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长人防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长人防发〔2018〕33号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增强我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快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综合防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总体规划及战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和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一) 在我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园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含改、扩建和危房翻新),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所在城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三)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安置住房、棚改等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学、幼儿园、各级医院、养老和医疗机构等项目按应建人防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支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惠府[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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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人防发〔2012〕31号
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
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各盟市(旗县)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呼和浩特市按照15%、其他盟市(旗县)按照10%的比例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同级国库。
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支出;
(四)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通信业务支出、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支出;
(五)人民防空准军事化建设、业务训练支出;(六)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支出等。
三、各级财政、人防、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情况的对账工作,各级人防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和国库进行对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和账务一致,并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隐瞒收入或截留和挪用。
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将对各盟市收缴国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少上缴自治区易地建设费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组织专项督查,并责成其进行纠正、
全额补缴。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上缴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