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项目溯源电子秤汇总
肉制品生产中的可追溯性与质量溯源体系建设

肉制品生产中的可追溯性与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在当今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肉制品行业也逐渐意识到建立可追溯性与质量溯源体系的重要性。
本文将就肉制品生产中的可追溯性以及质量溯源体系建设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可追溯性的定义与意义可追溯性是指能够准确、有效地追踪产品的生产和流转过程,记录和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
在肉制品生产中,可追溯性可以追溯到养殖环节、加工过程以及分销环节中,通过详细的信息记录与管理,能够实现源头追溯和溯源追踪,有助于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一方面,可追溯性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可追溯性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肉制品生产中建立可追溯性体系势在必行。
二、肉制品生产中可追溯性的关键要素1. 养殖环节的可追溯性在肉制品生产的养殖环节,养殖场应加强对动物疾病防控的管理,并建立健全的养殖记录和医疗处理档案。
通过标识动物的身份信息、疫苗接种记录等,确保养殖过程的可追溯性。
同时,还应与兽医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相关疾病监测和防控的数据。
2. 加工过程的可追溯性肉制品的加工过程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记录关键环节的温度、时间等生产数据。
此外,还应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尽可能选择有监管标准的供应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可追溯。
3. 分销环节的可追溯性在肉制品销售和分销环节,企业应建立起健全的物流管理体系,记录产品的入库时间、出库时间以及供应链的流向等。
此外,还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溯源,及时掌握产品的流通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处理。
三、质量溯源体系建设的关键除了可追溯性外,建立质量溯源体系也是肉制品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质量溯源体系是在可追溯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SBT 11124―2015《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的主要内容(1)

SBT 11124―2015《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的主要内容(1)为了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商务部于2015年1月6日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124―2015《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SB/T 11124―2015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的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等要求,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电子秤端的设计、制造、试验和应用,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同时也为产品认证提供了依据。
1 术语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是指应用于农产品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具备称重、射频卡读写、网络通讯、数据传输、凭证或标签打印以及其他追溯功能的电子台秤,简称溯源电子秤。
2 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的要求包括设计、外观和结构、计量、技术、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限用物质的限量和功能模块9个方面。
2.1 设计要求主要对硬件、软件、中文信息处理和文档等提出了要求。
硬件应进行可靠性、维修性、易用性、软件兼容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设计。
硬件系统应留有适当的扩展余地,应具有一定的自检功能。
秤的结构应符合相关要求。
软件应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应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部分驱动软件或增配的应用软件外,还应配有相应的检查程序。
中文信息处理包括字符集和汉字字型。
产品应至少支持相关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汉字点阵字型。
文档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的中文档集规定。
2.2 外观和结构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迹等,表面涂层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金属零部件无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产品表面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端正、牢固。
产品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可插拔部件应可靠连接,开关、按钮和其他控制部件应灵活可靠,布局应方便使用。
2.3 计量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项目溯源电子秤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项目溯源电子秤资质要求投标单位可以是系统集成商,也可以是设备生产厂商。
如果投标单位为系统集成商,必须满足以下所述的全部6项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记录;(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三)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及维护经验,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营业执照注册成立时间为准);(四)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或2000以上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投标人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并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深入研究。
必须具有承办至少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经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果投标单位为设备生产厂商,则需满足如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须具有肉类蔬菜追溯体系或类似项目业绩(以业绩合同为准),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采购要求1.1.1.招标设备名称、数量:本包采购溯源电子秤产品,所采购产品的名称和数量见下:1.1.2.农贸市场溯源电子秤1.1.3.电子交易磅秤2、服务要求2.1质量保证:2.1.1投标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满足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并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2.1.2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均为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2.2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标准服务,即与投标设备制造厂商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的有效服务标准相一致(投标人不得另行制作网页)。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试行〕本规范规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中,各个流通环节的总体要求,以及基础治理、追溯治理、流程治理、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差不多要求,适用于定点屠宰厂、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企业。
一、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标签电子秤。
