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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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鲁政发[1995]67号

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鲁政发[1995]67号

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5]6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有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含离休、退休人员)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安置一名一级盲人可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岗位(工种),并应加强对残疾人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七条建立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制度。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甘劳社发[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15日发布甘劳社发[2008]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甘肃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登记证》。

《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第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登记证》,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

未办理《登记证》的用人单位不得评定劳动保障诚信A、B级单位。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情况(户口本、身份证);(二)就业单位基本情况;(三)就业类型、就业时间情况;(四)就业单位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五)《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残疾人报表

残疾人报表

附件1: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一1 / 18附件2: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二附件3: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表县(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表》填表说明1.“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表”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保存。

2.“姓名”栏,填写被调查残疾人的姓名,须与其身份证姓名一致;3.“性别”栏,按照残疾人情况,在男或女项目后“□”内划“√”。

4.“民族”栏,填写残疾人民族。

5.“户口类型”栏,按照残疾人情况,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相应项目后“□”内划“√”。

6.“监护人姓名”栏,填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姓名;没有法定监护人者,填写残疾人的长期照顾人姓名,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姓名一致。

7.“联系电话”栏,填写残疾人的座机或手机。

残疾人没有电话时,填写残疾人监护人的座机或手机。

座机电话号码须带区号,格式如“”。

8.根据残疾人申领残联所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情况,在“残疾人证”栏相应项目后“□”内划“√”。

9.“家庭住址”栏,填写残疾人的现住址。

10.根据残疾人医疗保障情况,在“医疗保障情况”栏相应项目后“□”内划“√”。

11.根据残疾的类别,在“残疾类别”栏相应项目后“□”内划“√”,多重残疾可划多项。

12.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情况,在“医疗与训练”、“辅助器具”栏相应项目后“□”内划“√”。

13.选项中没有提及的康复需求,在“其他需求”栏后作简要描述。

附件4:残疾人康复服务随访记录表填表说明:主要残疾:指一个人同时有多种残疾时,影响生活、工作最明显,等级最重的那一类残疾;如为单种残疾者,该类残疾即为主要残疾。

多重残疾:指一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的残疾。

如果只有一种残疾者在此项选择“否”,如为两种以上残疾者,则除主要残疾外,还选择合并其它类别的残疾,合并残疾可以多选。

例如:脑瘫儿童除有肢体残疾这主要残疾外,还常合并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残疾程度:按残疾人证上的等级填写,如未办证者选〝未评定〞。

康复服务情况:按康复需求提供服务的情况,将所选的服务项目的编号填在“□”中,可多选。

残疾人创业就业绩效目标表

残疾人创业就业绩效目标表
≥95%
可持续影响指标
项目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社会反响强烈。
≥95%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
≥95%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
≥95%
项目负责人:
总成本
8万元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项目实施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创业的压力。
≥95%
经济效益指标
项目实施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创业的压力。
≥95%
社会效益指标
残疾人状况得到改善,经济负担减轻。
≥95%
社会效益指标
残疾人状况得到改善,经济负担减轻。
≥95%
生态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项目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社会反响强烈。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给予创业补贴
≥95%
数量指标
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给予创业补贴
≥95%
质量指标认真选Βιβλιοθήκη 帮扶对象;足额发放。≥95%
质量指标
认真选择帮扶对象;足额发放。
≥95%
时效指标
本年度
1年
时效指标
本年度
1年
成本指标
总成本
8万元
成本指标
残疾人创业就业绩效目标表
项目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
主管部门及代码
实施单位
项目属性
项目期
项目资金
(万元)
中期资金总额: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填报单位(印章)

年度)
一、单位情况 证件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单位名称
表 号:苏政残统101表 制定机关: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苏统法(2013)52号 有 效 期:2016年1月底
地税登记证号 社保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精神 残疾
一级/ 二级
一级
完成安排比例人 人数
应缴残 保金人

含劳务 派遣
其他
其他
三、单位残疾从业人员花名册(注: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偏多,请自行做表附在表后)
姓名
性别
年龄
二代残疾人证 号或军残证号
身份证号
文化 程度
残疾类 别
和等级
社会养老 保险号
劳动合 同期限
从事工 种
劳动 报酬
联系 电话
四、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意见征询
所需职业或工种
所需 人数
计划用工渠道
计划用工期限
所需残疾类别等级 可提供待遇
备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姓名
通讯方式
人事部门
财务部门
座机
银行开户情况
其他
手机
户名
主管部门
开户行
单位性质
帐号
注册类型
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注: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必填项)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年末从业 人员总数 (人)
应安排 的残疾
人数 (人) 总计
年末残疾从业人员总数及其分类(人)
肢体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语 智 力 言残疾 残 疾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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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我院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学院制订了《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
1.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抓好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与振兴学风的关键。

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必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状况,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
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对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

为使各级干部、教师听课制度化,特补充几点意见。

一、听课人员
1.院级党政领导
2.教务处、督导办及各系部督导组成员
3.各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4.校内任课教师。

二、听课次数及要求
1.院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院督导成员每月听课不少于16次;教务处科级以上人员、系部督导组成员、教研室主任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校内任课教师相互听课每月不少于2次。

2.各系部领导和督导组要做好每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同行评教、学生评教结果前15%和后10%本单位教师的重点听课工作。

3.新进教师、晋升职称教师、参加各项教学评优竞赛、上学年度优秀教师要在本学期准备至少1次观摩课,以备选听。

4.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听课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的听课计划由各系部、教研室自行安排。

听课人员必须严格按听课计划进行听课,听课计划应提前制定并报送院教务处与院督导办。

三、组织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每次至少要听完一堂课。

听课人员要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总结、归纳、分析、反馈。

听课过程中要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结束后要填写《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

记录本与评价表必须由被听课人员签字。

3.各系部应将教师的听课记录本、评价表妥善保管,同时将汇总情况报送院教务处、督
导办。

院教务处、督导办随时采取深入课堂或抽查资料的方式进行督促,以便及时了解教师的授课情况。

教师应把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各系部领导、督导办或教务处等相关部门。

4.院教务处、院督导办及各系部督导组应定期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予以通报。

学院将把听课制度纳入考核内容。

各系部听课组织与执行情况以及听课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教师听课、授课情况是评价教学单位与教师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均与教师的晋级、晋职、晋档以及评定先进个人与单位等事项挂钩。

5.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员的听课和督促;任何人不得在听课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将予通报并严肃处理。

四、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2 :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
(20 -20 学年第学期)
授课教师:课程名称: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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