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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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卫生部副部长王伟各位委员:一、草案拟定经过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是在全国贯彻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卫生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了三十多年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并参考了一些国家的食品卫生法规而写成的。

本法自一九八一年四月开始起草,先后召开各种类型的调查讨论会议共二十多次,并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地征求了意见;草案报国务院后,今年四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委征求意见;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前后共收到意见一千四百多条,改稿十多次。

普遍认为颁发《食品卫生法》十分必要,本法送审稿内容是基本可行的。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司法部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会上的意见和精神,在考虑某些条款的可行性方面、行政和刑事处罚方面又稍作了修改,有的问题有待“实施细则”规定解决。

为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本法的充分准备,将生效日期推迟到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

《食品卫生法》(送审稿)分九章四十五条。

主要内容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管理原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各生产经营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负责自己的食品卫生和安全,设置卫生管理、检验机构;规定实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因违反本法造成危害或损失时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人民的利益。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3.08.02•【字号】京政办发〔1983〕98号•【施行日期】198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京政办发〔1983〕98号文件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此法的颁XXX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关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创食品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法律保证。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市的食品卫生工作,现对实施《食品卫生法》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国家和集体食品企业、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的个体商贩等大量发展的食品经营渠道增多的情况,充实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力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配齐食品卫生监督人员。

要严格履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命手续,各级监督员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

助理监督员、检查员必须由同级卫生局任命。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手管理、检验机构,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区、县、局、公司等单位和大型食品厂、大饭店要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组织,做到层层有领导抓、有专门机构管,有专职人员负责把好卫生质量关。

对新职工,应先经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的学习、训练、方能上工作岗位。

对经理、厂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技师、厨师等实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制度,学习卫生知识不少于一百小时,并应作为晋升职务、评定技术职称的一个条件。

凡未按规定学够上述学时的,要尽快补上,并予以考核。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1. 引言食品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本文档是关于2021年版细则的概述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抽检对象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抽检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食品销售企业 - 餐饮服务单位 - 进口食品 - 农产品市场3. 抽检范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包括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残留农药 - 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 - 食品中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 - 食品中的营养成分4. 抽检方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用无特定目标的样品抽检方式,即通过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化验。

具体的抽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随机抽样 - 典型案例抽样 - 重点监控抽样 - 投诉举报抽样5. 抽检标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标准主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

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抽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食品中的限量标准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食品残留农药标准 - 食品中微生物指标标准 - 食品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标准 - 食品中营养成分标准6. 抽检结果处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合格:抽检样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认定为合格。

- 不合格:抽检样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认定为不合格。

- 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抽样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7. 抽检信息公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抽检结果将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指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抽检日期 - 抽检对象 - 抽检结果 - 处理情况8. 监督责任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监督。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我国不断出台一系列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是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的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和实施。

实施细则中包含了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等环节,旨在确保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首先,在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细则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对食品加工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可靠。

其次,在食品经营环节,实施细则加强了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合格的食品。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及设施设备的要求,确保经营环境符合卫生标准,保障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另外,在食品消费环节,实施细则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标识、广告宣传和食品配送等方面的监管。

实施细则规定了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示的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等,保障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所购买食品的相关信息。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食品广告宣传必须合法真实,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还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实施细则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处罚。

这不仅能够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也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总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其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食品卫生法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

一、食品生产与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与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们拥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食品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接受正规培训并持有相关职业证书,以确保其具备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能力和素质。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获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例如,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制度,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环境和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应用: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环节都能够进行有效的追溯。

追溯体系可以帮助快速准确地找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源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二、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监督与检验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监督与检验是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与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1. 食品生产与经营现场的监督: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原料使用、工艺操作等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质量检验: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和监测,通过检验来评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食品生产与经营者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1979-8-28执行日期:1979-8-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卫生标准第三章食品卫生要求第四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五章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

第二章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致病病菌病毒、无寄生虫、无腐败霉变、洁净无杂质,于人民健康有益无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条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

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指量大面宽、涉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报国家标准总局,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部标准,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下达执行。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对特定食品和添加剂的禁止销售、生产、进口等]
第4—3条
根据第15条的第1—3点和第17条1点的规定检查,一旦发现特定的食品或添加剂已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收集、生产、加工、制备或贮存,或被特定的人收集、加工、生产、制备或贮存,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或者,一旦特定食品或添加剂被怀疑来自于加工区域的食品卫生控制点或来自于部法规规定的其它地方,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为了防止有害卫生危害的发生,在听取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下列食品或添加剂的销售或作为销售目的的收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或制备。
5、在本法律中,术语“容器/包装” 指的是用于盛放或包装食品或添加剂的物品,这些食品或添加剂在传送时也同时提供这些容器或包装。
6、本法律中,术语“食品卫生”指的是与人类消费食物有关的卫生状况,包括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的卫生。
7、本法律中,术语“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通过电子传输线将健康劳动福利部使用的相关计算机(还包括输入/输出单元和那些想按照第16条款规定的要求发布通知的每个输入/输出单元连接起来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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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日本食品卫生法
2003年3月
JETRO
标准信息服务署
前言
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
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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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些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4)那些由于不清洁、混合或添加剂的物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备注)
1>第4条(2)条款: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法规23号(下文中指“部法规”)的第1条
[对新生食的人限制销售]
第5章 商务[第19-21条] 70
第6章 杂项条款[第22-25条] 73
格式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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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5(与第18-3条相关) 83
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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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
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
2-5,Toranomon 2-c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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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篇一: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日本食品卫生法2003年3月jetro标准信息服务署前言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 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

