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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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单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可调单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可调单价合同的适用条件《可调单价合同的适用条件》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最近可算是被一个建筑项目搞得焦头烂额。

他和甲方签了个合同,本来以为一切都稳稳当当的,可施工的时候,这原材料价格跟坐过山车似的忽上忽下。

像水泥,前一阵还一个价,突然因为供应紧张等等原因就涨了不少。

小李那个合同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这下好了,只能自己硬着头皮承受这成本上涨的压力,一边暗自后悔当初合同没签好,一边到处找更便宜的供货渠道,整个人都萎靡不振的。

这时候我就跟他说啊,你当初要是签个可调单价合同就好了,这时候就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单价了。

那什么是可调单价合同呢?它又适用于哪些情况呢?今天咱们就唠唠这个。

首先呢,可调单价合同就是合同单价可以根据约定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适用条件还挺多的。

一、当市场物价波动大的时候。

就像刚才说的小李那情况,如果材料价格或者劳动力价格不稳定,涨涨跌跌难以捉摸,就特别适合可调单价合同。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项目持续的时间很长,一两年甚至数年。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物资的市场价格很可能发生巨大变化。

比如钢筋、木材等建筑材料,很可能因为经济形势、国际形势或者行业内突发情况(像自然灾害摧毁了很多生产原料的产地之类的)导致价格大幅波动。

这时候如果还是固定单价合同,对于施工方来说风险就太大了,就像小李那样在那干瞪眼。

而可调单价合同就能灵活动态地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单价,公平合理地分摊风险。

二、工程变更频繁的项目。

施工过程中啊,甲方的想法总是变得比六月的天还快。

今天想要这样,明天觉得那样更好。

比如说,一个室内装修工程,本来甲方定好了简约风格,装修到一半,突然说要改成欧式豪华风。

这就导致使用的材料、工艺都得变。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每一次修改那都得掰扯半天价格怎么算,双方矛盾很容易就激化了。

用可调单价合同就简单多了,按照实际变更的内容和相应市场价格情况合理调整单价就行。

施工方可以不用担心成本失控,甲方也能灵活地对工程做出调整。

工程项目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项目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项目合同计价类型工程项目合同计价类型通常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单价合同等。

每种计价类型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

在此类合同中,承包商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提供一次性报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因任何原因调整价格。

2.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长或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这种合同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合同总价,以适应市场变化。

3.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无法准确预估工程量的项目。

承包商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来计算合同价款。

4. 单价合同:适用于重复性工作或连续性供货的项目。

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来计算总价。

在选择计价类型时,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风险分配、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例如,对于一项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装修工程,可能更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和所需材料相对容易预测,且价格波动的风险较低。

而对于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涉及的材料众多、价格波动较大,可能更适合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以便更好地应对不确定性。

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计价方式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调整的条件、方法、时机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还应包含关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相关内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选择适当的工程项目合同计价类型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减少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甲乙双方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择最符合项目特点的计价方式,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7章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管理

第7章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管理
(3)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 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2、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 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工程,在年 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转结到下一 年度。其计算公式:
竣工结算 工程价款
=
预算或 合同价
施工过程中
+ 预算可合同
保证金 的预留 与返还
保证金 的管理
材料价 差
的调整
初始合 同收入
调整 收入
变更调 整的价

索赔调 整的价

奖励调 整的价

合同外 零星项

一、工程预付备料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 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 业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
(1)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 同价格。
(2)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 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
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 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7.1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 《规范》)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应选用单价合同。 一、单价合同 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特点如下:
3. 分段结算方式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 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划分不同阶 段进行结算。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任务。

根据这种合同的约定,承包商将按照清单上的单价对各项工作进行计价,而不考虑实际消耗的数量。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与清单项上的设计数量存在偏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调整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合同条款允许进行调整的约定。

这些约定通常涉及到如何处理工程变更、增减数量、单位价格调整等事项。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调整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调整方式和限制。

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合同调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监理、施工方的原因,可能会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变更可以是增加工程量,也可以是减少工程量。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变更的单位价格以及调整的数量,并进行书面记录。

2.增减数量:在实际施工中,可能出现实际消耗数量与清单项上的设计数量存在偏差的情况。

当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大于或小于清单项上的设计数量时,可以进行数量的增减调整。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按照清单项单价进行计算,也可以是按照协商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3.单价调整: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设备租赁费用等各种变化,导致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些单价需要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单价调整。

