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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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理事会制度[汇总]

学校理事会制度[汇总]

学校理事会制度[汇总]学校理事会制度(09-10学年度)王卜庄镇大吴中心小学2009.9.1学校理事会制度校理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理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理事会决议的效力。

所以理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理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必须召开会议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证召开会议的次数,防止因长期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削弱理事会的作用,甚至使理事会虚设。

所以学校法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2(会议通知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如果属于是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会议主持人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校长)主持。

4(会议法定人数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因为理事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

5(会议决议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对决议程序的严格规定。

必须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为基数,这样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

6(理事本人出席交换意见,因此规定,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理事会是学校的集体决策机构,对学校内部事务进行讨论,理事之间相互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这里表明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但不得委托非理事人员代理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学校理事会制度

学校理事会制度

学校理事会制度一、引言学校理事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学校管理机制,旨在提升学校的决策效率、推动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理事会制度的定义、组成、职责和运作流程。

二、定义学校理事会是由学校内外相关利益方组成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管理政策和财务预算,以及监督学校的运营情况。

三、组成1. 校长:作为学校理事会的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以及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2. 校董会代表:由学校董事会指定的代表,通常是董事会成员中的一部分,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 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和意见。

4. 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学生的利益和意见。

5. 家长代表:由家长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家长的利益和意见。

6. 社会代表: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

四、职责1. 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学校理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确保学校的发展与时俱进。

2. 管理政策制定:学校理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管理政策,包括招生政策、教学质量管理政策、师资培养政策等,以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竞争力。

3. 财务预算决策:学校理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学校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监督学校运营:学校理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日常运营情况,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 评估和改进:学校理事会负责对学校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运作流程1. 召开会议:学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校长担任主席,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 议程确定:校长和学校行政团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每次会议的议程,并提前向与会人员发放会议材料。

3. 议题讨论: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各项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达成共识。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自考试题与答案(五)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自考试题与答案(五)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自考试题与答案(五)总分:78分题量:39题一、多选题(共39题,共78分)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B.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C.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D.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民办学校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聘任和解聘校长;B.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C.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D.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

A.发展学前教育。

B.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

C.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D.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主要目标有()。

A.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B.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C.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D.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正确答案:AB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下列有关依法治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治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依法参与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及答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及答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一、单项选择测试题1、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2A、《义务教育法》B、育法》3A、理事会、董事会B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国家给予()A、积极鼓励B、大力支持C、政策倾斜D、奖励和表彰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D、省级)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D、批准文件)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D、六人以上D、十五年以上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A、监督B、指导C、评估D11A、专项资金B、相关措施C12A、商业用地B、工业用地C二、多项选择测试题1A、实施科教兴国战略B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D2、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A、积极鼓励B、大力支持C3、下列属于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正常的办学活动。

()A、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B、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D、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B、实施()6、办学许可证由举办人持有保管。

在对外开展办学活动时应主动出示,不得(),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转借B、出租C、买卖D、复印7、A、专业带头人B、理事长C8()等方式,依法维权。

A、同校方协商解决方案B序,罢课示威D9中(A、教育政策研究B10A、税收优惠B、经费资助11、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给予大力扶持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如何大力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到这些地区,()。

A、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士向贫困地区进行捐赠()()()质量提升。

()4、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某民办小学在一次水灾后,借用当地寺庙作为临时课堂,学生们在寺庙中学习文化知识,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 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 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
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
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
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 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
民办高校校长的职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其他授权。
可见,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 办高等学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委的职权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共产党
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 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 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 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 任务的完成。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成教办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学校理事会制度

学校理事会制度

学校理事会制度引言概述:学校理事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促进学校的有效运营和发展。

通过设立理事会,学校可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专业化,提高学校的治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学校理事会制度的重要性和功能。

一、理事会的组成与职责1.1 理事会成员的构成:理事会由学校的重要利益相关方组成,包括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1.2 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监督学校的运营和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1.3 理事会的权力与义务:理事会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制定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事会的运作机制2.1 理事会的会议制度: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校的重大事务和决策,形成决议和建议,并将其传达给学校各级管理机构。

2.2 理事会的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设立不同的工作委员会,如财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专门负责具体事务的研究和决策。

2.3 理事会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理事会与学校的各级管理机构、师生代表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校的情况和需求,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三、理事会的决策与监督3.1 决策的民主化:理事会通过集思广益的方式进行决策,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性。

3.2 决策的专业化:理事会的成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就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3 监督的有效性:理事会通过制定监督机制和评估标准,对学校的运营和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学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四、理事会的效果与影响4.1 决策效果的提升:理事会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决策,能够避免单一观点和主观意识的影响,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2 学校形象的提升:理事会的存在和作用,能够增强学校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提升学校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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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行使职权民办学校的治理机构: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及议事规则(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民办学校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应设立决策机构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决策机构。

首先,民办学校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来处理其权利,决定其内部的重大事务。

如修改学校的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其次,建立决策机构,是实现效率与制约、分权与协作相结合的重要保证。

决定与执行相分离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建立决策机构,把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使决策者集中精力决策,执行者专注于执行,有利于提高效率;并且相互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腐败。

