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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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3•【字号】青建管工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1〕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代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考核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单位。

代建,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行为。

二、工作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内四区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代建工作服务、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

四、计分方式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加减分。

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汇总制度。

根据代建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加减分,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市建筑市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市建筑市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117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1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度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深入推进,守法经营、诚信发展已成为建筑业的自觉意识与自觉行动,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在建筑业发展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建筑市场信用环境日益优化,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对在2011年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评选办法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先进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评审小组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先进个人由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选标准和《2011年度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附件1)确定的数量组织评选推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评选标准(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1、严格实施《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标准统一、监管有力、奖罚分明,对全市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有突出贡献;2、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领导重视,具有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及时、全面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3、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牵头部门明确、分工清晰、人员到位、责任落实,部门高效联动,建筑市场主体考核记录档案管理规范,日常考核数据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依法行政,精通业务,熟悉掌握《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2、严格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履行职责,做到执法严肃、程序严谨、奖惩到位,考录及时、准确,对本地、本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突出贡献;3、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能力,敬业爱岗,工作勤奋,富有创新性;4、作风正派,廉洁勤政,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6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扎实做好建筑市场计价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11年4月至7月,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市内四区抽取项目29个,共50个标段。

其中住宅项目22个;公用建筑项目7个,国有投资项目12个。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期中结算、价款调整等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执行情况;计价成果文件执业人员及单位签字与盖章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与咨询业务是否相符;施工合同中计价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同时自行组织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计价依据、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我市相继实施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区(市)两级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省级工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省级工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省级工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省级工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市申报山东省建筑业工法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关于申报2011年省级工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1〕35号)和《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现将我市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获得企业级工法;(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四)整体技术或装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五)编写内容齐全,图文并茂,能指导施工。

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二、申报程序与时间省级工法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申报,务于8月5日前将省级工法汇总表(附件1)、省级工法申报书(附件2)、全套工法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办,同时将省级工法汇总表、工法资料用电子邮件同时上报。

电子信箱:****************。

联系人:姚宏、宋广伟,电话:85067816。

三、申报书的装订要求省级工法申报书(附件2)、全套工法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用书本装订格式(胶粘)在一起,合成一册,不得采用卡扣活页夹装订或订书针简单装订。

申报书按附件2格式打印、装订,彩色硬皮纸封面,封面内容用附件2的封面,不得自行设计封面。

附件1:山东省省级工法汇总表附件2:省级工法申报书(略)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山东省省级工法汇总表申报地区联系人(必填)姓名:电话:邮箱:注:此表请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同时上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推荐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推荐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12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1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申报推荐将从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中择优选取,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推荐条件和推荐标准,同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推荐条件和推荐标准,申报表格见附件。

二、凡申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需同时申报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

市内四区工程由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申报资料请于12月5日前报市质监站办公室;五市四区工程由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初审后统一上报市质监站,各区、市可推荐2-3个工程,推荐申报资料请于12月8日前报市质监站。

三、推荐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10年6月18日以后开工建设,现正组织竣工验收或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的单体住宅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含)5000平方米,观感质量得分率不低于86%。

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于12月中旬前,组织复查组依据推荐申报标准对申报省、市级示范工程一并进行现场复查。

五、《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可从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http:///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青建管字…2011‟4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保障房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房项目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按规定对报送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二、切实履行建设程序保障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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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生间的排烟(气)口的朝向、高度问题,设备管道标高及各种管线标高控制问题等。

(二)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工问题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工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用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精细化施工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工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土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高、走向、交叉、支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方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口、音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大方,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操作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一道工序的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的内容,要针对操作工人的特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说明操作的要领、应注意的问题和必须要达到的标准,并对每个节点绘制简图,采用图片结合文字的方式进行交底,做到图文并茂、一目了然,解决施工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

二、强化现场管理,实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一)建立材料设备样品库,封样存放材料设备样品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专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样品库,对确认的建筑材料设备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展板,说明材料名称、规格、批次、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确认意见等,作为大批量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的依据。

封样的主要建筑材料为各种规格的钢筋、墙体砌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围护系统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铝合金型材、阳台栏杆、电线电缆、配电箱、水暖管材管件、散热器等。

