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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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人防要求

地下室人防要求

地下室人防要求在现代建筑的设计与施工中,地下室人防工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在特殊时期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也是城市整体防护体系的重要环节。

那么,地下室人防究竟有哪些要求呢?首先,从建筑结构方面来说,地下室人防工程需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这是因为在战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冲击和破坏,如爆炸、地震等。

因此,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墙板和底板等结构构件,都要按照相应的防护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

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的配置数量和规格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地下室在遭受攻击时出现坍塌等严重情况,结构的整体性和连接性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钢筋的锚固长度、节点的连接方式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

其次,在防护设施方面,地下室人防有着多种特殊的要求。

防护门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设施之一。

防护门不仅要能够承受一定的爆炸冲击和压力,还要保证关闭时的密封性,以防止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等进入地下室。

除了防护门,还有防爆波活门、密闭阀门等设备,它们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性能测试,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再者,通风系统在地下室人防工程中也有着特殊的要求。

在战时,良好的通风是保障人员生存的重要条件。

通风系统需要具备过滤、净化空气的功能,能够去除空气中的有害成分。

同时,还要能够实现不同通风方式的切换,如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等,以适应不同的战争环境。

为了保证通风系统的可靠性,通风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另外,给排水系统也是地下室人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防地下室需要配备足够的储水设施,以满足人员在战时的生活用水需求。

同时,排水系统要能够迅速排出可能涌入的地下水和雨水,防止地下室积水。

对于污水的处理和排放,也有相应的规定,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在电气方面,地下室人防工程需要配备应急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等,以确保在市电中断的情况下,照明、通风、通信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2〕49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2〕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人防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

人防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防地下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维护及检查等工作。

三、安全责任1. 人防地下室的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2.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对人防地下室进行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防地下室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等要求。

2. 人防地下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人防地下室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4. 人防地下室的通风、排烟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人防地下室的用电线路应按照规定敷设,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6. 人防地下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管理,禁止存放。

7. 人防地下室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堵塞。

8. 人防地下室的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设施应完好有效。

9. 人防地下室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制度,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五、检查与巡查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人防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对人防地下室进行一次全面巡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3. 使用单位应每年对人防地下室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使用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七、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围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Ⅱ〉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㈠地下建筑的特点
⒈封闭、恒温的空间 ⒉需要机械通风和工人照明
㈡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㈢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设计工作顺序:一般是先地上、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5.2.13、 6.1.2.、7.4.3.)。
三、规模、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 (3.2.1.)
㈠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㈡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准
㈢室内净高
⒈一般防空地下室 ⒉战时车库
四、顶板、外墙的防护厚度
㈠设置要求 ㈡房间关系
五、洗消污水集水坑(3.4.10)
㈠设置位置 ㈡设置要求
六、防爆波电缆井(2.1.59、3.4.11)
㈠设置位置
〈Ⅵ〉辅助房间和柴油电站
一、辅助房间
㈠通风机房
⒈位置要求 ⒉隔声、吸声、减震(3.9.5.)
㈡厕所
⒈设置要求(3.5.1.) ⒉设置标准(3.5.2.) ⒊设置位置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3.2.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3.2.3.)
⒈全埋式管道层 ⒉非全埋式管道层
㈢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防 护距离(3.2.4.)
㈣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厚度
(3.2.5.)
五、防护分区
㈠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的划分(3.2.6.)
⒈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大小 ⒉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条件 ⑴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 ⑵位于多层防空地下室中人防层以下的各层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 ②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8-11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人防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定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 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相关省份的其他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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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8-11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
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
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
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
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
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三、实行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要按规定
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转租普通地下室,要征得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出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
县建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
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
的区县建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2、房屋所有权证;
3、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
4、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受托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
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个人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出租)的,需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的证明;
7、使用普通地下室,提交已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的证明文件;租赁普通地下室,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
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三)各区县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核对有关证件原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

(四)未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的普通地下室,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备案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三)。

(五)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建立健全普通地下室记录档案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
记录档案。

(一)市、区县建委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地下空间(普通地下室)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要作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二)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采集并更新辖区内普通地下室数据库资料的内容。

(三)各区县建委每季度应按规定将更新的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五、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建委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辖区内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和用于商业、文化娱
乐业、旅店业和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

(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巡视和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区县建委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
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群众举报或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建议人。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二二ОО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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