第三,建立决策机构,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

决策机构由多个人组成,并且来自不同方面,按照民主程序讨论研究问题,集思广益,按多数人意见决定问题,有利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第四,建立决策机构是综合反映各方面利益,保证办学宗旨的重要措施。

教育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牵涉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家长、学生、所在社区以及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建立决策机构,适当吸收各方面的人士参加,有利于各方意见的表达,实现办学宗旨。

第五,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其特点是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隶属关系,其自主权较大。

虽然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但部分学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造成管理混乱,影响民办学校的声誉。

设立决策机构,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决策机构可采用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对于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决策机构,本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并未指定必须设立什么样的决策机关,保持了较大灵活性。

据了解,目前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权力机构,一般由举办者的代表担任,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校长作为行政机构的领导人,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领导学校的教学和行政工作等。

(2)主办单位指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校长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与举办单位的关系松散。

(3)校(院)长负责制。

有的学校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往往是因为举办者为公民个人,自己出钱,不愿别人参入;或者是学校规模比较小,不愿多设层次。

(4)校(院)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

校务委员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执行机构,议行合一。

(5)教育集团统筹下的校长负责制。

教育集团的决策机构统筹决定学校的有关事项,校长负责执行,学校的独立性不强。

(6)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校(院)长负责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7)党委(总支或支部)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这种形式借鉴了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通常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

在上述众多的管理体制中,有的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有的不符合本法的规定,没有决策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调整,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决策机构设立及其职责。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的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单位的调查,民办高校中成立董事会的占71%以上,从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来看,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理事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因此这一形式有比较好的基础,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制度上比较成熟。

在理事会、董事会的选择上,到底哪一种更好?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主张用理事会,认为这是非营利组织所采用的形式,董事会是公司等营利组织所采用的形式,为了表明学校的非营利性,应实行理事会制。

另一些人主张用董事会,认为我国历来都有校董会的提法,现实中大部分学校也用的是校董会,在我国公益性社会团体中,很多用的也是董事会,董事会和理事会并无实质差别,应当尊重习惯和现实。

法律将这两种形式并列列举出来,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

应当指出,教育机构的董事会和企业的董事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企业董事会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经济利益,向股东负责。

教育机构的董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目的在于保障办学宗旨、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有一种社会责任。

校董会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董事不得在学校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更不得像企业的董事会一样实行按股分红。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常由三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是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举办者投入办学经费和提供基本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或者派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但这种管理应以决策机构的法定成员身份,通过参加校董会或者理事会的工作来体现,而不应以举办者个人身份直接干预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实践中个别举办人把自己凌驾于学校决策机构之上,直接干预学校的管理工作,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纠正。

二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

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有利于决策机构广泛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听取学校师生的意见,有利于使决策符合办学宗旨,尊重教育规律,提高办学质量。

三是热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或者是有经验的教育专家或者其他方面的专家。

本法并未明确要有这类人员参加,但考虑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靠自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决策机构有热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人士参加,有利于争取多方面的社会资助和扶持;吸收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

这也是国外私立学校通行的做法。

在决策机构成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上述三个方面的席位应当如何分配?出资人在董事会中应占多大比例?考虑到理事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民办学校的重大事项,对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负有重大责任,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确保办学质量,后两方面的人士应当占有相当比例,特别强调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另外,在有多个出资人的情况下,出资人之间的席位按什么进行分配,是完全按出资数量,还是要保持一定的平衡性?这些都需要有关的具体办法以及学校章程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决策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和产生方式关于决策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本法没有具体要求。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任职条件要求比较明确,对道德品行、守法纪录等方面有具体要求,并且规定有不得担任董事的具体限制对象。

民办学校在选择决策机构成员时,应当从严要求,保持决策机构成员的高水平和高素质。

本法对决策机构的组成,要求在理事会、董事会中,有1/3以上的成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对教育工作的熟悉和了解是作出正确办学决策的基础,决策机构中有一定数量从事过相当时间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了解教育规律的人士,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

因此,在选择决策机构成员时,应当贯彻这一规定。

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产生方式,通常首届由举办者召开成立会议,推选产生;以后按学校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

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相互推选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总数应当是奇数,以利于表决。

理事会、董事会应有一定的任期,定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改选理事、董事,应从学校的利益出发,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章程的规定提名、表决,保证产生的开放性和公开性。

理事、董事选出之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要求者,审批机关可以退回,要求学校重新产生。

理事、董事应公正履行职责,其权利是参加理事会、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其义务是维护学校的权益,遵守有关纪律。

理事、董事参加学校工作,是否取得薪金、报酬或者津贴,要由学校章程根据学校性质的定位作出规定。

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董事长召集,并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关于国家现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担任民办学校理事、董事,本法没有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此曾有限制性规定。

考虑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担负一定的管理职责,掌握一定的权力,担任民办学校理事、董事,容易产生角色上的冲突,以不担任为好,这也是有关廉政建设的纪律要求。

三、民办学校负责人的回避民办学校的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是否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具有特殊性,对管理人员公正性的要求更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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