标签电子秤是指具有计量、联网、摊位号治理、多批次治理、限量操纵、数据上传下发、追溯码打印等功能的设备。
〔二〕卡单同行。
卡单同行是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与肉类交易凭证共同跟随肉类买主。
二、屠宰厂差不多要求〔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及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治理,达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要求。
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生猪来源依据,以肉类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流向依据〔卡单同行〕,实现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的对接。
大中型屠宰厂以电子结算为原那么,不具备电子结算的依照追溯子系统差不多要求实施。
〔二〕基础治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都市追溯治理平台连接。
落实专职治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治理。
要求治理人员具备运算机差不多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治理。
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出。
确保生猪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屠宰厂生猪来源信息对接批发、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治理。
1.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备案。
进场经营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屠宰厂进行备案。
由屠宰厂登记经营者差不多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交易。
2. 生猪进厂登记。
在生猪进厂处设置登记窗口,由屠宰厂治理人员验证〔生猪产地检疫证〕收货,货证相符后按要求划分批次,并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储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
郑州市商务局肉菜追溯体系优化项目

郑州市商务局肉菜追溯体系优化项目项目需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商务部、财政部正式启动旳一项民生工程,重要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屠宰厂(场)、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及团体消费等流通环节旳追溯子系统,通过集成电路卡(IC)、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等传递追溯信息,并通过建立中央、省、市三级政府追溯管理平台,实现肉菜产品旳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贯彻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旳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流通旳组织化、包装化和信息化水平,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按照重点突破、试点先行旳方针,郑州市于开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重要任务包括: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原则化菜市场和部分团体消费单位建设节点追溯子系统,配置智能溯源秤、移动式或固定式信息读写机具等设备,在经营者交易过程中,自动采集记录肉类蔬菜来源、检测、交易、流向及经营者信息;建设都市追溯管理平台,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节点追溯子系统相连通,汇集各流通节点追溯信息,合成完整旳全过程信息链条,并开展信息综合开发运用。
根据项目建设方案,郑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已经完毕都市追溯管理平台与重要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
根据前期建设实际状况,现深入对建设内容进行优化,重要体目前系统容灾备份优化、节点子系统设备增补和指挥中心建设等方面。
电子秤功能扩展:3月,本市通过国家商务部联合采购旳大称及小秤是通用规格,不能满足郑州市交易量大、电子秤使用率高、量程大、需移动等实际使用需求。
因此,需要增长电子秤交易终端3G模块、可移动滑轮和电子秤电子交易验证处理功能。
整体系统容灾备份优化:针对整个平台系统服务器及存储增长容灾及备份功能,增长存储、双机软件,设计负载均衡模式、异地备份方式等提高系统旳容灾能力及安全保证机制。
建立指挥运行管理中心:建立郑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指挥运行管理中心,有效实现对整个体系旳科学管理与资源合理调动。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研究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研究
肉制品质量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及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肉制品生产的过程中,电子秤是关键的衡量工具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肉制品的质量安全,辽宁省针对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进行了研究。
首先,辽宁省采取了采购检验的方式,严格把关电子秤的质量。
在采购电子秤时,辽宁省制定了电子秤质量标准,对所有入库的电子秤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每一台电子秤都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其次,辽宁省开展了电子秤日常检验工作。
对所有使用的电子秤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每一台电子秤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并对每台电子秤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始终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其三,辽宁省开展了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技术改进与应用。
辽宁省重点研发了一种基于电子标签技术的电子秤,并将其应用于肉制品监管追溯体系中。
该电子秤能够实现对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的全程记录,有效地提高了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辽宁省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地提高了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水平。
未来,辽宁省将继续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与应用,不断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肉制品。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研究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研究
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一直备受关注,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是
为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秤已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
在肉类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方面,电子秤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称重准确性研究:电子秤是用于测量重量的设备,准确性是其最重要的性能指标
之一。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准确性测试,确保
称重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因误差而导致监管不准确。
2. 追溯功能研究:追溯是指对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程可追溯的管理。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会加入相应的追溯功能,使监管人员能够准
确记录产品的重量、来源、生产日期等信息,便于追溯质量问题的发生源和流程,提高监
管的效果。
3. 数据共享与联网研究: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还会探索数
