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陇政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1日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结建”工程(“结建”工程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财政厅、甘肃省人防办、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防工程审批管理(一)审批管理范围城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及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人防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本实施意见所称人防审批包括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审批。
(二)审批管理权限市、县(区)两级工程项目人防审批权限参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执行,即由省、市审批的项目,该工程项目人防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由县(区)审批的项目,该工程项目人防审批由县(区)人防办负责。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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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图文稿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兰政发【2008】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有效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当前,人民防空建设与军事斗争应急准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促进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一)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
(二)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公交枢纽、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作者:admin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區183更新时间:2007-12-18中收歳此页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 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责任和防护(化)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省属)人防重点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
已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所属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未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认定条件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贯彻执行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三)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四)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五)对人防工程重要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六)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f9250c79563c1ec5da714c.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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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作者:admin????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
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人防重点城市,根据国家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防空地下室建设造价为基础,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其中,兰州市第平方米1650元,其它城市每平方米1250元。
????(二)省属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50元。
????七、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未范项目,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八、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格式附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时,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按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程序报批。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切实管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资金。
????十二、为了确保全省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从兰州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30%,其他城市提取10%,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由省级人民防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