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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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1. 引言1.1 背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赔偿标准被认为无法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并且可能对企业运作和员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1.2 问题提出针对当前杭州地区劳动市场变化及社会保障环境的特点,是否有必要调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标准?是否可以将赔偿标准限定在三倍以内?这样的调整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雇员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有何影响?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规定,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

深入了解该标准设定背后所考虑到的劳动市场结构、社会保障环境和经济发展推动因素,以及对雇主和员工的影响。

通过此文的撰写,希望为政府制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企业管理者进行用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规定2.1 法律依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此外,根据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例如:《杭州市最低工资规定》、《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意见》,等等),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市场价格、社会平均水平以及该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2.2 赔偿标准说明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杭州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并解除了劳动合同,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金:1.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其他经济待遇;2.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4.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力的协议。

第四条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雇主不得设置额外的不合理条件或要求劳动者放弃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形式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双方的名称、地质;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4.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5.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6.劳动者享受的休假、休息等福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安全;8.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八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第九条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非工作相关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条经济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劳动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十三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得到治疗、补偿。

第十四条劳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问题。

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呢?一、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呢?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解约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员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3、协商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5、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7、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赔偿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企业辞退员工程序

企业辞退员工程序

企业辞退员工程序【解雇职工的法定条件】依职工有无过失,分“过失性解雇”和“非过失性解雇”两种情况:《劳动法》第39条规定,职工犯有以下过失之一的,企业可单方面解雇职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现对于企业经常遇到的解雇情形分别解释如下:(一)企业要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解除试用期内的职工,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时,企业在时应当将录用条件尽量明确细致,以便企业在试用期进行。

另外,为了更充分的考察新进,建议企业采用最长试用期6个月(但是必须注意:6个月试用期采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3年以上)。

(二)企业要适用上述第2项规定(也即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以下充分的依据:1.企业必须有成文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规章中必须有可以援引的条款进行相应的处分。

2.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该程序应当是有据可查的。

3.有书面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告知员工。

可采用以下方式告知员工:(1)员工的方式。

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必须注明培训内容)上签字确认。

(2)员工领用《员工手册》的方式,让员工在领用手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4.职工的行为已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事实的证明。

该事实的证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企业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决定之前进行事件调查阶段,可以让违纪员工自己写一个“事情经过”之类的陈述并签字,如员工配合写了这样的文字将是最有力的证明。

(2)可用影像资料记录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片等方式记录违纪事实。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时限要求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时限要求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时限要求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中对于工资支付时限有明确的规定。

工资是员工对于从事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及时支付工资不仅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雇主履行职责、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劳动法中,明确了工资支付的时限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和第55条所规定,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员工应得的工资支付给员工。

一般情况下,雇主应当按照月度进行结算,并在每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个月度应付给员工的工资支付清楚。

二、加班、加点以及离职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时限1. 加班费或加点费:如果员工需要加班或者进行特殊岗位补贴,雇主应当按照相应约定及时支付额外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加班费或加点费应当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员工。

2. 离职工资:当员工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雇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离职补偿、年度奖金或未休年假等。

离职工资通常应当在员工最后一天上班日或者书面通知到达之后的15日内完成支付。

三、违反工资支付时限规定的后果如果雇主违反了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时限要求,将会面临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在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请求。

同时,在涉及加班费、加点费以及离职补偿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现逾期付款问题,雇主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等额外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法律风险。

四、部分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工资支付时限要求。

例如,在建筑行业中,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雇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结清员工工资。

总体而言,劳动法中对于工资支付时限的要求是为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秩序提供明确指引的,并强调了及时支付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原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原文如下: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者为每日工作的,报酬不得超过每周工作时间所应发工资的五倍;劳动者为每周工作一定时间的,报酬不得超过每月工作时间所应发工资的五倍。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资支付期限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工资提前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五以上支付工资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清所有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停工或者减产减员、删除岗位、停工留薪、停产留薪、无故不发工资,或者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病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支付工资。

拒不支付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劳动者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支付差额的,自欠薪之日起加付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拖欠薪金之日起付给劳动者每日工资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调解;劳动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再进行调解。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最低工资标准、工时、休假、休息、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追溯支付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丧失工作能力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并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待遇费用。

如果参保职工在公司无法工作却不能及时办出伤残证明却需要及时就医,而他当时几乎没钱,这代表基本上跟不了伤残职工的救治进程,基本上深层原因还是企业缺少职工的人性化和法制文化,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一直以来的伤残职工不能及时收到伤残津贴。

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隐私保护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隐私保护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隐私保护规定一、引言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隐私保护规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不受非法侵扰和滥用。

本文将介绍中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隐私保护的规定,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监控录音等方面。

二、个人信息保护1. 个人信息概念及范围明确根据中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数据和资料。

根据该规定,雇主在收集、使用和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员工的同意。

2. 雇主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权限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雇主需要事先告知员工关于其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方式及范围等相关事项,并经过员工明示同意。

如果雇主要求员工提供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

3. 严禁滥用员工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雇主不得通过滥用员工个人信息来限制、威胁或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雇主违反该规定,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相关人员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监控录音1. 监控录音权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雇主可以对员工进行必要的监控,但必须合理使用,并取得员工的知情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公平公正地告知员工监控目的、范围以及录音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征得其明示同意。

2. 监控录音时段和区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雇主对于涉及候机室、梯间、洗手间等与员工隐私密切相关的区域禁止进行监控录音。

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监控录音时,则需要明确告知员工并取得其明示同意。

3. 监控录音保留期限及使用范围限制企业在确认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后,需要制定明确的保留期限以及使用范围规定。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保留期限,因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国家法律进行设定。

四、劳动者隐私保护的案例与解决1. 案例:雇主未通知员工录音被判侵犯隐私权近年来,一些案例揭示了劳动者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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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
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
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

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
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现还处于改革过程中。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要求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994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五类保险待遇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

在劳动者退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
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

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退休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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