据共享和联网功能,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与信息交换。
这样一来,相关部门可以及时获取到产品的信息和监管数据,提高监管部门对肉类产品质
量的控制和监督能力,快速反应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4. 技术创新与推广研究: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的研究也会积极探
索新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
借助新技术,可以进一步提
高电子秤的准确性和追溯功能,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研究

辽宁省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电子秤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而肉类作为食品中不可替代的主要营养源之一,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国家加大了对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肉类产品的出厂、流通、销售等全过程监管。
而其中,肉类产品出厂前的称重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肉类产品出厂前的称重环节,通常采用电子秤进行称重,并通过秤台上的显示面板和打印机等设备记录称重信息。
因此,电子秤对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电子秤存在一些问题,如准确度、稳定性、可重复性等不足,这些问题都会对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辽宁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了电子秤的研究,通过研究电子秤的性能和功能,进一步提高电子秤的准确度、稳定性、可重复性等指标,从而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效果。
首先,辽宁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研究了电子秤的准确度问题。
对于电子秤的准确度,主要通过对电子秤的测量误差进行衡量。
通过实验发现,电子秤的准确度受秤台平整度、零点漂移、角度误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辽宁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了严格的电子秤使用标准,对每台电子秤都必须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测,保证电子秤的准确度能够满足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
最后,辽宁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还研究了电子秤的可重复性问题。
电子秤的可重复性主要反映了秤表校准后再次进行称重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通过对电子秤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发现电子秤的可重复性主要受环境因素、电子元件质量和硬件设备的稳定性等影响。
为了提高电子秤的可重复性,辽宁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采用了多种措施,如加大硬件设备的稳定性、精心设计电子元件、完善秤台环境,并开展定期维修和检验等工作,提升电子秤的可重复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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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项目溯源电子秤资质要求投标单位可以是系统集成商,也可以是设备生产厂商。
如果投标单位为系统集成商,必须满足以下所述的全部6项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记录;(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三)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及维护经验,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营业执照注册成立时间为准);(四)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或2000以上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投标人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并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深入研究。
必须具有承办至少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经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果投标单位为设备生产厂商,则需满足如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须具有肉类蔬菜追溯体系或类似项目业绩(以业绩合同为准),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采购要求1.1.1.招标设备名称、数量:本包采购溯源电子秤产品,所采购产品的名称和数量见下:1.1.2.农贸市场溯源电子秤1.1.3.电子交易磅秤2、服务要求2.1质量保证:2.1.1投标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满足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并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2.1.2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均为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2.2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标准服务,即与投标设备制造厂商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的有效服务标准相一致(投标人不得另行制作网页)。
在标准服务基础上,投标人还应达到以下标准:2.2.1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详细的服务计划(售后服务内容、等级、相关服务指标、售后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情况及其联络信息),应承诺货物升级、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售后技术支持服务情况。
投标人应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质保期内均提供上门维护、升级服务,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
2.2.2投标人应承诺,在投标货物质保期内,提供不低于7*24小时的现场质保和技术支持服务,对故障在1小时内响应,3小时以内到现场,12小时以内解决问题;不能当场修复的,必须采取提供备品、备件或备机等措施,以保证采购单位的正常使用。
如果逾期未作出响应,投标人应承担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三年质保期内,中标的设备供应商需按照每200台溯源电子秤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提供7×24×365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现场服务支持要求与农贸市场运行作息同步,每月至少对溯源电子秤巡检1次。
2.2.3投标人除在质保期内提供设备标准现场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外,还应另外提供电子交易一体机、溯源型电子秤、条码电子秤质保期满后2年服务的承诺及备品、备件支持,以满足最终用户硬件故障、升级的要求。
2.2.4 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必须为最终用户即时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用户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服务。
2.2.5当中标货物发生严重故障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中标人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2.2.6质保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设备或部件而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
2.2.7投标人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设备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2.2.8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除非最终用户提供书面许可,否则不可使用此范围外的其他(非新的)配件。
2.2.9在质保期内,中标人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中标人仍须对因投标设备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相应责任。
