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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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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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黑建质[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质〔2013〕15号)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建委),省森工总局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加强管理。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是要继续按照专业分包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质量;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主体结构安全。

三是要突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地铁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突出对外加剂、粉煤灰使用和配合比调整的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和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12]9号)要求,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不断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控制。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实施处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青建办字[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16号各区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贯彻情况请于2015年12月5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广才,联系电话:85780078;131****7505,邮箱:****************。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附件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青安[2015]4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行业(文中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创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参加范围在青岛市注册三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企业(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

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一、背景预拌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当前建筑行业所必需的。

二、存在问题当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的老化、管理不严格等问题,造成生产质量无法保证。

2.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仓储管理不规范,由此导致原材料质量问题,对后续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影响。

3.部分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

三、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管理,在生产中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合理、规范,生产效率高、质量上乘。

2.进一步提高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原材料的品质稳定,并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以便查证。

3.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在生产中,应对每一道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予以淘汰。

4.建立质量档案对生产出来的拌和料及预拌混凝土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配比等详细数据,以便随时查证及溯源。

5.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企业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考核,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备,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时排除,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拓展培训。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在建筑行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原材料质量、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与可靠性,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青建质监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7]10号)各区、市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现就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各种责任和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冬期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前期准备1、进入冬期施工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任务情况作好原材料采购计划和储备充足的原材料,避免生产过程中因原材料短缺影响正常生产;并按照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原材料的检验,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场、使用。

2、骨料(砂、石)应依次堆放,使其含水率降低并保持一致。

生产时应除去表层的冻结层,使用内部干燥未受冻的砂石料,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所用水泥应全部采用水化热较高且早强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掺加含有早强剂、减水剂和泵送剂的复合型防冻剂,以保证混凝土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以前不受冻害;应采用抽水箱和蓄水箱两级加热方式加热混凝土搅拌用水(一般极限水温不超过80℃),输水管应外包保温材料,避免热量损失,保证新拌混凝土的出机温度。

3、输水泵、水箱、外加机泵、外加剂储藏箱等要采取保温措施,以免热量损失或冻裂泵体;各气动支路、三联件等易冻部位均要采取保温措施,保证开关动作灵活可靠,确保混凝土的正常生产;混凝土运输车罐体外加保温措施,减少运输途中的热量损失;搅拌和运输设备应提前更换防冻液,根据不同阶段气温变化更换相应的低温机油和低温燃油,以保证能够在负温条件下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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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

未取得资质(登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2.拟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及设立分站的企业,在建站(采购安装生产设备)之前,应持详细建站方案、区位图、拟建场区全景照片及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站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站点建设工作。

申报资质前,必须具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报告书;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和规划审批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必须达到全封闭环保型)。

3.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禁止兼职和挂靠。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4.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名称、注册地址、净资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资质核发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二)加强生产原材料质量管理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

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外加剂,不宜采用对人有毒、有害的外加剂品种,外加剂供应商必须随货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等必要质量证明文件。

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

严禁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

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

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并记入不合格原材料处理台账。

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必须采取过筛、水洗等措施,确保砂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合格。

3.应选用Ⅱ级及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相关标准要求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应用。

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和矿粉)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2014)的规定,同时保证28天龄期后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的掺加量及验收龄期可由供需双方根据设计部门规定和试验结果确定,必须同时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

4.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能达到《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规定的保证率: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即f cu,k=60MPa)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 cu,k的保证率不小于95%;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小于C60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 cu,k的保证率应适当提高,或在配合比设计时按混凝土配制强度f cu,0≥1.15f cu,k进行。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

实际生产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交付使用单位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资料一致。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根据砂石的含水量变化情况,随时对混凝土原材料的配合比进行调整。

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

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水胶比的准确性,混凝土拌合物的最短搅拌时间必须满足如下规定:对于强度等级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40s;对于强度等级不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60s。

同时,应检测出机混凝土拌合物的初始(5~15min范围内)坍落度值,其值不应超过设计坍落度值+20mm。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试验员持有混凝土检测试验岗位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乡企类职称证书无效。

7.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8.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五)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切实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三、严格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1.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察。

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青岛市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示范文本。

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站点具体地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生产站点地址和企业资质证书或分站登记证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并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查验每车混凝土供货来源和渠道。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

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另行签订供货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后,其他混凝土企业方可与施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二)严格实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三方签章认可。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箱)。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块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

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可采用先进的非破损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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