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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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PVC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PVC期货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PVC期货业务合法、有效、风险可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PVC期货交易是以PVC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是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对标的物未来价格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具有高风险性。

第三条 PVC期货交易单位是以千克为单位,报价单位是元/吨,最小报价变动数是1元/吨。

第四条 PVC期货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交易日指上交所规定的交易日。

第五条 PVC期货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PVC期货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会员、客户、交易员等各类参与者。

第六条 PVC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是业务管理制度的核心,相关参与者应当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PVC期货交易的技术支持由交易所提供的系统为准,所有交易行为均需在交易所系统内完成。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PVC期货交易部门所有。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会员是指依法获得PVC期货交易资格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享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特权。

第十条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易所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规操作,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PVC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交易所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会员在退出后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尚未了结的持仓等。

第十五条会员间不得私自搞串通、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如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十六条 PVC期货交易的客户是指由会员引入的投资者,享有在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权利。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开户。

第十八条客户应当自觉遵守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恶意炒作等违规行为。

聚乙烯交易规则

聚乙烯交易规则

聚乙烯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第六条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1倍。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 )》。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

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聚氯乙烯免检品牌及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可交割品牌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聚氯乙烯免检品牌及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可交割品牌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聚氯乙烯免检品牌及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可交割品牌的公告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聚氯乙烯免检品牌及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可交割品牌的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一、增加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天业”品牌、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昱元”品牌为聚氯乙烯期货免检品牌。

原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业”品牌不再作为聚氯乙烯期货可交割品牌。

二、增加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能源”品牌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可交割品牌。

上述事项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聚氯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期货可交割品牌名录1.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注册及免检品牌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品牌联系人及电话备注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化刘鹏华139****0116免检2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王锴180****9918免检3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亿利化学杨俊毅158****7090免检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力特杨尚辉139****0765免检5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信发宋世振138****1777免检6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元焦永平155****2318丁佳佳130****5915免检7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路谢康189****9687免检8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天业唐刚138****7520免检9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青峰郭军189****2027免检10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水雷宇雄180****5270免检11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盐马雯婷182****1703免检12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13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三友吴金铎189****8355免检14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昱元周光平138****0422霍俊杰139****0603免检15金川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驼苏峰199****5666陈晓雪199****8000免检2.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注册及免检品牌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品牌联系人及电话备注1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于海舰173****0323免检2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于海舰173****0323免检3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5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赛科6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中国石化8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昆仑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昆仑11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壳牌12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蒲洁能化1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能源14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久泰15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udi Basic IndustriesCorporationSABIC16泰国国家石油公司Petroleum Authority of ThailandPTT17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bianOil CompanyARAMCO18印度信诚工业有限公司Reliance IndustriesLimitedReliance19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Exxon Mobil(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2104合约开始施行)3.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注册及免检品牌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品牌联系人及电话备注1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于海舰173****0323免检2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于海舰173****0323免检3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聚烯堂蔡临颢181****9305免检4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中景石化郑小冬133****5050免检5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恒力石化郭一辰139****4753免检6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赛科7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8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9国能新疆化工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10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11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福亚12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壳牌13宁波富德能源有限公司富德能源14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蒲洁能化15浙江绍兴三圆石化有限公司三锦16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能源17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聚烯堂18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巨正源19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海伟石化20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久泰21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bian Oil CompanyARAMCO22印度信诚工业有限公司Reliance IndustriesLimitedReliance(自聚丙烯2104合约开始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1年06月25日——结束——。

LLDPE合约和规则简介

LLDPE合约和规则简介

LLDPE合约和规则简介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 固体化工原料采样通则GB/T 1518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3 技术要求3.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为本色、圆柱状或扁圆状颗粒,粒子的尺寸任意方向上应为2~5mm,不夹杂金属、机械杂质。

3.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3.2.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密度标称值位于区间[0.915,0.923],且产品的密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0.003 g/cm3。

4 试验方法4.1 取样要求按GB/T 6678和GB/T 6679执行。

4.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15182执行。

5 标志、包装和贮存5.1 标志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上应印有该产品的标志。

标志中包括: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牌号、批号及净重。

5.2 包装使用原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Kg。

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5.3 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并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在露天堆放。

6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简介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三十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

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

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盘基准价。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2017年1月1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7日大商所发〔2017〕84号发布,修订部分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负责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品种聚氯乙烯(PVC)5吨/交易单位手元(人民币)/吨报价单位2最小变动价位元/吨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涨跌停板幅度4%1,2,3,合约月份4,5,6,7,8,9,10,11,12月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交易时间15:00合约月份第十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达到《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交割等级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地点合约价值的最低交易保证金5%不超过6元交易手续费/手实物交割交割方式V交易代码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所- 1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设计说明聚氯乙烯(PVC)是五大合成树脂之一,物理外观为白色粉末状,无毒、无臭,主要应用于建筑门窗、排水管道、电线电缆及薄膜包装等领域。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PVC生产国和消费国。

近年来,受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PVC市场价格变动剧烈且频繁,国内PVC生产、消费和贸易企业经营风险加大,迫切需要上市相关期货品种,以降低经营风险,实现稳步发展。

为此,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PVC期货合约的设计工作。

一、合约设计原则(一)运行安全稳健国内外期货市场的实践证明,大宗期货品种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领域比较广泛,市场功能发挥更加充分。

2007年,我国PVC 表观消费量达到了1002万吨,自给率96%以上,有相当规模的可供交割实物量。

如果以每吨8500元的价格计算,PVC现货市场规模超过800亿元,具备期货市场大品种的特征。

在PVC期货合约设计过程中,我所始终坚持期货合约规则设计与PVC现货市场容量相适应的原则。

- 2 -(二)符合现货习惯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的基础,期货合约设计应该符合现货贸易习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交易和交割成本,以使期货市场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保障现货产业客户套期保值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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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19年9月6日《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

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

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V。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

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十九条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条聚氯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无损耗费。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检验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项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采样规则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聚氯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聚氯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二十九条聚氯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条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聚氯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聚氯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聚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因市场发展需要,交割仓库将不定期进行调整,用户如需了解最新交割仓库名录,请访问本网站“首页> 业务/服务> 业务指引> 工业品交割业务指引”栏目获取交割仓库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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