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5【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什么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什么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为了满足人民防空需要,在军事需要减少或取消可能对城乡居民造成的伤亡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用于建设人防设施的费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最早出现在我国的人防工作中,主要用于解决因军事需要导致的居民迁移问题。
在战争时期,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会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将居民从战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这些费用包括了居民的安置、搬迁、补偿等各方面的花费。
在战争结束之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用途逐渐扩大,不仅仅局限于战时的军事需要,还涉及到日常的民事防空工作。
例如,城市中的地下避难所建设、防空洞设施的完善等都属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范畴。
同时,人防易地建设费也是财政预算中的一部分。
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转和军民共建共享的原则得以落实。
这部分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拨款,然后再由专门的人防建设单位进行使用。
这样的严格管理措施可以确保人防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并防止滥用和浪费的发生。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对象主要是需要转移的居民,他们根据政府的指示,配合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安置。
政府会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搬迁和补偿方案,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防易地建设费对于国家的居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有效地提高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效果,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
同时,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人防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的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为了满足居民防空需要而设立的一项资金,是保障人民军民共建共享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可以提高人防工作的有效性,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三、政府列入人防经费
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3、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800元/㎡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浙价服[2013]249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4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人防办: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为:结建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分档累进计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5000(含)平方米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4元/平方米,5000(不含)平方米至10000(含)平方米部分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10000(不含)平方米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根据人防工程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兼顾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不超过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80%执行。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浙江房地产各项规费收费标准表(浙江)

招标代理费
工程造价 金华外滩经验指标为0.2元/m2总建筑面积
国家计委 [2002]1980号文
金华市区前期物业
物业招标代理费
总建筑面积 1元/m2总建筑面积
服务前期招标标管
理暂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
万分之1.875的交
招标交易费
工程造价 估算指标0.5元/m2总建筑面积
易服务费,每次场 地费300元,公示
四证(建设用地许可
15 2.2.9.4 水土流失费 16 2.2.9.6 城市排污费
规费收费标准库(浙江省金华市)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单位
收费阶段和简要流程
注意事项
文件链接
总建筑面积 2元/m2总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10元/m2地上建筑平米,可退50%
总建筑面积 1.5元/m2总建筑面积,可退1/3,
土地面积
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招投标交易中心
民防办
招标前委托有资质单位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 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投 标
招标过程收取施工总包、施工 监理、设计招标、勘查招标费 用
浙江链接文件\招标代理 费.docx
浙江链接文件\金华市物业招 标代理费.docx
取消收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前支 付
无收费文件,按实结算。金东外滩一期经 验指标为10.2元/m2地上建筑面积
节能评估单位
方案设计结束、施工图设计完 成前进行评估,即四证申领前 完成
金华市水电安装队
浙江链接文件\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 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docx
浙江链接文件\浙江省雷击风 险评估.docx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浙价费〔2016〕21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民防空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尽建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征收标准1、6级: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
2、6B级:10层以下,2000㎡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6级:新建除(一)项、(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1500元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优惠政策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费、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征收范围县城(含乡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标准序号建筑类型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五级防空地下室。
2修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常6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6级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