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类》word版
《证据的分类》word版

《证据的分类》word版Ⅰ、教学⽬的和要求(1)掌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特征(2)掌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征(3)了解我国学者对证据的基本分类Ⅱ、教学内容⼀、证据分类概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证据分类?它有什么意义?2、如何认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3、间接证据证明⼒的具备有哪些要求?Ⅳ、课外阅读资料1、毕⽟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四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版。
⼀、证据分类概述(⼀)证据分类的概念1、证据分类的概念。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诉讼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故⽽亦称“证据的学理分类”。
对证据进⾏学理分类,其⽬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作。
2、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政诉讼法》第31条都对证据种类有规定。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种分类,是⽴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平和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
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的区别是:(1)依据不同。
证据种类是⽴法者的划分,是法律规定;证据分类是理论上的划分,是学理观点。
(2)标准不同。
证据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的;⽽证据分类则是从多⾓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分类研究。
(3)效⼒不同。
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当然,这两种划分⼜是交叉的。
同是⼀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司法实践中,最⾼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7条、2002年《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63条都采⽤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学理划分及规则。
证据的分类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 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 证据。
在状பைடு நூலகம்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以证据的不同来源、出处为标准,可以把
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 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
• 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 始出处,而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 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证据的分类
• 证据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 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 论上将证据划分不同的类别。
• 证据的学理分类
•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
和实物证据。
•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
• 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 根据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
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 证据。
•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 及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是控诉证 据。
•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以 及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是 辩护证据。
•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的不同,可
证据的种类

• 六、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刑事案件的事实方面 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 和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一)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
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 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子侵害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向公安 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既包括公诉案件 被害人的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作为自 诉人的被害人的陈述。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和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俗称“口供”。
• (二)辨认笔录 • 辨认笔录是指对辨认的全过程和辨认结果所
作的记录。
• (三)侦查实验笔录 •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了确定对案件侦
查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 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而参照案件原 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再现的一种侦 查活动。
•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证明案件真实
• 一、物证
•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 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 二、书证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
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 文件和其他物品。
• 三、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 四、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分
刑事证据的种类
• 证据种类指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 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 勘查笔录、物证等。
传来证据
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复 印件、复制品等。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
实物证据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
肯定性证据与否定性证据
肯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否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02
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能够证明民事争议案件事实的各种资 料。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 见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收集时应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审查判断时需确认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 明力。
传来证据
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 等。收集时应关注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审查 判断时需评估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 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 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 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各类
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1、证据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
(证据原价--复制、转述形成的证据)2、证据的种类:《民诉法》第63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
(2)物证:通过物理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等。
要保存视听资料的完整性,不要有剪辑拼接的痕迹。
A、例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将非法同居事实连续性、稳定性拍摄下来,以证明。
B、偷录的录音录像可否做为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其内容。
