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的合同条款能否撤销
国际商法案例一(合同)(1)

国际商法案例一案例一[案情介绍]中国某公司同日本X公司属于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2007年3月,中国公司业务员张某打电话向日本X公司询问是否可以供给索尼笔记本电脑100台,日方在电话中答复可以。
双方还口头商定了发货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中方先预付10%的货款作为定金,待日方发货后,再支付其余90%的货款。
一个月后,日方将货物发往中国,中方也按照口头的约定期限支付了货款。
但是在销售过程中,中方发现所接收的货物全部是经过翻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只能降价销售中方因此向日方提出索赔。
[问题]1、本案例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体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对于本案例中争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日本不是《CISG》的缔约国)案例二案情介绍日本J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一批香蕉进口合同,双方约定使用的价格术语为FOB吉隆坡,并约定发货时间为5月底。
5月26日,日本J公司通知M公司,自己派去的冷藏船将于5月27日到达吉隆坡港口,并要求M公司于27日一早将货物运抵码头。
M公司按时将货物运到。
但是,由于当时港口没有装卸泊位,所以日本公司的船只无法靠岸,以至于香蕉由于堆放时间过长造成腐烂。
日本公司认为,根据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
因此,马来西亚M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
[问题]1、本案中,货物出现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2、如果由日本公司承担,马来西亚公司应当以什么理由要求其赔偿货物的损失?案例三[案情介绍]韩国K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出口韩国叉车的合同。
贸易术语采用了FOB釜山港。
4月1日,货物在装运时,发生意外,其中一辆叉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
所有的货物于4月2日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注明:除了一辆叉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其余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K公司也于当日向M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
货物于4月15日到达马来西亚。
当M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失的叉车外,其他叉车表面由于货舱内发生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车灯碎裂等损坏。
合同法自考案例题汇编

合同法案例汇编1.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 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 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 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 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 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 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 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 不存在欺骗, 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 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合同, 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 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 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 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 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 赵某也同意接受, 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 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 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 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 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 要求暂缓支付货款, 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 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 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及答案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 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3.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请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5.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请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6.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7. 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假设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设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当?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
应由甲租赁公司承当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当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请求撤销合同起诉书6篇

请求撤销合同起诉书6篇篇1法院: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庭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与被告人签订的合同。
现将相关情况详述如下:一、起诉缘由原告与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双方约定了相关的合作事宜。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不得不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二、事实和证据(一)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涵盖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二)被告违约行为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的时间、质量等要求;2. 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3. 被告未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证据支持1. 合同原件及附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 交付货物相关证据,如验收报告、物流单据等,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3. 相关通讯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和隐瞒事实的证据;4. 经济损失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2.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国际商法案例 2

