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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优秀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予以考虑。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XXX,男,现年XX岁,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XX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的观点1. 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规定,XX罪是指……。
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XX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不纯。
被告人XXX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犯罪手段一般。
被告人XXX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犯罪手段相对一般。
(3)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XXX犯罪数额较小,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4)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态度较好。
如前所述,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羁押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的建议1.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审判长、审判员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今天,我作为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庭审,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被告的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具体纠纷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具体事件]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是案件事实的详细陈述:1. 事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2. 事件经过:[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3. 事件后果:[描述事件发生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二、被告的辩护理由1. 事实上的辩解(1)关于事件起因:[针对原告指控的起因,提出反驳意见,说明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2)关于事件经过:[对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进行澄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原告所述](3)关于事件后果:[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影响,提出反驳意见,说明损失及影响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2. 法律上的辩解(1)关于法律适用:[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提出不同意见,说明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为何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2)关于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论证,提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3)关于责任承担:[若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辩护意见1. 事实上的辩护意见(1)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存在误导,与事实不符。
(3)事件后果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 法律上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非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若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责任。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篇1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法庭辩护词范文篇2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
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案件辩护词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填写案号)被告人:(填写被告人姓名)辩护人:(填写辩护人姓名)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在此部分,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案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一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名称)。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时(简要描述案发背景),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可能构成(罪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姓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辩护1. 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姓名)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但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2)物证、书证未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3)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被告人(姓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被告人(姓名)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
(3)客观方面: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4)客体方面: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未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客体。
(二)关于被告人(姓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辩护1. 被告人(姓名)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姓名)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真诚悔过,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
3. 被告人(姓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
(1)被告人(姓名)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姓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他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样十恶不赦,在这起案件中,他有着诸多被误解和被忽视的地方。
先来说说事情的经过吧。
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夜晚,我的当事人和朋友在一家小酒馆里喝酒聊天。
酒馆的氛围温馨,灯光昏黄,人们的笑声和交谈声交织在一起。
我的当事人那天心情不错,因为他刚刚完成了一个重要的工作项目,想着放松一下。
就在这时,邻桌的几个人因为一些琐事起了争执,声音越来越大,气氛也变得紧张起来。
我的当事人本不想多管闲事,继续和朋友喝着酒。
然而,随着争执的升级,其中一人竟然拿起了一个酒瓶,作势要砸向对方。
我的当事人出于本能,起身想要去劝阻,他大声喊着:“别冲动,有话好好说!” 可就在他靠近的时候,混乱中不知是谁推了他一把,他一下子失去了平衡,撞到了那个拿着酒瓶的人。
酒瓶掉落,砸在了地上,碎片四溅。
这时候,酒馆的老板赶紧过来调解,可那几个争执的人却不依不饶,非说是我的当事人挑起了事端,还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把我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都带回了警局。
在警局里,我的当事人如实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可那几个和他起冲突的人却一口咬定是他先动的手,导致局面失控。
我的当事人感到无比委屈,他明明是想要劝架,怎么就变成了肇事者呢?接下来的日子里,我的当事人陷入了深深的困扰之中。
他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同事们对他投来了异样的目光;他的家人也为他担心不已,每天都愁眉苦脸的。
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好心怎么就变成了这样一个糟糕的结果。
我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和证人的证词,发现了很多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首先,酒馆里的监控录像虽然不是特别清晰,但还是能够看到我的当事人在冲突发生之前,一直是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喝酒聊天,没有任何挑衅或者攻击性的行为。
其次,酒馆老板和其他一些在场的顾客的证词也能够证明,我的当事人是在看到情况危急的时候才起身去劝架的。
而且,大家想想,一个正常想要惹事的人,会在那样的情况下大声喊着让大家别冲动,有话好好说吗?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嘛!我的当事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好心人,他看到可能会发生危险,第一反应是去阻止,而不是去添乱。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谨代表被告人(姓名)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被起诉至我院。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
在此,我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力求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辩护意见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故意或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犯罪故意或过失。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故意为之。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姓名)并无矛盾,且双方关系融洽。
案发时,被告人(姓名)处于极度惊慌失措的状态,无法正常思考。
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
(2)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过失。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例如,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姓名)曾试图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过失犯罪。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罪名)其次,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四个要素。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素,故不构成(罪名)。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合法权益。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客体。
(2)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指向任何特定的犯罪对象。
被害人(姓名)并非犯罪对象,故不构成犯罪对象。
(3)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行为。
(4)犯罪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犯罪结果。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结果。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第一篇: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09年XX月XX日第二篇: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第三篇:辩护词格式范本辩护词格式范本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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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张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
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
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
二是公通字[ ]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
”的法律规定。
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
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为了准确界定“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确保司法统一,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在此有必要追溯一下“聚众斗殴罪”的由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规定。
因“聚众斗殴罪”来自1979年的旧《刑法》,是从1979年旧《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进一步深入到当时流氓罪司法解释当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聚众斗殴”的界定标准,该《解答》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界定为:“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 明确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第29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中得出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观态势是出于私仇,争霸一方等流氓动机。
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中,结合本案事实来分析本案是否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为此先回顾一下案件发生的原因,因张某某所在公司与被拆迁户就拆迁房屋补偿问题协商多年未果。
案发时,公司安排一批民工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围墙作业,在此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发生冲突,最初单方面造成被拆迁户方两人受轻伤,后被拆迁户王超年等两兄弟发现后,持枪阻击,开车撞人,拆迁方公司人员为了避免事态扩大,进行阻止两人的行为,对其两人实施暴力,故又造成两人受轻伤,车辆受损。
我们从案件发生原因、地点和经过来看,其不难得出,张某某所在公司人员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斗殴的故意,因其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