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

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

2003年3月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 2-5,toranomon 2-chomeminato-ku, tokyo 105-8466 japantel:03-3582-6270 fax:03-3582-5662目录食品卫生法第1章总则[1-2条] 2 第2章食品和添加剂[3-7条] 2 第3章设备和容器/包装[8-10条] 7 第4章标签和广告[11-12条] 8 第4-2章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13条] 8 第5章检查[14-19条] 8 第5-2章指定实验室[19-2至19-16条] 12 第6章职责[第19-17至24条] 16 第7章省略第8章杂项条款[26至29-6条] 19 第9章刑事条款[30-33条] 23 补充条款 25 食品卫生法强制法令29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第1章食品、添加剂、设备和容器/包装[第1-4条]42 第2章标签[第5-9章] 50 第3章产品检查[第10至14-4条]58 第3-2章进口通告[第15至15-2条]60第4章食品卫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卫生检查员 [第16至18-3条] 63 第4-2章指定实验室[第18-4至18-13条] 66 第5章商务[第19-21条] 70 第6章杂项条款[第22-25条]73 格式和表格格式1(与第18条相关)75 格式2(与第18条相关)76 格式3(与第18条相关)78 格式4(与第18条相关)82 格式5(与第18-3条相关) 83 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 格式7(与第18-7条相关) 87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 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 89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90 格式11(与第18-10条相关) 91 格式12(与第18-11条相关) 92 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93 格式14(与第23条相关) 95 格式15(与第24条相关) 100 表格1(与第2条相关) 101 表格1-2(与第2条相关) 102 表格2(与第3条和第5条相关) 104 表格2-2(与第4条相关) 109 表格3(与第5条相关) 112 表格4(与第5条相关) 112 表格5(与第5条相关) 113 表格5-2(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3(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4(与第5条相关)114 表格5-5(与第5条相关)116 表格6省略表格6-2(与第15条相关) 116 表格6-3(与第15条相关) 116 表格6-4(与第15条相关) 117表格7(与第18-2-2和第18-6条相关) 117 表格8(与第18-3条相关) 122 表格9(与第18-5条相关) 124 表格10(与第18-5条相关) 126 表格11(与第18-5条相关) 129食品卫生法法律号233 ,1947年12月24日最终修订:法律号104,2002年8月7日【篇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坚持投料新鲜。

在烹调、分菜过程中防止污染。

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分开。

冰箱食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操作程序。

2.加工间设有排烟排气装置,要求卫生扫除时清扫,。

紫外线灯每天中午消毒1小时30分钟,防蝇灯要求每天亮灯驱蝇。

3.食堂用具每天蒸汽消毒,踏水池每天早晨更换消毒水。

4.厨房整洁,厨具、刀板、器皿生熟分开。

熟食器皿加盖有防尘、防蝇设备,保证使用。

做好本岗卫生环境,定人定物,厨房包括库房。

要做到四无(无蚊、无蝇、无蟑螂、无老鼠),每周大扫、每日小扫,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积水。

5.鸡蛋提前用清水浸泡20分钟,然后再用温水清洗,把消毒残液冲净方可加工。

6.蔬菜、水果洗前需盐水浸泡20分钟,浸泡液高出浸泡物。

防止有毒菜混入。

如:野芥菜、野蘑菇。

有些蔬菜、瓜果某些部位有毒,如豆角茎、土豆胚芽,应去掉有毒部位方可食用。

7.每学期末组织食堂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堂实施细则。

8.菜加工的温度应不低于70摄氏度。

9.所有餐具、用具要有明显标志,并分类存放,不得混用。

10.吃过的食品包装袋要保留一天,当天的食品要留验一天。

11.按要求合理使用机器,有问题及时反映,安全操作,杜绝意外事故发生,机器用后涮洗干净,每周消毒1次。

12.加工菜的过程中,菜块要适合幼儿,一般长、宽、厚在1厘米以下,豆腐快不大于2厘米,咸淡程度适合幼儿年龄特征。

13.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

如有特殊情况,进入食堂要穿工作服。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1.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查体,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性消化道传染病、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食品工作。

