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为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所需的资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对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来确定。
在我国,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一般会根据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人防设施建设需求来确定具体的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积为单位来计算的,具体的费用标准会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段来进行调整。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是合法的,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首先,人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往往是通过人防易地建设费来筹集的。
其次,人防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再次,人防设施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资源的使用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的。
在确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一方面,要保证人防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为过高的费用标准而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过大的负担。
因此,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和评估,确保费用标准既能满足人防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又不至于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总的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才能保证人防设施的建设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经济问题。
希望各地区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费用标准的公平合理,为城市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建筑A类)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1.3条: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m。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3.0.9条: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首都城市建设、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设置专(兼)职办事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房管、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税务、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61ba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4e.png)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3〕46号)中规定:“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03款‘人民防空经费’下增设6103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对人防部门上缴各级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作如下调整:一、人防会计科目在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207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人防部门收取、应上交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第40102项“地方预算拨款”下增设4010201子科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财政部门拨回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增设4010202子科目“其他”,反映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经费。
二、记账方式(一)结转历年结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事业基金”下相关子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下相关子科目。
(二)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
(三)上交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三、政府列入人防经费
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3、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800元/㎡
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更新日期: 2007-6-25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提高城镇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缓解地面人口密集、交通拥挤状况,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本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和市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依法制定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和外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七条修建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建设“满堂红”(即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建筑,应按其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建筑,应按其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工程的,应按其建筑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区人防办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39c4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4.png)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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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
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
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
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