2.2.10设备提供商应与软件与集成单位积极配合,具体包括硬件相关软件开发的及时响应、集成与联调时的充足人力配备。
接口开发需求确认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一周内予以新版本提交;系统联调时保证按照甲方认可的实施计划时间点派人到达所有节点现场,逐个节点与软件集成单位共同完成联调并通过验收。
3、质保期设备质保期要求详见采购要求,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均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工期要求和误期赔款本项目总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分三期实施,分期签订合同。
分期合同期限内完成全部系统建设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阶段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分期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按合同分期支付项目款。
如果经验收,该系统不合格,则视为中标人没有如期交付,中标人应对采购人进行误期赔偿,误期时间自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验收不合格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
误期赔偿费率为,每延迟1周,赔偿合同总额的1%(百分之一)。
一周按7个日历日计算,不足7个日历日的按1周计算。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是合同金额的1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中标人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误期赔偿,并承担赔偿采购人因成交人误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如果由于采购人的原因耽误了项目实施进度,则因此而延误的时间应从中标人的实施进度计划中扣除。
在采购人的延误终止时,中标人的进度时间恢复计算。
5、项目工作内容及成果文档的提交应覆盖以下内容,电子文档是成果不可分割的部分。
要求如下文档:5.1项目实施前:需求分析报告;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项目实施计划;5.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工作单、故障诊断及排除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衍生的其它相关资料;5.3项目实施后:系统试运行和自测报告、故障诊断与排除手册、工作总结报告;5.4培训期间:培训计划、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员使用手册;5.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付款方式6.1二期项目分三期实施,签订分期合同。
中标人在分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人进行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系统建设计划、开发方案、实施方案、管理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向采购人提供上述文档并需经采购人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凭采购人签字盖章的支付通知书向采购人办理分期合同总额40%的预付款结算手续;6.2在分期合同要求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通过分期项目初步验收,投入试运行,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凭采购人签字盖章的支付通知书、初验报告向采购人办理分期合同总价50%的货款结算手续;6.3投入正常运行后一年后,中标人凭采购人签字盖章的终验报告、发票复印件、支付通知书向采购人办理余款,一次性付清分期合同金额10%的尾款。
7、其他及有关说明:7.1采购单位需求在开发期和试运行期内,仍有可能不断完善,投标人须承诺在采购需求或政策法规范围内,随着采购单位需求的变动随时作出响应,修改应用软件。
正式验收通过后,若有需求变动,在免费维护期内,仍应免费按采购单位需求对整个系统做出相应修改,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
7.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包括无锡市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所有软、硬件及其配件、包装、运杂、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从项目中标起到项目正式交付以及质保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投标方案中的硬件设备如需使用特别接头、插座等,由中标人免费提供。
7.3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不在本项目的报价范围。
7.4本项目中有信息安全产品的,必须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7.5本项目中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只能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进行报价。
7.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7投标人的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应包括: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系统的体系架构和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肉类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平台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包括软件开发、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试运行、测试、调优、应用开发培训、系统管理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培训等内容;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7.8投标人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技术正偏离请另列表说明。
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投标人作出中文注释,7.9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货物清单中的数量为估算值,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调整设备的具体内容及数量,但不得作随意删减,并须在设计方案中说明增加理由。
投标人有义务保证本次体系建设的完整性,须承诺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缺少设备、配件或服务导致采购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免费予以提供。
7.10投标人所投产品须为原厂全新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原产地产品,未曾开箱使用,能够与采购单位现有设备正常连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其功能范围内保障用户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所投产品及主要部件均须非停产设备,并提供备件、附件和耗材的供应。
7.11投标人须保证所投硬件产品包括相关附件为厂家原装正品,软件产品为相关厂家正版软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产品具有合法的版权或使用权,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过程中出现版权或使用权纠纷,应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7.12各投标人须进行系统陈述,陈述应包括应用软、硬件系统整体架构,主要组成部分介绍、系统主要功能特性的实现以及对于现有系统结构框架的优化和完善情况等方面。
7.13在系统开发调试、运行使用过程中,软件开发方必须严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将信息数据,向任何无关单位与个人提供和泄露。
7.14质量及验收: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如有质疑,以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结果为准,如产生检验费用,则该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验收条件:开箱验收:清点设备装箱内容符合装箱单所列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书承诺;开机验收:设备应通电开机后进行所规定时间的试验运行后方可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