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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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人
的不慎或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存在危险或违法行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涉及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死
亡结果。

具体来说,危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死亡;而违法
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存在过失
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必须构成过失,以致他人死亡。

只有行为者
存在疏忽或错误,才能构成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罪。

(3)加重结果为死亡
加重结果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这种结果也可以由另一
个行为间接引起。

2、过失致人死亡的惩罚
无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一种
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受到从重处罚。

(1)死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伤亡特别严重,可能会
面临死刑处罚。

(2)无期徒刑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行的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4)拘役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体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犯罪、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件。

在我国,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围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 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3.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罪 刑法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致⼈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其他交通⼯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第⼀百三⼗五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交通⼯具致⼈伤亡,在排除⾏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原则上讲,⼀般应⾸先考虑以过失致⼈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为同时⼜符合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原则,以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43号案例:李满英过失致⼈死亡案) 2.致对⽅跳⽔后溺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被害⼈跳⽔虽是⼆被告⼈侵害⾏为所致,但被害⼈作为成年⼈,有完全的判断和认知能⼒,能够控制⾃⼰的⾏为和意识,其选择跳⽔逃⾛,说明其具备⼀定的⾃我救助条件和能⼒;⽽且,⼆被告⼈并不具备对被害⼈施救的能⼒,不符合⾏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能够履⾏的不作为犯罪的前提,不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

因此,不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被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

⼆被告⼈离开现场的⽬的是让被害⼈消除顾虑,尽快脱离危险之地,并⾮置被害⼈于⽔中⽽不顾。

刑法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与责任

刑法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与责任

刑法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与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的要件和责任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解析,探讨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责任的划分。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规定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疏忽、不注意或违反规定:犯罪主体在行为中存在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规定的情况,导致他人的死亡。

疏忽是指犯罪主体在关键时刻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不注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没有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违反规定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某一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却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这一行为。

2.因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这一点是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关键。

如果犯罪主体的行为只是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一定威胁或者造成了轻微伤害,无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的程度:犯罪主体在行为中的过失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犯罪主体应当预见到但未能避免,或者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予以放任。

这种过失的程度可以通过实际行为、知识水平、职责等方面来判断。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划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是根据过错的程度来划分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故意放任致人死亡: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出于故意放任或者冷漠的态度,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漠不关心,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的责任最为重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过失犯罪意识较重:犯罪主体虽然没有故意放任致人死亡的意图,但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或者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过失犯罪意识较轻:犯罪主体虽然存在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其过失意识并不明显或者没有达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也许是在不经意间发生,但是总归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不受刑法保护,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

那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怎么量刑呢
律师解答:
只要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分析.doc

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分析.doc

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分析作者:王剑波王浪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26日晚8时许,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和张某下班时遇见同在本市打工的老乡赵某,赵某便邀请李某和张某到市郊兴隆酒店饮酒。

在包间内,赵某提出自己有门路要与老乡李某和张某合伙挣钱。

李某和张某便追问有什么门路挣钱,赵某称自己从厂子里搞出来了一批电缆,想请两位老乡帮忙找可靠的销售渠道。

李某和张某听说后便不断追问电缆的存放地点,赵某坚持不说,李某和张某便对赵某进行谩骂和殴打。

饭店服务人员看见后,便和饭店老板一起过来劝阻制止,赵某便乘机逃出了酒店,但李某和张某追出酒店并强行将赵某拉上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带至市郊水库堤坝处。

李某和张某将赵某拉下车,拳打脚踢继续逼问其电缆的存放地点,并威胁赵某如不交代就将其送交公安机关。

赵某为摆脱李某和张某的追打,趁二人不注意跳入水库中,李某和张某便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并大声劝赵某上岸。

十分钟后,李某和张某见赵某仍不肯返回岸堤,为消除赵某的顾虑促其上岸,二人遂开车离开堤坝。

第二天,赵某的尸体在水库堤坝附近被发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赵某全身体表无明显损伤,排除暴力致死,但肺水肿,结论为溺水死亡。

二、分歧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意见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持续谩骂和殴打,迫使被害人跳水逃跑,进而使得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所以,二被告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被害人被淹死这一危害后果发生的义务。

然而,从客观上看,二被告人置被害人的安危于不顾,不履行因自己先前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独自驾车离开堤坝;从主观上看,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持的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出于敲诈财物的心理不断威胁甚至殴打被害人赵某,致使被害人为摆脱纠缠不得已而跳入水库之中,二被告人随即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劝阻行为,这表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的。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此罪的构成要件,本文将从定义、过失行为、损害结果和过失责任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犯罪人并无故意杀人的意图,但由于其不注意或者疏忽导致他人死亡。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注重犯罪人的行为过失程度,强调犯罪人应承担的过失责任。

二、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过失行为是指犯罪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背社会常识的行为过程中,对生命权造成危险后果的行为。

这种危险后果实际上是可以预见的,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本应预见并预防该后果,但由于犯罪人的责任心缺失或者对后果的轻视而未能预防,导致了他人死亡。

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损害结果指的是因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

这里的死亡可以是直接的、立即的死亡,也可以是因伤势过重最终导致的死亡。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死亡都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要犯罪人的过失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四、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

在刑法中,我们将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程度,对应着相应的责任承担程度。

犯罪人轻微过失程度时,他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构成刑事犯罪;犯罪人一般过失程度时,他将会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人重大过失程度时,其责任将更加重大,可能面临刑罚加重。

总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其构成要件包括过失行为、损害结果和过失责任。

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在法律上,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惩罚程度将根据犯罪人的过失程度而有所不同。

因此,提高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识和理解,对保护生命权、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过失致人死亡判多少年及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判多少年及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过失致⼈死亡判多少年及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把他⼈杀死的话,⼀般会以过失致⼈死亡罪来进⾏处罚,这个在处罚的时候没有故意杀⼈罪那么严重,那么这种情况⼀般会判处多久的刑罚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失致⼈死亡判多少年及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1、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刑法》第⼆百三⼗三条 【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命权;(⼆)本罪在犯罪客观⽅⾯的表现是:1、⾏为⼈具有致⼈死亡的⾏为;2、客观上必须发⽣了致⼈死亡的结果;3、⾏为⼈的过失⾏为与被害⼈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即年满⼗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信的过失和疏忽⼤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然⼈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先,⽆论从⾏为⼈的主观恶性、客观⾏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为⼈具有⼀定的认识能⼒和辨别能⼒。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由于⾝⼼发育尚不成熟,知识⽔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对⾃⾝⾏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为能⼒(含责任能⼒)⼈,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为负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然⼈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罪”,其意亦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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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那么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如何判定呢?
相关案例
2008年10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驶牌号为沪H2663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477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例分析
被告人郝生林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到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这些事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的证实,可见被告人在这里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场地内有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时,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

相关法律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过失犯罪要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有规定的,则承担,没有规定的,则不承担,一定不要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虽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告人犯罪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事件的细节,并极力地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致人死亡带来的损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应该说也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纵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害人之心,但还是使得一条生命从时间消逝,因此我们平时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自己行为要有所衡量,不要等事情发生之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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