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少数民族发放资金与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17)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财教[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11月21日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模板】

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青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青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说明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领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河北省《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及《沧州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结合本县实际,我办拟制了《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目录1、青县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4条) (2)2、青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1条) (5)3、青县网信办(1条) (6)4、青县县委编办(1条) (8)5、青县人民法院(1条) (9)6、青县人民检察院(1条) (10)7、青县教育局(1条) (11)8、青县商务工信局(1条) (13)9、青县公安局(7条) (14)10、青县民政局(2条) (19)11、青县司法局(3条) (21)12、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条) (24)13、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条) (33)14、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条) (41)15、青县交通运输局(2条) (51)16、青县水务局(3条) (54)17、青县应急管理局(3条) (56)18、青县财政局(3条) (59)19、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条) (62)20、青县行政审批局(33条) (63)21、人行青县支行(1条) (92)1、青县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2、青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3、青县网信办4、青县县委编办5、青县人民法院6、青县人民检察院7、青县教育局8、青县商务工信局9、青县公安局10、青县民政局11、青县司法局12、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4、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青县交通运输局。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情况报告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情况报告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情况。
通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提升资金项目管理的效能和效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项目实施情况2.1 项目背景少数民族是中国的宝贵资源,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是国家的重要政策。
为此,中国政府设立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旨在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
2.2 项目目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主要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 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 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当地的发展水平。
2.3 项目实施情况2.3.1 项目筹备阶段在项目筹备阶段,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需求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制定了项目的实施计划和预算。
同时,也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2.3.2 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是整个项目的核心阶段。
在这一阶段,项目管理团队根据实施计划和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项目的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 1.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将资金拨付给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单位或机构。
2. 项目监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预算进行。
3.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2.3.3 项目评估阶段项目评估阶段是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的阶段。
通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可以了解项目的优点和不足,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三、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是评估项目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以下是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和总结:3.1 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拨付是项目实施的第一步,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数据统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整体较为稳定。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 ]:财政会计[ 生效日期 ]:2006-03-31[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农〔2006〕18号[ 是否有效 ]: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少数民族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少数民族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差距。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特制定本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旨在通过资金投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项目内容1. 资金投入:本项目将向少数民族地区投入资金,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教育医疗等方面。
2.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
3. 产业发展:资金将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产业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4. 教育医疗:资金将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
四、项目实施1. 资金管理:本项目的资金将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项目监督: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对本项目进行宣传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本项目,形成社会共识,推动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项目效果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六、项目保障1. 资金保障:确保本项目所需资金的充分保障,确保项目资金的顺利拨付和使用。
2. 政策保障:相关政策将给予本项目充分的支持和保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取得。
七、项目总结本项目的实施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支持和参与本项目,共同推动本项目的实施和取得更好的效果。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拨款。
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向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拨款。
2. 相关项目收益。
对于相关项目取得的收益,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
3. 其他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
三、资金管理1. 专户管理。
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 严格审核。
所有项目申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拨款。
3. 资金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资金使用1. 支持民族文化传承。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语言、艺术等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2. 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项目,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升级和就业创业。
3.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善,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4. 支持民族团结。
专项资金可用于开展各种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和项目,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流。
五、资金管理1. 项目管理。
对于专项资金用于项目支持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得当。
2. 绩效考核。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3. 资金使用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 责任追究。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2024年,我国将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为了有效实施资金,制定了《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资金分配原则
1. 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的发展资金分配比例。
2. 依据少数民族地区实际需求和政策支持措施,制定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二、资金使用领域
1. 优先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通讯、水利等项目,提高基础设施覆盖面和质量。
2.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等生产领域的资金支持,推动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居民收入。
3.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增加教育资源投入。
4. 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健康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
5.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保护和传承当地民族文化。
三、资金管理机制
1.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和有效。
2. 辅助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效果监测。
《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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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少数民族发放资金与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河北省财政厅、民宗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5〕20号)文件精神和市民宗局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
涉及民族村的各乡镇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选择少数民族群众急需改善的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带动性强、能够促进农民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建立统一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原则:必须以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为受益对象;必须突出资金帮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具备适当规模且能够在一年内实施完成;项目申报资金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20%;同一单位连续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示范带建设。
第五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上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指标分配计划下达后,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在30个工作日内从项目库中筛选、审核项目,商县财政局编制
资金项目分配方案。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下列电子版和纸质材料:(1)项目原始申请书;(2)项目实施前现场照片(仅电子版);(3)年度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4)少数民族资金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汇总和总的申请(红头文件带文号),并报送上级民宗部门。
第七条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前期、中期、后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协助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与拨付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对申请的项目:(1)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并有会议记录;(2)要列入本村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有计划文本;(3)要进行公告、公示,并有会议决议公示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初步预算和施工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投资预算控制、工期、质量、安全、效益、奖惩。
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按评审结果组织实施。
投资超过20万元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施工资料(含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照片)。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会同乡镇政府民宗工作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施工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交项目预算书和决算书、施工合同书、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和施工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收款人等相关资料,同时将报账资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发现违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当年没有完成的,不能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对于滞留资金超过两年的,建议县财政局收归国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后,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将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拨款阶段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民宗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遇上级政策调整时按上级要求执行。
青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青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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