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 按份之债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6. 典权7. 法人8.请求权9.留置权 10.承诺 11. 民事法律行为1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3. 禁治产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紧急避险23.民事法律关系 24. 诉讼时效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28. 提存 29. 不安抗辩权 30.形成权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5.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要件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0. 简述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1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1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三、论述题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参考答案1.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民法》--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法律专业专升本入学,专业课考试科目。
一、考试基本要求要求考生掌握、熟悉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解决实际发生的案例。
二、考试题型和分值本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卷面满分为100分。
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判断改正、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1.单项选择(每题1分,一般10题)要求考生从所给出的四个选择项中只选择一个答案,多选不给分。
2.判断改正(每题2分,一般10题)要求考生首先判断正误,如果是错误的,请说明如何改正。
正确的用符号(∨)表示;错误的用(Χ)表示。
3.名词解释(每题4分,一般5题)只须解释基本含义,无须展开说明、阐述。
4.简答(每题8分,共40分)在回答题目要点的基础上,对每个要点须做简要阐述。
5.案例分析(共10分)根据案例描述,对提出的问题作出正确回答。
三、考试参考教材和文献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考纲指导要点与重要提示1.鉴于入学后,法学专业要开设《合同法》课程,故2004年《民法》入学考试不涉及第三编“债权总论”和第四编“债权分论”部分,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我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而民事立法是我国这些年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大事,指定教材中的内容若有与教材出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冲突之处,本次考试将不涉及。
以上说明事项,请广大考生注意。
第一编民法总论开场语:本编共分九章,在民法的体系中居于总则的地位,是对民法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主要涉及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学习要点:第一章民法概述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特点。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章经济法宗旨和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二节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民法学》学位课程考试大纲

《民法学》学位课程考试大纲一、总体要求1、通读教材,全面复习,掌握基础知识与理论。
2、认真学习课件,反复练习。
3、注意了解一般理论,掌握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考核方式闭卷;三、考核依据考核依据是民法教材(房绍坤.民法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考前6个月新颁布的重要民事法律、法规属于考核范围。
四、试卷结构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判断题为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简答题为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为1小题,共15分;案例分析题为2小题,共15分。
试卷内容的难易程度和考核能力层次: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比例大致是:2:6:2。
能力层次分为识记、领会(理解)、应用,比例大致是:4:4:2。
五、解题技巧1、单项选择题。
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辩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
此类题型只有经过判断才能将正确的、符合题意的答案选出。
而能否选择正确,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2、判断题。
判断题的难点在于题干多为似是而非的表述,容易产生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
考生应在熟练掌握课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准确地判定题干表述是否正确。
3、简述题。
这类题型一般是根据课程中的有关理论、观点、方法原理等,直接提出问题,要求考生简明扼要地回答,抓住要点,观点明确,无须展开说明。
简答题在“课程讲解”中大多有现成答案。
4、论述题。
这种题型属于难度系数较大的考题。
考生应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和观点,结合社会生活实际,深入分析所提问题,以反映考生应当具有的专业理论水平。
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

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本考试旨在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法律条文和具体应用的掌握程度。
考生应具备以下能力:1. 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文。
2. 分析和解决民法领域内的实际问题。
3. 运用民法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撰写。
二、考试内容与范围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和适用范围。
-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
2. 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人的分类、成立、变更和终止。
-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3. 民事权利-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债权:债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
-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5. 代理- 代理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 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终止。
6. 时效与期间- 时效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 期间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效力。
7.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承担方式。
-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和免责事由。
-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认定、责任形式和免责条款。
8. 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9. 物权法- 物权的种类、内容和效力。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物权诉讼等。
10. 家庭法- 婚姻法:婚姻的成立、效力、变更和终止。
- 继承法:继承的种类、顺序、方式和遗产的处理。
11.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
- 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1. 选择题:考查考生对民法基本概念、原则和条文的理解。
2. 判断题:考查考生对民法知识的准确判断能力。
3. 简答题:考查考生对民法知识点的掌握和表述能力。
北京科技大学2024年研究生自命题大纲 文法学院-620-民法学-考试大纲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研究生考试民法试卷考试大纲一、考试方式与分值本科目由培养单位自行命题,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考试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特征第二节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三节民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一节民法的渊源与民法典第二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民法适用的规则和方法第四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机关第五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第七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第二节合伙组织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第八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第二节物第三节其他客体第九章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第四节民事责任的形式第五节民事责任的竞合第六节民事责任的免除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第四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第五节意思表示不自由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第十一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与代理的类推适用第三节代理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五节间接代理第六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十二章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与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第三节诉讼时效的期间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第十三章期间与期日第一节期间与期日的概念第二节期日与期间的计算方法第二编人格权第一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与人格权的概念第二节人格权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请求权第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一节生命权第二节健康权第三节身体权第三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第一节姓名权第二节名称权第三节肖像权第四章名誉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第一节名誉权第二节信誉权第三节个人信息权第五章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第一节人身自由权第二节婚姻自主权第三节隐私权第三编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亲属第二章结婚第一节结婚的概念第二节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章婚姻的效力第一节婚姻效力的概念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第四章婚姻的终止第一节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第二节协议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家庭制度第一节家庭关系第二节收养关系第三节扶养第四编继承法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法概念第二节继承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二章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