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精神,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共有88人被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7人,高技能人才11人。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各单位要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
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鼓励他们为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的发放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88名)一、专业技术人才鞍山市: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左强鞍山市中心医院成彬抚顺市: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来永斌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邓守哲丹东市: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晓强锦州市: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罗钢营口市:赢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刘至寻营口市中医院张家军阜新市:中国篮协阜新篮球学校李明辽阳市:辽阳市艺术馆李玉德铁岭市:铁岭中国手指画研究院杨一墨朝阳市: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雷广臻朝阳市第二医院赵贵辛盘锦市:盘锦市第二初级中学吴献新葫芦岛市: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电子技术情报所金喜成省教育厅:辽宁大学张蕾赵凌河沈阳建筑大学石铁矛赵俭斌沈阳农业大学吕杰王铁良沈阳工程学院张铁岩沈阳理工大学冯永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蔡东风沈阳化工大学王长松沈阳音乐学院王进东北财经大学邢天才肖兴志中国医科大学邱雪杉赵玉虹单忠艳沈阳药科大学宫平何仲贵沈阳工业大学陈长征大连交通大学邱明辉大连工业大学侯红漫朱靖博大连海洋大学周玮闫喜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邓存宝费鸿禄辽东学院张彦文辽宁省实验中学关俊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晓松孙英贤孔垂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吴硕东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戴冬秋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潘亚萍省公安厅: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刘锋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韩学军高平省交通厅: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曹继伟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李晓明省文化厅:辽宁芭蕾舞团焦洋省卫生厅:大连医科大学战丽彬刘佳李连宏辽宁省人民医院侯爱洁辽宁省肿瘤医院于韬辽宁医学院周铁忠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吕晓东王垂杰陈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辽宁广播电视台韦建平孙祺郭明航孙宏省畜牧兽医局: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孙永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子成省有色地质局: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杨德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辽宁美术馆程健省农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袁兴福省农业科学院创新中心邹剑秋原省人才中心: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马书广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韩忠良二、高技能人才沈阳市: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鑫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清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明技师学院孙翀翔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宝军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文宇大连市: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盛桐大连华锐重工集团梁伟王长伟抚顺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刘宇志丹东市:丹东弘元科技有限公司田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军——结束——。
陕西解决对越反击作战参战失(待)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文件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早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2000年1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2012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2012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调动我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2012年度我省社会人才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参评人员及有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和评议推荐工作。
一、评审范围人事关系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并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按规定填写或打印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及推荐意见。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评议、推荐上报。
三、评审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任职资格评审时,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学历、资历、业务能力、继续教育、论文著作等,具体规定如下:(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1、学历、资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含5年,下同)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后,工作1年以上。
申报者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并超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并且获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奖励。
在申报评审中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不具备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2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陕人社函[2012]157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陕人社发[201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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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20日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工资标准类别县(区)数适用范围一类标准:(1150 元/月)(11.5元/小时)16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二类标准:(1050元/月)(10.5元/小时)36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标准:(950元/月)(9.5元/小时)34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四类标准:(870元/月)(8.7元/小时)21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结束——。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实施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实施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陕人社函[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实施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7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6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重要性,把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作为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围绕2012年度各自重点任务,遴选1-2项具有代表性,影响广泛的项目上报,由省上统筹推荐,报人社部批准后实施。
三、各地市重点服务项目申报函请于2012年3月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来函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拨款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联系人:张有乾曹勇联系地址:新城大院省政府前大楼6楼12号联系电话:************87292294电子信箱:*********************.cn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7号)(略)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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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1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1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并做出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