(4)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
包括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例:亲朋好友之间借款纠纷,最好有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手机短信微信记录,与其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诉前通过录音录像收集相应证据。
(5)证人证言:只要知道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都可以做为证人出庭作证。
A、证人证言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只涉及证明力大小问题。
B、哪些人不能做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办理此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例如:能够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证据?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案件需要确认的事实通过直接证据就能够得以明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人是否在一些时间、地点做了一些行为。
另一方面,间接证据是指由推理、推断或综合其他证据得出的结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推论与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通过被告人的身体损伤或DNA检测结果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
二、物证和文证物证是指案件中的实物或物理证据,例如,案发现场的痕迹、被告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通常是通过现场勘查、扣押、检验、技术检验等方式获取的,作为审判的有力佐证。
物证的特点是客观真实、直观性强,更具既有性和不易伪造。
文证则是通过书面或口述形式的证据,例如,合同、证明、记录、证言等。
文证的特点是被制造出来较为容易,容易掌握,但其真实性需要根据其他证据与可能具有的伪造性、立场、主观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自证证据和他证证据自证证据是指通过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直接与该案相关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自证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被作为证据的一方在自证证据使用前提供纠正原有证据错误的事实。
例如,被告人的书面供述中对犯罪事实的陈述等。
他证证据则是除当事人外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对被告人的目击证人证言、鉴定人的专业鉴定结论等。
在法庭审理中,借助不同种类的证据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
因此,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对于执法人员、辩护律师和法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分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的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是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证据分类是指从理论上用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以确定证据的效力。
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
一、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
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
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
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
被打捞上来的尸体。
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
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
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
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律师要善于发现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以此否定其他有罪证据。
比如传统戏《十五贯》熊友兰盗窃油葫芦十五贯铜钱并将油葫芦杀害。
熊友兰被判死刑。
况钟发现油葫芦丢失的十五贯钱是用红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是用蓝线所串。
两个证据之间的矛盾,推翻了全案所有证据。
二、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
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
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证据的法律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法律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主要基于证据的性质和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
- 定义:以文字、数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记录信息的材料。
- 例子:合同文件、财务报表、书面协议、遗嘱等。
2. 物证:
- 定义:直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实物。
- 例子:作案工具、毒品样本、被盗物品、现场留下的物品等。
3. 证人证言:
- 定义:证人根据其亲身经历或知悉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 例子:事故目击者的描述、证人对某些事实的确认等。
4. 视听资料:
- 定义:以声音、图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
- 例子:监控视频、录音带、电话录音、照片等。
5. 电子数据:
- 定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种信息或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页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
- 例子:电子邮件交流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
6. 鉴定意见:
- 定义:根据专业知识或技术进行分析、判断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 例子:法医鉴定结果、精神状态评估、手迹鉴定报告、建筑质量鉴定报告等。
7. 当事人的陈述:
- 定义: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 例子:被告在法庭上的自述、书面辩护材料等。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通常会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关键性
和足够性来综合评判证据的可信度和决定性作用。
因此,了解和合理运用各种证据对于有效维护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特征(2)掌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征(3)了解我国学者对证据的基本分类Ⅱ、教学内容一、证据分类概述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证据分类?它有什么意义?2、如何认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3、间接证据证明力的具备有哪些要求?Ⅳ、课外阅读资料1、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四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八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一、证据分类概述(一)证据分类的概念1、证据分类的概念。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诉讼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故而亦称“证据的学理分类”。
对证据进行学理分类,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2、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都对证据种类有规定。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
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的区别是:(1)依据不同。
证据种类是立法者的划分,是法律规定;证据分类是理论上的划分,是学理观点。
(2)标准不同。
证据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3)效力不同。
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当然,这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
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都采用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学理划分及规则。
(二)证据分类的意义1、理论意义。
使证据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因为分类是各门学科中都普遍使用的方法,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只有按这种方法才能把各种事物区别开来,才能深入揭示各种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
这是人类从盲目走向自觉的一种科学方法。
2、实践意义。
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对其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进行指导,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方法。
