理负技术责任、副矿长对分管工作中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2、采掘技术主管负责作业规程中爆破技术的编制,审核,审批和定额指数的测定。

3、通风技术主管主要负责放炮、通风、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4、火药库管理员主要负责火工品的验收、存放、保管、发放、清退登记,每月流向统计等工作。

5、安全检查科对火工品进行全面管理,主要负责计划、调入、销毁、流向统计、监督、储存,保管、领取、清退等工作。

6、安全检查科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现场存放、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7、调度室主要负责火工品的发放和清退的监管审核工作。

8、生产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对本单位火工品的领取、运输、现场存放、使用、清退、等工作负责。

9、放炮员对火工品的领取、运输、现场存放、使用、清退等工作具体负责。

二、火工品存储管理制度:1、火药库存放火工品时,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保险箱(特制)内,其它火工品应整齐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M2、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3、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4、火工品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购进的火工品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火工品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2)应建立火工品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消耗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3)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不得发放使用;(4)火工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5、同一库房内不得有不允许共存的火工品,应按要求分库存放。

6、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库房必须严密,以杜绝鼠害。

7、库房外应加设围墙和铁丝网,其高度不低于2.0M8、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库外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9、火药库应设避雷装置,火药库采用不燃材料构筑。

10、火药库必须建有火工品发放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11、火工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储存室,不得携带烟火,放炮器等进入库区。

12、当火工品被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由于距装药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火工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临时存放,并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电雷管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炸药箱内;(2)、炸药箱应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支顶板完好、支护良好、避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无淋水的安全地点;(3)、炸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存放箱内;(4)、炸药箱要加锁,钥匙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5)、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药箱上;(6)、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的地点。

三、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1、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火工品。

2、运输火工品时,除相关爆破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3、禁止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内。

4、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5、领取的火工品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袋内。

6、领到的火工品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时要注意离开金属导体和电缆。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火工品。

8、火工品运送到爆破地点后应存放于火工品临时存放箱内,严禁乱丢乱放。

9、不得携带火工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四、电雷管导通(检查)与编号制度:(一)导通检查制度:1、为保证电雷管在井下的安全使用,电雷管在发放前应做导通实验检查。

2、导通检查前,应对电雷管外观进行检查,要求端口无破损,脚线无锈蚀,绝缘良好,封口牢固。

3、导通检查应在专门的地点进行,并使用专用的导通检查仪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

4、检测用仪表电流必须小于50毫安。

5、被测电雷管电阻应符合其附带雷管说明书的规定范围,若无相应说明书时,可采用光电导通表检查。

6、为保证安全,检测人员与被检测电雷管之间应当用厚木板隔开。

7、导通检查完毕的电雷管应进行检测登记。

(二)编号制度:1、火工品管理人员应建立雷管编号制度。

2、当打开包装盒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的生产日期、特征号、盒流水号、雷管流水号与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

3、当以盒为单位发放雷管时,应将生产日期、盒流水号和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

4、对以领取的雷管,应将登记单造册备案并妥善保管。

五、火工品领退制度:1、火工品的领用应由使用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火工品领用单,并由使用长队(副)长或技术员审批签字并盖章。

2、领用人应为专职放炮员,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放炮员资格证。

3、领用人持初审火工品领用单到矿调度室复审,复审合格后应由调度室负责人签字、盖章。

如复审不合格则重新发回领用单位。

4、领用人持复审合格的火工品领用单及本人的放炮员资格证到火药库领取火工品。

5、领用人应穿棉制或抗静电服进入火药库,严禁携带烟火、放炮器、穿化纤衣物进入火药库。

6、领用人领取火工品时,必须当场检查火工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领取火工品后,由火工品发放人员在火工品领用单上签字。

8、领用人携所领用火工品并持火工品领用单到副立井,由副立井检身工查验火工品数量、规格和品种,如与火工品领用单相符,则予以放行下井,同时收取火工品领用单。

如不符,应禁止领用人下井,并将领用人及其所携带火工品带至调度室审查。

9、井下使用过程中剩余的火工品应在工作结束后,由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填写火工品消耗单,由放炮员携带剩余火工品及火工品消耗单升井。

10、放炮员升井后,应将火工品消耗单交于井口检身工,井口检身工应对放炮员所携带的剩余火工品与领用量及使用量进行查验,无误后签字放行。

如不符,则应将放炮员及所携带的火工品带至安全检查科审查。

11、放炮员携带火工品升井并经井口检身工查验无误后,应携带经查验的火工品消耗单及剩余火工品及时交还火药库,火工品发放员对交还的剩余火工品进行登记造册备案。

12、井口检身工将审查合格的火工品领用单交还放炮员,并对每个放炮员的领取、使用、剩余火工品量进行登记。

13、火药库火工品发放员应将火工品发放登记册、火工品领用单、火工品消耗单进行最终核对,逐一造册备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煤矿(井工)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全部用于井下相关采掘工程,严禁作为它用,如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火工品,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火工品的领用应做到使用队申请、初审,调度室复审,火药库审核,副立井查验四把关,禁止火工品丢失及无计划使用。

3、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领取、使用。

4、领取的火工品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使用,严禁在其他地点使用。

5、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应严格按火工品领用流程图操作,严格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各负其责,个自把关。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7、井下放炮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

8、对瞎炮、残炮、爆燃、缓爆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措施进行处理。

9、当班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火工品消耗单,剩余的火工品应及时上缴回火药库,严禁丢弃或存于井下。

10、火药库应严格执行火工品进库、领用、出库、缴回登记制度,并详细分类备案。

七、火工品销毁管理制度:1、火药库应及时对退回的火工品进行登记造册,对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应独立存放,禁止和其它火工品存放在一起。

2、受潮、变形、外观损坏严重及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禁止发放使用。

3、禁止自行进行火工品销毁工作。

4、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应及时退回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集中统一销毁。

5、对于不能正常使用并退回民爆公司销毁的火工品,必须要由宝丰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同意。

八、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1、在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按期整改,检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被盗、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视情节,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处100元—1000元罚款,对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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