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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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构虽然不断完善,但在执行力度和效果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因为侵权成本低和制裁不力,导致侵权行为屡打不绝。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许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陷入了长期诉讼,维权效果有限。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足,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经济业态中,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大,相关主体的保护意识更是薄弱。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创新动力和投入,也加剧了知识产权的流失和侵权现象。

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法院和专业治理机构组成,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协作机制不顺畅,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协同性较差。

在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案件中,由于涉及多个主体和多重利益,管理体制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和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缺乏。

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确权和认定不够清晰和权威,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不够高。

这种情况影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环境的建设。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

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

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

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还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被侵权和侵犯。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一大问题。

许多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导致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缺乏足够重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的认识。

企业也应该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面临着技术保护能力不足的问题。

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没有采取足够的技术保护措施,导致技术被窃取和侵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应加强对技术保护的重视,建立健全技术保护体系,包括对技术的保密措施、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术保护意识的培养等。

企业还可以通过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来获取专利和技术,并通过专利申请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还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保护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甚至存在违法行为。

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面临法律保护渠道不畅通的困扰,维权成本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并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寻求法律保护。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还存在着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以知识为基础,而这些知识往往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企业需要重视信息的保护,包括对知识的保密和数据安全的保护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和数据的安全。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缺陷,需要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企业发展中变得日益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意识淡化。

在我国的企业中,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企业压根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了解。

2. 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比较强,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缺乏专业人才,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3. 保护意识淡薄。

在企业发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导致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被侵权和盗用。

5.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打击和制止。

二、对策1. 激发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2.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政府可以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专业人才的比例,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支持。

4. 完善管理体系。

企业可以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和重视程度,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等途径来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不足主要集中在意识淡化,专业人才缺乏,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对策,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论高校知识产权资本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高校知识产权资本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其外延也就越 窄 ’ 的逻辑反 变关系 ” 。
难以承受, 借鉴美国“ 知识风险公司” 的模式 ,
我 国可 以在高校成 立知识产 权转化 基金会 , 促 进转化 : 政府或者 有实力 的企业成 立基金 或者 会 , 专利现 行购买 , 将 然后再加 以转化。 ( ) 学校科 研评价 体 系 - 转变 将 科研成 果 的转化 纳入到 科研 工作 的评 否 运用 到 实际 的生 产 之 中产 生经 济效 益 为标 准, 对科研 人 员进 行绩 效考核 . 并将 考核 的 结 果 作为 奖励 的依据 。 如此便 能促 进科 研工 作
四、 总结
高校作为知识的发源地,已经成为经济
增 长 的一大助 推 力 ,所 以加 强高 校知 识产权
( ) 二 专利申请经验不足 由于我国专利事业起步较晚 ,科研人员
对专利 知识 了解 不透彻 ,所 以在进 行专 利 申
三 、如何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 的资本转化 , 就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 对于 中国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 的资本转化
权利 要求书和说 明书方面把握 不够。 在一 项专利 申请 中 ,包括 了许 多的技术和 成分 , 此
1制定大学知识 产权转化条例。其中应 明 . 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以及 由此而产生 的经济 效 益的的分酉 问题 , 注薏相 关人 员的利益平衡 。 2促 进高校 知识产权 转化基金 会 的成 立。 . 知识产 权 的转 化可 能会涉 及 到其他 技术 的融 合, 而这个过 程所产 生的费用 有时知识 产权人

背景
“ 谓 知识 产权 是 智 力成 果 的创 造人 和 所 工 商 业 标 记 的所 有人 依 法 享有 的权 利 的 总 称 。” 谓知识产 权资本 转化 , 《 所 在 中华人 民共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必须正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保护意识不强、管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司法保护不足等方面分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保护意识不强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大缺陷。

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够重视。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没有制定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缺乏相关的保护措施;二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态方面存在问题,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缺陷。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不规范,导致知识产权的产出和保护效果不理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司法保护不足也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缺陷。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给侵犯知识产权者造成了较小的惩罚,从而不利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改善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保护意识不强、管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司法保护不足等缺陷。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知识产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多个方面,其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却成为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一大瓶颈。

在此背景之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任务愈发紧迫。

一、知识产权法制存在的问题1.知识产权属性不清晰知识产权的属性尚未明确。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知识产权既属于经济权益,又属于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需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也需要满足公众利益的要求,但是当前的法律制度居然不能做到这一点。

2.知识产权监管不到位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然是不健全的。

存在的监管漏洞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泛滥和侵权行为的增加。

即使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各种知识产权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还会出现缺乏公正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知识产权侵害者的利益。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议1. 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力度和实际效果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调查取证、早期准入和判断权益等关键环节。

同时,还需要改进行政司法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的透明度,以减少不公平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落实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所以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落实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

3. 在不同领域间增加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在不同领域之间开展比较研究,以减少差距并加强相互了解加强。

三、如何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1.理性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代表了一个国家创新发展的能力,正如其保护和传承所需要投入的资源与费用一样。

