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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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社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宁人社[2018]142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8页(P36-43)
【作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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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白下区建中中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白下区中医医院) 南京市玄武区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玄武区中医医院) 南京市鼓楼区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鼓楼区中医院) 南京市下关区热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下关区中医医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雨花台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秦淮区中草医医院) 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建邺区上新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建邺区中医医院上新河分部)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秦淮区西街卫生院) 南京市秦淮区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秦淮医院秦虹分院) 南京市秦淮区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秦淮区门西医院) 南京市下关区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下关区小市医院)
白下区汉中路155号 栖霞区红山路十字街100号 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50号 南京市金陵路1号
86539672
H0043 H0044 H0045
85638721 86433612、 86441312 52304321
29 30 31 32 33
H0047 H0049 H0050 H0051 H0052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H0229 H0232 H0287 H0294 H0320 H0324 H0333 H0360 H0361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玄武医院红山分院) 南京市白下区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白下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月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月牙湖分院) 南京市白下区中医医院长白街社区卫生 服务站 南京市白下区银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秦淮区大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京市下关区五塘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京市儿童医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新村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妇幼保健所)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殊病认定表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殊病认定表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殊病认定表
认定流程请见本表背面
认定流程:
1、申请。

参保人患有本表所列门诊特殊病种的,在本市有认定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向有认定资质的医师提出病种认定申请。

2、认定。

认定医师为参保人确诊后,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同时将参保人员的病种名称、确诊依据、确诊时间等病种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的HIS系统。

3、审核。

参保人携带认定医师签字确认后的本认定表,及确诊依据的相关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病种认定的审核。

其中,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还须提供《透析方式知情同意书》,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须提供移植手术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将审核通过后的参保人病种名称、认定医师、确诊依据、确诊时间等病种信息,从医疗机构的HIS系统转入或录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定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病种信息同时,选择本人门诊特殊病种的就诊定点医药机构:
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肺结核、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选3家定点医疗机构,1家定点零售药店;
②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血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限选1家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驻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流程办理门诊特殊病种认定,也可持本表在异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通过“我的南京”APP上传材料进行登记。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补助与单位分担、个人缴费相结合。
财政对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对象缴费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参保费用部分分担。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家庭病床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七)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和门诊大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实行限额补助;
(二)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和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低于最低划帐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月补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一次性启动资金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日期】2007-11-27【生效日期】200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南京市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区(县)医疗保险及相关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本级统筹所属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为参保对象提供经办服务。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及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宁取得就业许可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退休(职)人员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务工及自由职业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06月29日 15时28分 161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险”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九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快构建和谐南京,实现“两个率先“,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全覆盖、多渠道、专户存、保大病、补门诊、属地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3、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单位分担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4、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二、参保对象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实行全覆盖。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2)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居民“);(3)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及婴幼儿;(4)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统筹地区借读中小学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5)市属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

(上述(3)-(5)类人员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筹资标准和方式6、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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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大病申请表
办理流程见背面
办理流程:
一、领表
患有本表所列病种的参保居民,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大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本表(一式两份)。

二、认定
患者持本表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到原手术医院认定。

三、送件
患者持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申请表》和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及相关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

1、恶性肿瘤患者提供确诊病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或肾功能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患者提供移植手术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或疾病诊断书原件。

5、精神病患者须由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的专科主任医师确诊(如已具备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的,无需再填写“确诊定点医疗机构意见”栏,需附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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