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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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的合同条款能否撤销
【法条提示】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8日,王女士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第2条约定,房开公司以同地段商住楼一楼的一间125.78㎡的新建营业房与王女士所有的146㎡旧营业用房进行产权兑换,王女士不补新旧房差价款。
房开公司负责在2007年1月18日以前办理兑换房的产权证。
双方并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
合同签订后,双方了兑换新旧房的行为。
2007年1月18日,约定的期限届满,房开公司并未如约将兑换房产权证交付王女士,双方遂产生纠纷。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8年12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房开公司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
诉讼过程中,房开公司向王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变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2条,王女士支付兑换房差价款2,015,148元。
【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王女士接到反诉状以后,及时到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此案。
通过王女士的叙述,笔者又进一步了解了本案在2005年以前的有关情况:
2004年年初,房开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准备拆迁王女士所有的146㎡旧营业用房,在协商过程中,房开公司对王女士持有的该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出异议,认为该证上记载的面积与规划局存根上记载的面积不符(注:存根记载为113.31㎡,而王女士所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为143.31㎡,143.31㎡的书写上有人为添加笔划的痕迹,其上加盖有规划局公章)。
为此,房开公司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撤销王女士146㎡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房管局认为房开公司的理由成立,遂撤销了王女士房屋的产权证。
产权部门的行政行为引发了王女士与房管局、规划局之间的行政诉讼。
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规划局颁发给王女士的规划建设许可证,系该局行政许可的载体,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以前,该证具备法律效力。
规划局的内部存根和存档资料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房屋产权部门撤销王女士房屋产权证的事实依据不足。
法院于2004年12月终审判决撤销了房管局撤销王女士产权证的行政行为。
房开公司在生效行政判决作出后,于2005年1月18日主动和王女士签订了上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房开公司的反诉理由及证据情况】
房开公司认为:①王女士持有的规划建设许可证记载的143.31㎡与规划局存根上记载的113.31㎡不符;②王女士持有的许可证记载面积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因此,王女士在签订拆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其房屋面积存在虚假,应当补足新旧房差价款2,015,148元。
其提供的证据为:
1、规划证存根、建设项目发证通知单、工程设计图、业务便签摘抄件(规划局复印)。
2、王女士持有的规划建设许可证。
3、王女士与被拆迁房原产权人签订的。
4、评估事务所对新、旧营业房的价值评估报告。
5、委托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女士所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笔迹作同一性鉴定、涂改痕迹的陈旧性鉴定和加盖在建筑面积上规划局印章的真违性鉴定。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
1、房开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房开公司应当按约定为王女士办理兑换营业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开公司早在2004年就知道王女士所持有的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和存根记载面积不一致,但仍然于2005年和王女士签订拆迁合同,合同记载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46㎡,足以表明房开公司认可王女士的房屋面积,其提出鉴定申请无实际意义,不予准许;
3、房开公司认为王女士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与客观事实不符;
4、房开公司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5、房开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2,015,148元差价款的请求,不符合拆迁合同第2条之约定,且该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房开公司未举证曾向王女士主张过该项权利,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111条之规定,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ⅹ民一初字第1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房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王女士办理兑换房的房屋产权证;
2、驳回房开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解析】
合同中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为①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②是否行使撤销
权,撤销权人自由决定;③未被撤销前。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撤销权人可以选择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前者产生被变更部分无效,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的法律后果;而后者则产生合同全部无效的后果。
房开公司认为拆迁合同第2条属于被王女士欺诈的情形下所签订的理由是:规划局存根记载的房屋面积与王女士持有的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且规划证上面积有涂改痕迹,王女士通过合同取得了价值远远超过原旧房的新营业房。
房开公司选择了变更的方式来处理拆迁合同的第2条约定。
但房开公司所举证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本案的待证事实!
王女士所持有的规划许可证系经当地规划局依法颁发,规划证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虽有涂改的痕迹,但其上加盖有规划局公章,房开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加盖的公章为虚假!虽然规划局的存根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与王女士所持许可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但规划局至今也没有撤销王女士所持有的许可证!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规划局对于王女士所持规划许可证的效力是没有异议的。
存根和许可证上的面积出入,只是规划局内部行政管理出现的瑕疵,并不能否定王女士所持许可证的效力和原房屋的真正面积。
王女士的原房屋产权证已经明确载明,房屋面积为146㎡,该面积是房管局颁证前对房屋实地测量得出的结果,与王女士许可证上载明的143.31㎡建筑面积基本吻合(中间的面积差在批准建设面积和实际修建面积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
房开公司早在2004年就知晓规划证出现的问题,并以此为由向房管局对王女士的房屋产权证提出异议,此事经法院终审行政判决后,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处理结果。
房开公司在行政判决后主动与王女士签订了拆迁合同,双方并实际履行了房屋兑换的行为,根本不存在被王女士欺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签订拆迁合同的1年之内,房开公司并未对该拆迁合同的第2条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权利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法定期间便不再享有该实体权利。
房开公
司在当时不但通过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的行使,并且到现在早已经丧失了撤销权的实体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房开公司对王女士的反诉,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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