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外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对外表彰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部门),省内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根据《2016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函字〔2016〕46号)要求,现将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会设置及评定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高级经济师评定委员会”,组织省内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二、评审级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三、申评范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法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申报名额按照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分类,符合申报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各推荐1名人选。

五、申报条件(一)正高级经济师。

1.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参与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并示范引领作用突出、业绩贡献卓著、在全省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且取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已满5年,现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

2.业绩条件。

(1)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发展规模较大,在全国排名靠前,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大知名度;具有企业自主产权的全国知名品牌,形成独具规模的产业发展链条,符合省和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年经济产值达到5千万以上,年利税额度达到800万元以上,是省内本行业优势企业、支撑企业、骨干企业和诚信经营明星企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沪府发[202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沪府发[202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员(项目)的决定(沪府发[2021]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2
【摘要】(2021年5月1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经评审专家初评、复评、终评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决定,对下列人员和项目授予202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共281项(人)。

【总页数】41页(P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G32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8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项目)的决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员工的通知

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员工的通知

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员工的
通知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关于开展评选2016年度优秀员工的通知公司全体员工:
为表彰在2016年度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在我公司开展2016年度评选优秀员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优名额:
在全体员工中选举1人
二、评选方式:
不记名网络投票(于2017年2月8日星期三前将选票发到邮箱)
三、评选标准
1.参选资格:公司的员工;
2.人品方面:人品正直,输出正能量;
3.工作方面:工作责任心强,积极主动;
4.团队合作方面:能积极主动的帮助、配合同事的工作,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5.执行力方面:对公司的各项安排,不折不扣的完成,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公布时间:
将于(2017年X月XX日)2016年年终总结时公布。

五、奖励办法:
XXXXX
选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沪府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

其中:(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客观、公正;(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

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
(三)市级评审与审定。5 月上旬由市语测中心和市基金会联 合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推选出“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 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入选名单,并由主办单位作最后审定。
(四)拟在 2017 年 6 月下发表彰通知。2017 年 9 月在年度测 试工作会议上举行颁奖活动。
五、组织管理与工作要求 (一)设立“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评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办公室设 在市语测中心(联系人:韩真,电话:62562616)。 (二)加强“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选拔的过程管理,坚持评建结合,使推选工作成为“树立 典型、发扬成绩,学习先进”的过程。 (三)以“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评选工作为抓手,体现表彰引领与自身成长的良性互动,促 进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评选产生的“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由市语测中心、市基金会联合颁发证书,并为“上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填写申报表并准备申报材料。申报 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各类获奖证明(复印件)。申报 表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机构。此项申报工作 从 2017 年 3 月起进行。
(二)主管机构审核。要充分重视本次申报评选工作,严格 把握评选条件和时间进度,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 测试队伍建设。候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奖项名称
级 时间

颁证单位
二、课题研究(区级及以上)情况
课题名称
级 立项 别 时间
结题 时间
本人承担 部分
研究成果
三、两年来编著成果、论文发表情况
论文题目(或著作名称)
发表时间
何处发表(或出版社) 本人承担部分

中国新闻奖组织报送参评作品推荐表

中国新闻奖组织报送参评作品推荐表

这篇报道播出后,在广大听众和政府部门中,都获得了良好的反响。那段时间,围绕“封

闭小区破墙与否”的话题,各种报道不少,但像这篇报道探究引发争议深层次原因的并不多。

这篇报道首先讲清楚了“打开封闭小区”的政策背景,解答了听众的心头之惑。随后又从公

共政策制定、表述的角度,讲述如何避免引发争议,在推进中形成最大的共识与合力。这对
︵ 初推 评荐 评理 语由

这篇报道短小精悍,音响丰富,通过现场声音、采访再现患者家属归还 28 年欠款的场景,
现场感强。同时,在医患关系复杂的当下,通过归还 5000 多元欠款这一举动,反映出医患之
间真情与诚信的一面,传递了正能量。
签名: (盖单位公章) 2017 年 5 月 2 日
联系人(作者)
盖单位公章2017手机13817646429电话22005750emaillchunlu126com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76邮编200051中国新闻奖组织报送参评作品推荐表作品标题人间世救命参评项目电视专题体裁新闻纪录片语种中文编辑刊播单位上海广播电视台首发日期2016月11日20时35分05刊播版面名称和版次新闻综合频道作品字数时长44分58人间世拍摄历时两年上海广播电视台和市卫计委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摄制组进驻上海将近20家医院蹲点拍摄
《人间世----救命》打造了自己的语态,即“新闻内核,纪实表达”。面对纷繁复杂的医患 关系,该作品没有回避“医患关系”这个热点社会问题,通过全面、真实、客观的纪录,传 递出记者的观点,充分表达了“尊重医学,尊重生命”这一重大主题。同时,通过“沉浸式 报道”,走进了医务工作者的内心,同时也获得了患者的信任,生动、鲜活地讲好了一个个和 生命有关的故事,可看性颇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政府外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对外表彰推荐申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政府外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对外表彰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白玉兰荣誉奖”和“上海市荣誉市民”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人选的条件
1、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并与我合作融洽的外籍人士。

各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市“十三五”规划,特别是“四个中心”、“科创中心”和自贸区建设发展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认真挑选涉及经济、金融、贸易、航运、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以及创新社会管理、对外友好交流等广泛领域的合适人选。

尤其要关注那些在本市工作、生活多年或长期与我市开展友好交流合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外籍人士,以及扎根基层、身处
一线、贡献突出的“洋劳模”。

2、外籍人士未获得白玉兰各奖项的应先申报“白玉兰纪念奖”;申报“白玉兰荣誉奖”者应先获得“白玉兰纪念奖”或本市其他市级表彰单项奖;申报“上海市荣誉市民”,原则上应先获得“白玉兰荣誉奖”。

3、申报“白玉兰纪念奖”人选一般应在沪工作满两年,或与上海开展友好合作交流两年以上。

获得“白玉兰纪念奖”或本市其他市级表彰单项奖两年以上(含两年)、对上海作出新贡献的外籍人士,可申报“白玉兰荣誉奖”,特殊情况除外。

获得“白玉兰荣誉奖”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对上海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对上海作出重大贡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籍人士,可申报“上海市荣誉市民”,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