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新医药与生命健康专题讲座

单选题(共10题,每题3分)2、以下不属于三医联动的是()。
正确答案:C、医学3、()《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经典名方的注册办法未真正落地。
正确答案:B、2008年4、智慧监管秉持“大监管”的监管理念,主张监管主体和手段的()。
正确答案:B、多元化6、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使食品“从农田到饭桌”的过程可查可知。
正确答案:C、42条7、对草药标准,韩国分别有《韩国药典》(KPA)及《天然药物标准》(NDS),共计()。
正确答案:D、589种9、从研发投入占比来看,全球医药50强研发投入占其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
正确答案:B、17.5%10、青蒿素是在()里面,发现了用于治疗疟疾的单一成分。
正确答案:B、《肘后备急方》多选题(共10题,每题4分)1、笹井芳树最早在培养皿里面培养出了()的三维组织。
正确答案:C、视杯E、垂体前叶2、中药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中,生物效应指标可以使用的相关技术有()。
正确答案:A、代谢组学B、蛋白质组学C、基因组学D、分子生物学E、整合生物标志物3、基于()技术,对经典名方复杂体系中主要活性成分的可视化定位。
正确答案:B、PET/CT显像技术C、超高液相-超高分辨质谱串联技术4、补短板,加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主要涉及()方面。
正确答案:A、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B、提升危急重症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C、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E、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5、“黑匣子”工程作为“数字药监”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要求包括()。
正确答案:A、一盒管数据C、双向管安全D、风险可预警E、过程可追溯6、为了改变监管现状,江西省药监局积极推进药品智慧监管信息化工作。
推进业务协同能力和监管服务能力双提升,提升监管的(),实现药品行业“全方位、全环节、全流程”智慧监管。
正确答案:B、精准性C、靶向性D、科学性7、《“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健康产业发展的要求中完善健康保障涉及()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南政办〔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南政办〔2016〕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闽政〔2016〕14号)、《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南委〔2016〕3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五个一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6〕79号)精神,进一步突出加强项目策划、招商工作,确保项目接续和落地实施,以“五个一批”项目管理为抓手,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力推动发展提速进位,特制定“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及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五个一批”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三产办、市重点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从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一批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人员集中办公。
二、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五个一批”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及时协调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各位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分管领域内的“五个一批”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市项目策划生成、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2、负责制定、推进全市项目策划、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全市“五个一批” 项目推进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3、负责全市“五个一批” 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跟踪、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组织编发工作信息简报;实行“月通报,季公布”,每月通报各分级、分行业进展情况,并向市四套班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推进结果,同时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每季度在《闽北日报》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最新-漫谈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系 精品

漫谈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系一、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实现协同发展的国际借鉴为考察生产性服务业如何与制造业实现协同发展,拟从美国、日本、英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等国进行分析。
但是,上述国家的制造业发展水平要远高于生产性服务业水平,故此可认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及其集群化发展是实现两者协同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美国。
制造业是美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服务业增长主要依靠生产性服务业。
但是,美国的制造业近年来对经济的贡献下降较快,出现了相当明显的产业空洞化现象。
美国为扭转经济发展格局而实施的再工业化战略,旨在引导资源由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向制造业转移。
如,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制造业促进法案,旨在通过各种措施在促使制造业降低成本、恢复竞争力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进而实现经济发展的战略收缩。
此外,为实现与制造业的有效对接,同时突出高科技产业和信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和新兴产业区积极打造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如在硅谷扶持研发、设计、金融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日本。
日本的制造业在1956-1973年间逐渐发展为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布局,成为了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且在1974-1991年间实施了从能源、资本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化的产业转型升级。
就总体而言,日本的产业升级路径可认为是劳动密集工业、重化工业、高加工度组装工业、技术密集工业与服务业协同主导推进的,即制造业积极与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互动对接是实现有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渠道。
日本对服务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完善动态的统计调查系统和相关的政策体系、设立日本服务质量奖和服务研究中心,进而带动集群化发展。
三英国。
英国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上,主要采取了解除公司注册方面的壁垒以鼓励兴办企业、开放资本市场促使企业融资更加容易、政府做好咨询服务并对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从事服务业的能力等四方面的措施。
如,政府通过相关法案、白皮书及具体措施、设立重大机构等做法,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闽政办[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集文学、艺术、科技于一体,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对于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扩大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中宣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中国电影2011~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宣发〔2011〕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推动全省电影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及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以丰富电影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和人才建设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着力实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努力增强我省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福建电影产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闽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社会团体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团体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
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重点培育,优化布局。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服务困难群体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服务基层群众的社区民间组织。
逐步完善社会团体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人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闽政[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02]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总体上看,存在数量少、实力弱、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政会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竞争力、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2.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福建产业特点的,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3.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根据福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调整和改革现有行业协会;推进政会分开,实现自主办会,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适时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制订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新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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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颁布时间:2015-07-29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已经2015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15年7月29日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反映行业诉求,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工商联等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七条行业协会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在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反映所属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域、行业性质,并以“行业协会或商会、公会”字样结束。
非全省性行业协会名称中不得有“福建”“八闽”“全省”等字样。
第九条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所有制、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或者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等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应当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法人治理结构、民主机制、诚信和行业自律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五)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协会动态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有关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该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扶持促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一批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够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协会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提供行业协会孵化培育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支持和帮助行业协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成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产品标准、服务标准、信用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技能资质考核、产品质量认证。
(二)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协助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
查应诉工作。
(三)组织市场开拓、行业会展、招商,开展与港澳台、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四)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咨询
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培训。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
和行业公平竞争。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本行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代表本行业或者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
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推动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依法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