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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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该条规定了⽤⼈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字⾯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以下⼏点需要进⼀步解读。

店铺⼩编带⼤家了解。

⼀、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是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且数额是经济补偿⾦的⼆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为,⾄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为。

在⽤⼈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单位违反任何⼀类规定,都是违法⾏为。

但相⽐较⽽⾔,第⼀类规定是禁⽌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疑是严重的违法⾏为;第⼆类规定是关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单位在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权的。

因此⽤⼈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般违法⾏为,不适宜对其适⽤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有些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法全文解释

劳动法全文解释

劳动法全文解释Interpretation of labo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劳动法全文解释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篇1一、前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

某日,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医疗期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后,张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公司经过评估,也无法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由于其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改善。

公司认为李某无法胜任销售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王某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技术升级,该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王某的原有岗位被取消。

经过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总结1.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 劳动者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合理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用途有两个:第一个用途是拿着离职证明去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规定在《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的时候,是一定要有离职证明的,这是证明你已经失业的一个重要材料。

第二个用途是跳槽到一家新的单位的时候,出具这个离职证明,能给那家新的单位吃个定心丸。

劳动者跳槽入职新单位的时候,新单位往往会要求你提供一纸离职证明,让你自己证明你已和原单位再无任何瓜葛,这种做法的依据源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来说是有风险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篇1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

该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了权责,加强了对法律的解释和落实。

本文将对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要求具备法律效力,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注明签订日期,双方应当在签订后各持一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二、劳动关系的变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性质变更、劳动者岗位变更、工时工作地点变更、劳动报酬调整等。

在变更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以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多种原因解除,包括协商解除、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通知期限,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如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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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B、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 胜任;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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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4、规模性裁员:依特定程序裁减20人以上或者 裁减占职工总数10%以上(应补偿):
B、双10年必签: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10年。
C、第3次续订必签: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例外: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不签无固定期限合 同。
一、扩大劳动者的解除权与补偿金:
1、合意而别:协商一致解除(无补偿)。
(第36条)
2、先辞后别: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 通知的预告辞职(无补偿)。
(第37条)
3、不辞而别: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D、违反忠诚义务,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 拒不改正;
E、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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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3、预告解雇: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雇,可用1个 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替预告即时书面通知解雇 (应补偿):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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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1、退休年龄条件。 2、缴费年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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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类型:
A、合意签定:首次签定合同的,可协商一致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除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可依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
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限未满前的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4、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五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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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部分: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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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企业自主”的规章制度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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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止的补偿责任:
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限制了派遣岗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禁止自设劳务公司内部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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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合同期限和限制解除
1、规定应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2、限制解除权: (1)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第14、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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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问: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等于“铁饭碗”、 “终身合同”? 答:不尽然。 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依照 法律解除劳动合同。
问: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为“死合同”? 答:不是。可经协商一致变更相关条款, 但要注意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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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 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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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 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以下内容,是个人对法的理解和体会,以期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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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社会背景:
1、无合同——随意用工,违法用工。 2、合同短期化——消费了职工的“青春期”。 3、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4、“创新”劳务派遣制度——同工不同酬的借口。 5、合同质量不高——权利不明确。 6、工人集体力量未形成——劳动关系自我协调力
1、规定: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与 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范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劳动定额管理、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工资调 整机制等。
3、形式:A、平等协商;B、集体合同。 4、义务:公示或告知。
(第5、51、52、53条)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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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制单位的解除权与补偿责任
1、合意解雇: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应补偿)。(第36、46条)
2、即时解雇: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等被解雇(无补偿)。
A、有证据证明试用不合格;
B、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在此,可以作如下的描述:
1、《劳动法》时期,政府拿着合同 书追着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职工想 签但不敢言。
2、《劳动合同法》时期,变了!企 业拿着合同书追着职工签订合同,政 府逐渐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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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规范解除行为和扩大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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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7条)
问:赔偿后,能否再取得经济补偿金?
(此乃本课件所列的企业成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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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规制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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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劳务派遣条件:
1、提高劳务公司的设立标准(注册资金50万); 2、与实际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 3、跨地区派遣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
1、不低于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补偿);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补 偿);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无补偿);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补偿);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有补偿)。 (第44、46条)
B、强制签订(具体情况见下页)。 C、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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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3种情形:
A、10年必签: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视同或合并为本 单位工作年限)。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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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4、即辞即别:因单位违约等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 辞职(有补偿)。
A、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E、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 合同的;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 月的平均工资。
(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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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的过渡性 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 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具 体办法以公布的规定为准)
1、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仍按《劳动 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
答:可按企业的需要而定。 原来订立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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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确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 主的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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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14条)
问: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自行约定“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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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企业义务
A、置备职工名册
B、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
C、劳动用工备案
D、参加社会保险
(第7、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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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置了知情权和告知义务
1、劳动者的知情权(单位的义务):用人单 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 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 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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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单位违法解雇的成本:
1、劳动者的选择权: A、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 B、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2、双倍赔偿制度: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五、加大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本:
双倍工资制度: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 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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