对于数量较少、价值较大的设备材料,如高低压柜、变压器、发电机、水泵、电梯等,可不设材料设备样板,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二)设置工程样板,分层标识建筑做法,实现可视化管理施工现场推行"样板领路",重要工序如钢筋绑扎、砌体、顶砖、挂网、线槽及脚手架眼封堵、墙身护角、滴水、内外墙抹灰、室内楼地面、防水构造处理、外墙保温、水电底盒安装定位等应分别做样板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设置实物样板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场区内适当位置,搭建实物样板(详见附件1),对主体结构和外墙抹灰、保温、饰面做法、门窗安装等各道工艺做法进行逐一展示,并在对应部位粘贴展板标识工艺做法。

主体结构重点展示梁、板、柱(墙)钢筋绑扎定位、保护层控制、混凝土成型质量。

砌块墙体重点展示砌筑排砖图、构造柱和圈梁设置、拉结筋位置、砌筑排砖、梁底预制异形混凝土块、顶砖斜砌等。

外墙保温、饰面做法重点展示对拉螺栓孔和脚手架眼封堵、抹灰、保温板粘贴、防火隔离带设置、成品阳角、界格、滴水线槽设置、聚合物砂浆刮涂、挂网、面层逐层做法等。

外窗重点展示外窗型材和玻璃规格、门窗主副框固定、节点防水处理、聚胺脂发泡、中性硅硐密封胶封口打胶、成品保护等(详见附件2)。

2、设置工程样板在装修阶段,选取标准户型做装修样板,对地面、墙面、天棚、厨卫间等做法逐层解剖,层层外露,逐层标识,展示室内装修及安装做法及质量控制要求。

加气混凝土砌块内墙抹灰展示墙面冲筋贴饼、基层喷浆、不同基体交接处和墙体开槽封堵处防裂网设置、基层抹灰、墙体大面全部敷设防裂网、面层抹灰及腻子等(详见附件3)。

厨卫间镶贴张贴电脑排砖图,确保墙面、地面排砖合理,对缝规整。

水暖管道管沟敷设展示管道敷设、水泥珍珠岩砂浆保温地面、水泥砂浆保护层、管道走向警示标识等(详见附件3)。

(三)统一各专业平面与高程基准,解决施工尺寸冲突问题为有效解决施工现场各专业工序因交叉施工产生的诸多质量问题,施工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置确定相应的平面与高程系统,对各专业工序提供统一的尺寸控制基准点,土建、水电等各专业统一按照基准点放线施工,保证每道工序在统一的平面与高程系统控制中,每个参与施工的工人都可以找到自己所施工工序的平面与高程依据,避免因不同的施工进度及各专业图纸冲突导致的位置及尺寸偏差问题。

如在每楼层墙上弹出建筑500mm标高控制线,作为高程控制点;在每楼层地面上距墙体200mm处弹出平面控制线,作为平面总控线(详见附件5)等。

(四)标识水电设备位置、功能、走向,确保使用功能施工单位应对水电设备位置、功能、走向进行标识,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减少位置不准确形成的质量缺陷。

主体施工结束后,每楼层根据墙上建筑500mm标高控制线线,找准水、电、暖设备位置,喷涂颜色标识位置,贴字标识功能,弹墨线标识管线走向,直观反映水电设备位置、功能、走向等(详见附件6)。

(五)标识检查、验收记录,及时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在结构和装修阶段,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结构构件及房间几何尺寸进行实测实量,在墙面标注实测实量位置(详见附图7),刻制主体、装修检查专用章(详见附件8、附件9),加盖在测量的对应部位上,将检查记录上墙公示,强化过程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砌体和混凝土工程每一检验批施工完毕,对于砌体结构的全部承重墙、柱,框架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和主要部位的填充墙体,应重点测量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灰缝砂浆饱满度等。

装修抹灰完成后,应进行分户验收,重点测量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及墙面垂直度、平整度等。

对误差超过允许偏差的应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测量。

房间净高测量每个房间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在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详见附件10)。

特殊形状的自然间可单独制定测量方法,测量部位及数据应在房间内相应位置标识清楚。

(六)卫生间使用现浇型止水节,解决卫生间管道周边渗漏为解决卫生间立管予留孔洞在安装中由于堵洞不密实、PVC立管收缩徐变产生裂缝等原因引起的渗漏,卫生间排水管道立管、大便器受水口、洗脸盆甩口等部位均应采用成品止水节(详见附件11)。

