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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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有关要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有关要求

附件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有关要求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认定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适用此条以民用建筑采用桩基为前提,且满足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下室空间净高(地下室空间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定标准。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适用此条以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为前提,并满足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要求。

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意见确定。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意见确定。

4.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依据地质勘察报告或地下管道密集资料确定。

5.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指,民用建筑应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应建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配套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减免事项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中、小学校的办公、会议、食堂、宿舍和浴室用房等不属于教学用房,按规定不应减免。

2.危旧住房的认定条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其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2)必须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翻新改造后的住房面积不大于原危旧住房的面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近年来,解决城市建设中涉及的防空地下室问题已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量的投资,在投资的过程中,附加的税费也随之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针对相关企业、个人提出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通过政策实施,可有效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为企业、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是指政府为了降低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的投资成本,所采取的一项减免政策。

其主要特点是,在保障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企业、个人在建设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减轻负担,以此刺激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理流程1.企业或个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进行现场勘查或审核相关地图资料。

4.对申请的防空地下室进行评估,并核准申请的建设方案。

5.企业或个人按照核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6.完成建设后,提交验收申请。

7.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颁发减免通知。

申请材料1.企业或个人介绍信。

2.企业或个人的投资方案。

3.企业或个人的商业计划书。

4.建设方案。

5.建设地点的土地证明书以及建筑设计规划。

6.相关的许可证明。

注意事项1.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前,需对所建设的地下室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防空要求,并得到正式核准。

2.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时,务必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资料真实有效。

3.如果相关材料与规定不符或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审批结果。

4.审批周期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为30天。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企业、个人的负担,降低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投资成本。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采取绿色环保的理念,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申请中,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减免政策的效益。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闽人防办〔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意见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意见
得擅自更改,当需要 涉及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的变更时,应提供规划、建设、消 防等部门的意见,并将修改图纸及时申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 变更审查核实。 核实日期:2019 年 2 月 22 日
核实单位(盖章)
新建 3#厂房 金华华东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 589m2 0m2 0m2 0m2
非居民住宅面积 工业:589m2 防空地下室面积 缴 费 金 额 0m2 无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防工程易 地建设核实 及征收意见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本工业用地投资项目中,金华 华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建 3#厂房等属于工业建筑及配套设 施,不需执行人防结建政策,本项目符合工业用地项目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备案要求,现准予备案。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意见表
编号:易地核实〔2019〕第 14 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业街 建 设 地 点 77 号 设 计 单 位 地下室建筑面积 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 限公司 0m2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地面总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面积 应 建 面 积 欠 建 面 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指南BSZN-151004—201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畴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4)《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5)《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2007第162号令)。

(6)《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

(7)《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51号)。

(9)《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252号)。

(10)《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规发〔2010〕266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12)《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政发〔2012〕65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皖人防〔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审批 工作

人防审批 工作

人防审批工作
人民防空审批工作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方面的审批。

在进行人防审批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包括项目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为了提高人防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防空的重要性,增强人们的防空意识和责任感。

2.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3.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人防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4.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

5. 引入信息技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审批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总之,人防审批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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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崇州市行政审批局
4.办理窗口:崇州市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窗口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313205
9.投诉电话:82165003
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9:0 0-17:00
11.网上预审:否
12.网上审批:否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
4、《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十八条)。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领取批复。

四、申请材料
1、由建设单位填报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合并)建设申请表》。

(窗口索取,收存原件1份,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审查通过并盖章的总平图。

(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1份)
3、立项文件。

(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1份)
4、易地建设证明材料。

(由民用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情况说明或地质检测报告;人防情况说明需加盖民用设计单位鲜章,地质检测报告加盖出具报告单位的鲜章;收存原件1份,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5、《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告知书》。

(收取原件1份,由行政审批局出具并加盖行审局鲜章)
五、适用范围
崇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

六、申请条件:无
七、注意事项:无
八、数量限制:无
九、审批结果:批复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编码:
十二、复杂事项
十三、省市县联审:否
十四、服务分类:2-12
十五、办理层级及审查类型:B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崇州市行政审批局
防空地下室易地(合并)建设申请表
编号:备注:以上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应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人防审(设)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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