调整的方式一般是按照实际变化的比例进行调整,也可以是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的合同调整都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记录,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并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此外,调整合同后,应当及时对变更项进行验收,以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调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分

工程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分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的各项条款,其中包括合同的计价方式。

按照计价方式的不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每种合同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下面我们将对这三种计价方式进行详细解析。

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承担工程量和技术条件变化的风险。

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且具备完整详细设计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由于总价合同中工程量、单价和总价一般不变,因此可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的优势在于可以使双方风险得到合理分摊,同时还可以鼓励承包商提高工效。

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

单价合同又可细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即纯单价合同,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可调单价合同即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它先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暂估工程量清单》,然后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且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工程项目。

在这种合同类型中,承包商不承担价格风险,价格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计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分类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分类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分类一、引言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是明确建设方和施工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影响着双方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和详细介绍。

二、总价合同1.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并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合同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发生了合同变更、工程量增减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不会发生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价格固定,风险分担明确。

对于发包人来说,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工程总投资,有利于投资控制;对于承包人来说,则需要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成本,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

2. 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的合同价格。

可调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因素通常包括材料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

可调总价合同的特点是价格相对灵活,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价格波动对双方的影响。

但是,合同调整的条件和方法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保证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单价合同1. 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由承包人填报单价,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格的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发生了合同变更、工程量增减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单价不会发生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固定,工程量的变化会影响合同总价。

对于发包人来说,可以明确工程总投资,有利于投资控制;对于承包人来说,则需要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成本,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

2. 变动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单价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的单价。

合同类型计价方法

合同类型计价方法

合同类型计价方法一、总价合同。

1.1 固定总价合同。

这种计价方法就像是一口价买卖。

业主和承包商事先商定一个固定的总价,不管施工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只要不是合同里约定的特殊情况,这个价格就雷打不动。

比如说盖一栋小别墅,双方谈好500万,那承包商就得在这个总价范围内把房子盖好。

这就要求承包商对工程的成本、风险等有非常精准的预估。

要是预估错了,那可就自己吃亏了。

这有点像“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签了合同,就得按照这个总价来执行。

这种计价方式对于业主来说比较省心,就像买东西直接付个总价就行,不用管过程中的细枝末节。

1.2 可调总价合同。

这个就相对灵活一些。

虽然也有个总价,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

比如说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或者工程遇到不可抗力等。

就像我们生活里说的“事出有因”嘛。

还是盖房子的例子,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钢材价格是5000元一吨,结果施工过程中涨到了8000元一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钢材价格波动到一定幅度可以调整总价,那总价就可以相应变化。

这种计价方式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比较公平,既考虑到了工程的相对稳定性,又兼顾了可能出现的变化情况。

二、单价合同。

2.1 固定单价合同。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计价方式。

每项工程内容都有一个固定的单价,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总价。

就好比我们去菜市场买菜,每个菜都有单价,最后根据买的重量算总价。

比如说铺设地砖,每平方米地砖铺设的单价是200元,最后根据实际铺设的面积来算总的费用。

这种方式对承包商来说,只要把单价算好了,干多少活就拿多少钱。

对业主来说也比较清晰,能清楚地知道每项工作的价格。

不过这也要求工程量的计算要准确,如果工程量计算错了,那最后的总价就会有很大偏差,这可就“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了。

2.2 可调单价合同。

这种计价方式的单价不是固定不变的。

它会根据一些因素进行调整。

比如市场上人工成本突然增加,或者工程中使用的某种特殊材料价格变化较大。

它有点像跟着市场行情走的感觉。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采用一定的计价方法,确定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一、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因素,按照预定的工程总价进行合同约定的合同类型。

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的,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否则合同价格不会发生变动。

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

1.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因素,确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作为合同价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否则合同价格不会发生变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程周期短、工程变更少的小型工程或者维修工程。

2. 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因素,确定一个预定的工程总价,作为合同价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工程变更较多的工程项目。

二、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因素,按照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合同约定的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的价格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得出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两种。

1. 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因素,确定一个固定的工程单价,作为合同价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否则合同价格不会发生变动。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程周期短、工程变更少的小型工程或者维修工程。

2. 可调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因素,确定一个预定的工程单价,作为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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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

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

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

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

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

而索赔则完全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

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

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

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

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

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
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

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 款,而非第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

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

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

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

建设部2003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

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

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 《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

”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

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

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

——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

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

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

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 款约定提起。

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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