在施工时,将止水节直接安装在模板上,与现浇楼板面一次浇捣成型,通过止水节的凹凸管身加大与混凝土的结合面积,起到多道止水作用,使卫生间管道渗漏问题得以根治。

同时,卫生间防水和面层施工完毕,必须做24小时蓄水试验,竣工前检查时卫生间必须蓄水,确保卫生间不渗不漏。

(七)对拉螺栓孔采用防水封堵,消除外墙渗漏地下室外墙拆除后,将外墙止水螺栓圆台模具剔出,用气焊将止水螺栓割除,外用1:1防水砂浆抹平。

待砂浆干燥后,用聚氨酯涂膜防水刷在对拉螺栓孔处,为方便验收防止漏刷分3种不同颜色聚氨酯涂刷,第一遍为白色,第二遍采用红色涂刷,第三遍采用黑色涂刷,形状为直径150mm的圆形。

地上楼层对拉螺栓孔封堵将螺栓套管用电锤钻出,清理干净后采用无机发泡灌实,其它做法同地下室对拉螺栓孔封堵一致。

(八)控制填充墙体的砌筑和抹灰质量,预防墙体开裂填充墙在砌筑前应对每道墙体绘制排砖图(详见附件12),并将排砖图张贴在相应部位,排砖图包括:底部下垫高度、构造柱和圈梁位置、顶端斜砌或塞缝高度、植筋位置、木砖位置、灰缝宽度等。

根据砌块高度算好模数画出拉结筋位置进行植筋,植筋长度为不小于700mm且不小于1/5墙长,拉结筋须做拉拔试验。

墙体必须双面挂线,设置皮数杆砌筑。

填充墙砌筑至梁底20cm时,待7天后采用实心砖补砌滚砖,墙中填塞预制等角三角形混凝土块,二端采用直角三角形块,从中间向二侧按60°斜向砌筑。

当采用梁或板底预留30-50mm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填塞时,先钉入防腐木楔子(间距600mm),顶紧砌块和梁或板底,再采用干硬性C25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

拉结筋应每隔二皮砌块设置一道,端部绑扎钢丝,外露于墙面,画红圈标识位置。

填充墙与砼构件接缝处、墙面剔槽部位、临时施工洞口二侧等易开裂部位,应加设钢丝网片抵抗墙体裂缝。

钢丝网片与基体搭接宽度≥100mm,门窗洞口等应力集中区也应在角部设钢丝网片。

钢丝网片的网孔尺寸不应大于20mmх20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宜采用热镀锌。

钢丝网应用钢钉或射钉每200mm-300mm加铁片固定,挂网应做到平整、牢固。

底层抹灰完成后,在抹面层灰前整个墙面应满铺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方可进行面层抹灰,面层抹灰厚度宜控制在7~9mm之间,抹灰时须压实抹光。

抹灰砂浆宜掺加聚丙烯抗裂纤维、碳纤维或耐碱玻璃纤维等防裂材料,(九)加强成品保护,确保一次成优加强成品保护,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的污染和损坏,减少和降低成本,确保一次成优。

主体结构采用在柱角、剪力墙角、楼梯踏步处钉木板条的方式防护,室内抹灰完成后墙角粘贴成品塑料护角保护,柱、墙防护高度为1.5m。

管道采用缠绕塑料布保护,厨、卫间预留管道承插口采用专用护具,地漏采用塑料布缠绕保护,窗型材采用美纹纸覆盖,玻璃采用塑料布覆贴保护。

(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墙、外窗全面进行喷淋水试验,根治外墙外窗渗漏为根治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竣工检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墙、外窗全面进行喷淋水试验。

对喷淋水试验检查出的渗水部位,整改处理后必须重新对渗漏部位进行喷淋水试验,直至不再出现渗漏为止,检测机构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将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面喷淋水试验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渗漏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喷淋水。

未经喷淋水试验,或出现渗漏未经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申报竣前检查,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企业要乘势而上,切实实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提高对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认识,针对企业实际和特点,制定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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