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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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施玲来源:《中国卫生产业》2017年第07期[摘要] 该院在全院医、护、技、行政各科室发放“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问卷调查表”共200张,收回196份;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院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原因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当前状况,提出了适合该院现状的整改措施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7)03(a)-0182-02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其中的重要内容[1]。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重塑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维护医学圣洁,密切医患关系,推进惩治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虚高药价,优化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强力推进卫生行业廉政建设,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一直以来,该院始终贯彻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工作重点。

今年3月份,该院面向全院职工进行了“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200份,收回196份,其中医生77份、护士51份、行政管理23份、医技科室45份。

现结合该次调查问卷情况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谈如下粗浅认识。

1 医院医药购销工作现状医院2015年全年用药总额约8 000余万元,90%以上都是通过集中招标采购。

从总体情况来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和经销商资质齐全,手续合法;药品购销渠道正规、制度健全、各项程序符合规范;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职业道德。

但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医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下了大气力、真功夫,但是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客观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难点在于“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思想顾虑多”[2]。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中共××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各党支部、各部门、各科室: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3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与我院有业务往来或准备建立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决定,均指生效判决和决定。

三、医院与各业务往来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四、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医院在与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前,应当登陆省卫计委网站查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查询结果。

卫生院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卫生院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XX乡卫生院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会议精神,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从XX年7月1日开始,全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进入自查自纠阶段,现结合我院实际,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自XX年7月1日起,迅速布置了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五个阶段的工作,全面拉开了我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帷幕。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动员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我院多次召开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成立了XX乡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过领导小组共同讨论,制定了《XX 乡卫生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组长均与院长签定了《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科室组长责任书》,明确了上到院长下至每个医护人员的责任,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7 月6日,我院召开由全院中层干部参加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会。

会上,院长朱廷华同志做了题为“做光荣之事,拒可耻之行,扎实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报告,传达了党中央、省、卫生厅各级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全院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桂林市卫生局《桂林市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要点》,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并下发了《XX乡卫生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使全院职工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治理措施、具体步骤与工作要求。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

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结束——。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科室要抓好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任务分工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牵头科室为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有关部门签署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或购销廉洁承诺书等工作。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为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本ຫໍສະໝຸດ 度。一、签暑廉洁供销协议书
医院(甲方)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乙方)在签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包括试剂)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共同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签署《妇幼保健院医药产品廉洁供销协议书》(见附件)。廉洁供销协议书的签署方应当与采购、经济合同保持一致。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对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各部门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时限内发生名称变更的,新公司应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时限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卫健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公布和上报。

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三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收集、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第四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及XX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一)对一次列入XX省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

XX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XX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评分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有关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医院党办举报,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党办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是整顿规范医院医药购销秩序,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有关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达到提高思想认识,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行业纪律,规范经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堵塞漏洞,实施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

二、治理重点根据市卫生局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商业贿赂问题。

1、医院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院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开展自查自纠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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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有关单位: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是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对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
度作出详细部署。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委药政处作为落实《规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指导各市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各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落实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办公室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挂网公布、地方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政法处负责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解释,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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