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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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发布)

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文字号】粤民优 [2006] 13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06-10-10【生效时间】2006-10-10【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民优 [2006] 1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 [2006] 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民 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 生 部总 后 勤 部民发 [2006] 110号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2004年11月5日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 [2004] 195号)有误,现予重新印发。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 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l—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夫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佚名
【期刊名称】《晚霞》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我国开始启用新的军人残疾级别标准。

日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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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容忽视 [J], 李俊亭;孙环宇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山东省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的意见 [J], ;;
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 2007年第6号 [J],
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J],
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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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单位:元/年原残疾等级残疾等级残疾性质原标准新标准应补差额备注特等一级因战11200145603360因公10800140403240因病10440135703130二级因战10080131003020因公9600124802880因病9200119602760一等三级因战8960116502690因公8400109202520因病7800101402340四级因战728094702190因公660085801980因病600078001800二等甲级五级因战560072801680因公504065501510因病456059301370二等乙级六级因战448058201340因公420054601260因病360046801080因战33604350990三等甲级七级因公30003880880因战22402880640三等乙级八级因公19202480560因战16802180500九级因公14401870430因战11201460340十级因公9601250290注:残疾军人年度抚恤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08-10-30 10:4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5720141004680全文搜索2009年5月23日 星期六本站由优抚安置局负责[返回门户]• • •• •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5720 14100 4680【打印】【相关报道】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2008-10-302007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人数概况2008-06-1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2008-01-182006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人数概况2007-12-20《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8月1日起实施2007-12-18党中央、国务院就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作出重大决策2007-12-17何谓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2007-11-22吉林、重庆等地积极探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新途径新办法2007-11-2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7-11-22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下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7-11-10党和国家高度关心优抚对象生活确保优抚对象与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07-07-26吉林、重庆等地积极探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新途径新办法2005-06-07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2005-04-19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04-18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总机:(010)58123114/article/ydfx/yfbz/200810/20081000021834.shtml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民发[2004]198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b04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服务指南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服务指南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八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部队未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其残情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报评。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残情发生变化,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报评。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

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二、评残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

三、评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残疾类别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

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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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标 签】套改办法,军人新旧残疾等级
【颁布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发﹝2004﹞198号
【发文日期】2004-11-16
【实施时间】2004-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

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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