(三)外国证据分类研究简介1、源头。
一般认为,学术界最早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当推18世纪的英国法学家边沁,1827年他出版了《司法证据理论》一书,在其中他率先提出了九种证据分类方法,包括实物证据和人的证据,自愿证据和强制证据,言词证据、宣誓证据和书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等等。
2、19世纪以来的发展。
从19世纪以来,对于证据的分类,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比较重视。
(1)英美法系国家是把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分类混在一起,二者没有严格的界限。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注重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就一个判例而言,其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不作严格区分。
所以证据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最佳证据和次要证据,口头证据、书证和实物证据等。
(2)大陆法系各国是以成文法为准则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特别注重证据理论的研究。
因此,关于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般分得比较清楚,甚至在法典上就明确了不同的分类,而且在理论上还开展了证据分类的研究。
3、分类的方法和标准。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证据制度不同,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也不一样,学说众多,分法各异。
美国法学家格里菲斯主张两分法,即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两种。
另一位美国法学家魏格莫尔主张三分法,除上述两种外,又增加了言词证据。
我国台湾法学家陈朴生主张五分法,认为证据可以分为人证、物证及书证;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四)中国学者对证据的基本分类1、对证据的基本分类状况。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证据的分类,多数学者主张四分法,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此外还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等。
2、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
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反证一般是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并已有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提出的,或者为抵销本证的证据力而提出的,提出反证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
反证不同于抗辩,反证必须提出与本证相反的新事实,而抗辩则否认本证本身的证据力即可,不必另行提出新的事实。
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以借据为凭,该借据属于本证。
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不成立,该证据就是反证。
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并出示原告给他的收据,该收据仍然属于本证。
因为被告对主张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的事实有证明责任。
如果原告否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该证据则属于反证。
所以,不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且被告为了证明作为答辩的基础事实存在履行其举证义务所提出的证据也是本证。
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
反证一般都是在本证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才有提出的必要。
理论上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或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所谓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就是说证据是在案件中有关行为或活动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包含的信息直接来源于该信息生成的原始物场和环境。
例如证人、当事人,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的原件也是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复制证据、传转证据,是指在原生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
派生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的、也不是直接来源于信息原始出处的,而是经过某种中介从原生证据派生出来的。
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和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派生证据。
派生证据与传闻证据不能混为一谈,后者基本上属于前者的一种。
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仅指言词证据,而派生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分。
所谓传闻证据,指证人重述另一人以口头、文书或其他方式所作的陈述,即转述的内容非其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的。
传闻证据因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保证其真实客观,所以原则上英美证据法不承认其证据能力,这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大陆法系各国对证据能力很少加以限制,而只是强调重视调查证据的程序。
即使为传闻证据,如果经过法庭调查,并给予当事人质证的机会,使法院能够形成正确的心证,也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我国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的证明作用。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同人们平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第二手证据”亦略有区别:在有些情况下,它们可以一一对应。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第一手证据是指自己亲自收集来的证据;而第二手证据则指别人代为收集来的证据。
此时,第一手证据可能是原生证据、也可能是派生证据;第二手证据可能是派生证据、也可能是原始证据。
例如,办案人员亲自收集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合同复印件属于第一手证据,但却是派生证据。
相反,办案人员让有关单位代为提取的合同原件属于第二手证据,但却是原生证据。
2、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
划分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基本标准是证据的出处或信息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是否直接反映案件中人、物、事的属性或特征。
至于证据本身是否表现为复制的形式,对于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虽有一定意义,但不是绝对的标准。
在有些情况下,证据虽然具有复制品的形式,但却属于原生证据。
例如,在诽谤案件中,作案人将手写或打印的诽谤信复印多份广为散发,那些复印的诽谤信虽为复制品,但是属于原生证据,因为那些信都是作案人实施诽谤行为的“原件”。
如果司法机关对作案人复印的诽谤信再行复印,得来的复制件才是派生证据。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随着各种电子证据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应用,划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的标准也遇到了新的问题。
例如,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电子文书等作为证据来说,应该如何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呢?从形式上看,传真信件显然具有复制的性质,电子邮件和电子文书也很难说它们属于原件,而且它们的内容和特征也很难保证不被改变。
但是在实践中,传真信件和电子邮件往往就是作为原件使用的。
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原件是不存在的。
例如,电子邮件可能根本就没有书面形式的原件。
因此,在这些领域内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也要具体分析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
只要传真信件和电子邮件是案件中相关行为的直接产物,它们就属于原生证据。
基于此,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何家弘先生提出了电子证据的“拟制原件说”,主张原生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意义上的原生证据,它还包括当事人拟制的原生证据。
按照这一理论,“原生电子证据”与“派生电子证据”可具体界定如下:原生电子证据是指该电子数据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
它不局限于信息首先固定所在的媒介物,而是对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最终完整性的数据。
对于任何直接源于该电子数据的打印输出或其他可感知的输出物,只要其能够准确地反映该记录内容,则均可视为原生电子证据。
派生电子证据则是指通过电子的再录制方法,或者通过其他能准确复制原件的相应技术而产生的复本。
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还要看具体证据内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