2.食堂工作人员要穿戴好工作服后方可上岗(工作服包括大褂、裤子、帽子、胶鞋)。

工作时不得戴耳环、戒指,以免操作时落入食品中,造成污染。

3.入厕前换下工作服,入厕后要用肥皂洗手。

4.食堂人员必须保持手的清洁,勤洗手、勤剪指甲。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不吸烟。

禁止对食品打喷嚏、擤鼻涕、用勺直接尝食品。

6.接触食品要用工具夹。

7.工作前要洗手,工作服每人两套、帽每人两顶、鞋每人一双保持整洁,勤洗、勤换,隔日清洗,每次清洗用1:150td消毒,浸泡5分钟。

幼儿饮食制度1.饮食管理(1)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领导、炊事人数、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孩子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3)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按人按量供应主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幼儿伙食。

(5)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营养量、并要保证幼儿的蛋白质摄入量。

(6)按时开饭,要保证幼儿愉快进餐;时间不少于20—30分钟,保证幼儿每顿吃饱吃好。

2.幼儿伙食(1) 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幼儿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1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的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2)要注意调配花样,增加幼儿进食量,科学烹调,尽最大努力保存营养素特别要防止维生素的损失。

(3)对体弱儿饮食的管理,要根据病儿病情做病号饭。

3.饮食卫生(1)要保持厨房的清洁,经常清扫。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菜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3)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熟食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要培养幼儿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5)搞好幼儿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幼儿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肥皂水擦洗,再用净水擦干净。

(6)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

【篇三:食堂管理细则】食堂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食堂管理,保障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环境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堂就餐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公司食堂分为: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

二、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由管理办统一管理。

三、食堂班现有职工5人,设班长1名,主厨1名,厨师3名。

第二章管理细则内容一、食堂所需物品的领取程序:1、物品的采购和领用程序:(1)工具、必须用品、配套用品的采购流程如下:采管办查询库房存有的物品,库管填写《出库单》,由领用人签字领取。

采管办查询库房没有的物品,由管理办职员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管理办主任审核签字,主管经理审批签字后,第一联交采管办去采购,第二联交财务办,第三联留存管理办。

物品采购入库后,由经办人按规定签字领用。

(2)劳动防护用品由采管办按标准定期采购入库,食堂按规定定期到采管办签字领取。

2、菜品、肉类的采购和领用程序:由食堂班班长,按食堂规定的食谱填写《食堂生活物资订购单》,由管理办主任审核审批签字,第一联交采管办去采购,第二联交财务办,第三联管理办留存。

采管办采购完菜品、肉类后,交食堂班班长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入库(储物间)。

如果没有达到验收标准,退交采管办经办人。

采购的菜品、肉类由管理办职员监督验收称重,并在《食堂食材进货、验货情况汇总表》填写相关品名及数据,食堂班长验收签字、管理办监督人签字。

管理办一个月抽查一次当日的菜品、肉类供应价格和市场价格,抽查日期随机,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3、粮油、调料的采购和领用程序:由食堂班班长,按食堂用量(一个月)填写《食堂生活物资订购单》,由管理办主任审核审批签字,第一联交采管办去采购,第二联交财务办,第三联管理办留存。

采管办采购入库,食材批量与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办。

食堂班长领用粮油、调料,填写《出库单》,由管理办主任审批签字,第一联交采管办留存,第二联食堂留存,第三联交管理办留存。

(2)食堂班长领用粮油、调料时,达到验收标准后入库(储物间)。

如果没有达到验收标准,退交采管办经办人。

4、菜品、肉类、粮油、调料每天出库必须称重,由出库人负责将品名与数量如实填写在《食材使用数量统计表》中,并签字确认。

二、食堂的开饭时间规定:早饭:8:10-8:50,中饭:13:30-14:10,晚饭:20:00-20:40,夜餐:00:30-01:10(定点开饭,食堂大门提前3分钟打开),开饭时间按照生产期和非生产期进行调整,具体事宜由管理办进行协调。

三、食堂职工就餐时间规定: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必须在开饭之前时间结束,开饭期间不能就餐。

四、食堂职工上岗人数规定:早班人数为2人,中班人数5人,晚班人数2人,夜班人数1人。

当班人员每天必须按规定菜谱制作饭菜。

夜班人员完成工作后,在职工公寓指定食堂人员床位休息。

五、食堂职工评比规定:分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厨师,当职厨师每三天轮换一次。

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厨师,在照片栏标牌明示,每三天调换一次。

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厨师,每月进行一次食堂厨师综合评比,由管理办组织就餐员工参与进行,评比结果张榜公布。

依据评比结果,第一名厨师奖励100元/月,末名厨师罚款100元/月。

依据每季度综合评比,综合评分优秀的食堂人员,选为食堂厨师班长。

六、食堂食谱规定:职工食堂依据管理办下发的菜谱进行食材加工,无权对菜谱进行跨日调整,每月调整次数不得超过2次;职工食堂午餐菜品b1和b2每两周循环一次;法定节假日和厂庆日增加2~3个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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