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2〕35号青岛市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20120516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6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2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28号)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管局《关于申报2012年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2〕22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省、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立项和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立项条件(一)2011年7月以来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投资到位、社会影响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以上,公建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已竣工或主体已竣工的工程)。
(二)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中7大项13分项(同一分项下的若干子项算作1个分项)以上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申报市级为6大项11分项),或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某一大项,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
同等条件下,在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将优先入选。
(三)三年内能完成申报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使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在推广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程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申报程序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施工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愿申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择优推荐上报。
三、申报资料及时间各申报单位务于5月15日前将示范工程汇总表(附件1)、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2)一式一份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办。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 1 -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青建管建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2〕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建筑业“双卡”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开展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工程分包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是否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
(二)劳动用工情况: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管理体系。
(三)建筑工地“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的办理情况和“双卡”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配备及现场管理情况。
(六)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制度建设,农民工工资准备调剂资金落实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工资发放公示,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设立等。
(七)外地入青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核实确认。
三、检查安排(一)2012年4月16日至4月22日为企业自查及备检时间。
各建筑业企业须按照建筑工程“两个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准备好备查资料。
(二)4月23日至5月18日为主管部门检查时间。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DOC)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2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2012年建管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对我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六)《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七)《山东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九)《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
二、检查范围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
三、检查内容(一)核查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含现场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能材料)实施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情况;(四)检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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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 1 -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3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
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4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 5 -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6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 7 -常巡查等内容;(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 8 -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 9 -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