在理性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所需的成本之间寻找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核心。

2.加强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商标和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两个核心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摘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而TRIPs作为相关国际协议也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着重要影响。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缺乏有效执行机制和不完善的法律体系。

TRIPs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但也带来了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

为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我们需要加强立法改进,提高执行力度。

TRIPs的实施情况也需要持续关注,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国际支持和合作。

未来,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TRIPs、不足、影响、改进建议、实施情况、发展中国家、完善、国际合作、发展趋势1. 引言1.1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在于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起到关键作用。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和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激励创新者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增强其对市场竞争的信心和动力。

基于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对于构建创新型国家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还可以吸引外商投资,推动技术转移和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能更好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仅有利于国内创新和经济发展,也是推动国际合作和促进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措施。

.1.2 TRIPs的背景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协定。

协定在1994年成立,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贸易的开放和公平。

TRIPs协定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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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刘春霖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缺陷/完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vestments; Legal defects; Perfection内容提要: 知识经济的到来预示着一场资本革命,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制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缺陷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The arrival of the kownledge economy indicates the revolution of capitals. It becomes a kind of extremely noticeable law and economic phenomenon in the 21st century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pitalize. A great deal of defects store in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pitalize. This paper has put forward thecorresponding perfecting suggestion from two angl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defectes of the law of our country.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

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虽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向企业出资的方式,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几乎均未就其具体实现的方式与途径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还有一些有关的法律内容存有冲突,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障碍。

一、知识产权出资客体范围上的法律缺陷与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在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中有着不同的表述。

我国《公司法》第24条、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在第80条和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见,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客体范围的规定是比较混乱的。

一方面,从范围上看,只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客体仅限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①],而不包括著作权。

另一方面,从表述上看,公司法使用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两个术语,外商投资企业法则使用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在我国法律中除使用了“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这两个意义相同而表述有别的概念外,还有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即“工业产权”能否与“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并列使用也是值得商榷的。

[②]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未就商标、专利技术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向企业投资做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997年7月,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仅就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投资入股问题做出了规定。

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5、9、10条规定,企业以商标投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金额,使用商标的商品、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从上述有关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法律规定中,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将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限制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是不妥当的。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知识产权出资客体之外。

著作权的客体不只是局限在文学、艺术领域,还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科技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数据库等,其著作权出资的可行性、必要性都是有目共睹的。

更何况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并非不能成为出资的对象。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方式的规定,与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统一起来,都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表述。

其二,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在立法上有必要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比如,原产地证明商标在法律上不允许转让,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只能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事主体无偿使用,所以它们就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方式向公司投资入股。

其三,就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立法十分薄弱。

首先,现有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法中,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则较为少见;其次,现有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定,几乎全都局限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投资方式”的原则规定,至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各自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上的规制等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

《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有“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条件、程序方面的规定,但它仅仅限于“高新技术成果”的投资入股,适用范围不能拓展到非高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资本化。

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上的法律缺陷与完善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这是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一方面任何知识产权不管其多么先进,只有与一定的有形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才能实现其功能。

易言之,单凭知识产权本身是无法进行企业运作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一般极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而贬值,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倘若因故贬值势必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

因此,为维持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公司的偿债能力,在公司法上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做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额不得超过35%的规定,已经成为桎梏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一个法律障碍。

公司接受投资的知识产权,一般属于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或知名商标,其评估价值较高,公司法上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20%以及高新技术35%的出资比例限制,使知识产权资本化难能真正实现。

公司接受商标权投资往往要求是知名商标,接受技术投资往往要求是先进技术,否则公司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意义就不大,甚至影响公司预期目标的实现。

然而,商标的知名度和技术的先进程度与其本身的价值成正比。

这样,公司要想不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只能要么放弃接受该知识产权投资甚至放弃设立公司,要么对用作出资的知名商标或先进技术进行价值低估。

前者阻碍了公司企业的正常发展,后者无疑会严重挫伤知识产权出资人的积极性,影响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例如中国植物蛋白专家李超教授的科研成果令众多公司瞩目,许多公司想让李教授以其成果投资入股,而李教授则坚持:“要技术可以,但我必须控股51%以上。

” [1]看来,依照公司法规定,李教授的要求属于“无理要求”,其科研成果只好束之高阁。

笔者以为,考虑到知识产权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科技型公司越来越多,应当适当放宽对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至少应当允许达到“科技股控股”的程度。

另外,如果公司接受的是商标权出资,还要考虑到商标的特性,即商标权的价值是随着该商标的不断使用而增值的,虽然商标权折价入股时没有超过总股本20%的比例,但稳定使用一段时间后也会因增值而超过法定的比例限制。

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公司的驰名商标的价值都远远超过了公司实物资产的价值。

当然,为了防止某些人用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时高估作价,在法律上应当进一步严格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依法评估的程序和监管。

三、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上的法律缺陷与完善知识产权主体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自己直接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入股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形式 [2]。

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完全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也能够作为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

但是,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投资入股,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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