继承人第二节继承权第三节遗产第三章法定继承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遗嘱继承第二节遗赠第五章继承的实行第一节遗产的分割第二节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三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五编物权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第二节物权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二章物权变动及其公示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及原因第二节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节物权请求权的类型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第三节所有权的征收和征用第四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第五节共有第六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节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第八节相邻关系第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和制度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七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占有的变动和推定第三节占有的效力及其民法保护第六编债权总则第一章债的一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债的概念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履行、移转与消灭第二章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四节反担保第七编合同第一章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第二节合同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三节合同的内容第四节合同的解释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概念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要约第四节承诺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六节格式条款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的概念第二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节无效合同第四节可撤销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与履行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合同保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债务免除第七节混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第三节免责事由第八章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九章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第十章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一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一节运输合同第二节保管合同第三节仓储合同第四节委托合同第五节行纪合同第六节居间合同第十二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八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二章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第三章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第一节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第二节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第四章几类典型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二节用人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节专家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六节产品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七节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八节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九节物件及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第三节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一、基本描述
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
学分:3
学时:57 (课内实验(践):上机:课外实践:)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成教院
课程负责人:侯霞
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内容概述:本课程属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应能够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债权法律制度,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
(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三、考核方式
试卷考核
四、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综合该课程权威体系编写。
起草人:侯霞审核人:孔冬菊日期: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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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大纲
Ⅰ. 考查目标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考查范围
Ⅲ. 考查范围
Ⅳ. 试题示例
Ⅰ、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
Ⅱ、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民法1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20分
简答题50分
论述题40分
案例分析40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与继承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纳入考查范围。
考生作答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对于旧法新增、变化内容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
)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三)民法的原则和法源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非法人组织
(七)民事权利
(八)民事法律行为
(九)代理
(十)民事责任
(十一)诉讼时效
(十二)期间与期日
二、人格权法
(一)人格权概述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三、物权法
(一)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三)物权的保护
(四)所有权
(五)用益物权
(六)担保物权
(七)占有
四、债法总论
(一)债的概述
(二)债的发生
(三)债的分类
(四)债的担保
五、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保全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典型合同
(十一)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六、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五)损害赔偿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六)多数人侵权
(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八)产品责任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十)医疗损害责任
(十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十二)高度危险责任
(十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七、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一)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概述
(二)结婚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
(五)收养
(六)法定继承
(七)遗嘱继承和遗赠
(八)遗产的处理
Ⅳ. 试题示例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反担保
2、转质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
1、简述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区别
2、简述侵权行为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方法
三、论述题:每题20分
1、试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及其法律价值
2、试论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
四、案例分析:每题20分
1、坐落在白云山的故乡庄,为开发旅游资源,决定整治水道,养殖芦苇,订购游船,以此吸引八方来客。
经村民大会同意,故乡庄向某银行贷款80万,用一艘在建的游船作抵押,另再由区办企业立得酒厂作补充保证。
区国资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故乡庄提供反担保,于是故乡庄将庄办“农家乐”抵押给立得酒厂。
游船完工后,由于借款用完,无力支付余款,订购的游船被船厂扣留,并要求故乡庄在一个月内付清船款,否则将变卖游船清抵欠款。
对此,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该游船是其抵押权标的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船厂则认为故乡庄将游船抵押给银行没有经过登记,因此其抵押权不生效。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船厂认为银行对游船的抵押权没登记不生效对不对?
(2)船厂能否对游船行使留置权,要求故乡庄在一个月内付清船款的催告是否符合法律?
(3)如果该游船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故乡庄欠银行和船厂债务的,银行和船厂谁优先受偿?
(4)反担保是否有效?立得酒厂的保证是否有效?
(5)如果故乡庄届期不能清偿银行借款,银行应先对游船行使抵押权呢,还是先请求立得酒厂清偿?
2、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各自出资三十万元买来三辆卡车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搞运输经营,四人约定:由甲、乙、丙三人各自固定开一辆卡车承运货
物,丁负责联系承接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2002年3月,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以甲和乙开的车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到2004年3月。
在2002年8月由于丙家庭急需钱用,提出退伙,经四人协商同意,丙退出合伙并进行了结算。
2003年5月甲在运输途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车毁人亡,车上所载货物也造成重大损失,经查甲开的车辆刚刚过了保险期,尚未续保。
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方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货物的托运方起诉该合伙企业追讨货物的损失,对于托运方的诉求,丁认为事故是由甲开车造成的,托运方的损失应该由甲的继承人和第三责任方来承担。
银行知道此事后,在债务尚未到期前也来主张权利,但银行内有不同意见,张行长认为应由甲、乙、丙、丁四人负责,并应该由合伙企业追加另外一辆车来代替被毁的车辆提供担保。
刘副行长认为丙早已于2002年8月就退出合伙,应由甲、乙、丁负责。
问:1、丁对托运方诉求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张行长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刘副行长的看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