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武政〔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19〕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中《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建房收取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改办〔2007〕2号)中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因有效期于2019年8月7日期满,其中《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同步失效。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审查,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出台与《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相悖的政策。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专项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计算规则

易地建设费模拟计算
一、建设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审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此模拟计算可作为缴费数额的参考。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数额,应按以下情况选择确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900元/m2缴纳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76元/m2缴纳易地建设费。
3、新建(包括翻新)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m2缴纳易地建设费。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防空部门主管各自辖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拟订,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其中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修建。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可以由建设单位易地修建,或者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3米,楼层在10层以上的;(二)建设地段内房屋及其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不能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安排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四)房屋基础处在岩基、流沙等地带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1、六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面积计算标准
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5%计算。
(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
3、新建除第(1)、(2)项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3%计算。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等级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等级确定。
注:本标准为陕价费调发
(2004)12号制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鄂人防2006 31号文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管理本单位、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和标准,对城市实行分类建设、分类防护。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确定。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确保做好防空袭准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和群众防空组织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项工作中的作用。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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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05]116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你们《关于贯彻<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几点意见的请示》(武价房[2005]1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西湖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远城区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街镇(开发区)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名单、附件二所规定的空白区域执行。
建设标准按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中,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上述区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平方米(其中,东西湖区区政府所在地为1500元/平方米)。
对农民自建自用住房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