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生效日期:作废日期:代替法规: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
第九条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保护办对申请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和认定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定义:原产地是指商品产生的国家或地区。
海关根据原产地来决定征收的关税和是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2. 原产地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出口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如出口商证明、货源证明、原产地证书等。
3.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最惠国待遇等。
4.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海关根据一定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如物品的产地、加工、组装、价值、原材料来源等。
总的来说,海关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是保障出口商品顺利通关的关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Word 文档 (2)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
涉及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和有关禁止性规定等内容;但从规定内容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应当是一部“程序法”;该规章主要规定了(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及审查批准程序,(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及注册登记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确保保护范围。
这项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
有关地方应当再该保护范围内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2)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由有关地方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
(3)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实施。
(4)公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经形式审查合格个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请向社会公告。
(5)异议阶段。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异议的,可以再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6)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7)批准公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经技术审查合格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这标注着国家对该产品正式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保护。
(8)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对于国家已正式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保护的产品,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有关地方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
(9)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这项工作由有关地方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负责实施。
(10)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注使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介绍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介绍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介绍:2012年中国创立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世界先河。
这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原产地规则并融合了生态产品理念的一种国家产品保护制度。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深深牵动着政府、协会和企业的发展战略。
1.产品保护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2.管理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3.生态原产地产品定义:在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与特性的生态良好型产品。
4.保护评定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等。
5.产品分类: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分类,分为硬件、软件、流程型材料和服务。
6.申请保护的种类: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7.申请保护的作用:受到国家行政保护、获得国家最高级别的产品保护标签、消费者心中最追捧的标志、正宗绿色的品牌声望、享受地方和国家相关的扶持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在全球的合法权益等。
8.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特色:国家保护、国际规则(WTO成员国互认互保)、顶级覆盖(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生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评价、清洁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等)。
9.出台奖励政策的地方人民政府:义乌市(奖励50万元)、丽水市(奖励30万元)、宜兴市、三门峡市、达州市等。
10.已经保护的产品:截止2015年12月1日保护产品为140个。
法国、美国等国企业也开始申请我国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
由于酒类行业对此项认定工作了解的较少,目前获认定企业占全部认定产品比例还不大。
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制 度 。 护 办 受理 申报 申请 经形 式 审查 合 格后 , 保 在 公告 开 始 的三个 月 之 内 ,任 何 单 位或 个 人对 申报 申请 有 意见 的可 向保 护办 提 出 ,保护 办 应 当在 接
维普资讯
政 策 法 规
一
批新法律法规 9月 1日起
将给 民众生 活带来积极 的变化
●企 业破 产 受 规 范
9月 1日起 , 意破产 的企业 , 发现 自己的 恶 会 们 不 必 为 了 维 护 自 己的 权 益 而 被 频 繁 推 诿 于 医 院 以及 商 店 、 发 商 与厂 家 之 间 了 。 批
域产 品 的通 用 技术 要求 、 专用 标 志 和产 品 质量 、 特
性等 要 求进 行 规 范 。 原 产 地域 产 品保 护 在 程 序 上 实 行 两 级 申请 , 并且 每 一级 申请 都 实行 两 级 审查 的制度 。第 一 级
原产 地域 产 品的 质量 特 色 必须 符合 国家 强制
产 品质 量进 行监 督检 验 。
原 产 地域 产 品 的主 要 特 征之 一 就是 要 在 规定
原 产地 域 范 围 内进 行 生 产 。对 那 些原 产 地 域 范 围 之 外 的企业 产 品 冒充 原 产地 域 产 品 或那 些 原产 地
域 范 围 内的企 业用 其 他 地域 产 品 冒充 原 产 地域 产
( ) 原 产地 域 产 品 的生 产技 术 的监控 三 对
原 产地 域 产 品 的厂 家必 须 建立 一 套 规范 的生 产 技术 工艺 , 并符合 国家 的技 术标 准 。有传 统工 艺 的, 要保 护传统 工艺 的规范性 , 鼓励 采用 先进技 术 。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随后详细分析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定义、作用,以及国内外制度的比较分析。
接着探讨了该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并阐述了其法律框架和运作机制。
结论部分强调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关键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定义、作用、国内外比较分析、经济影响、法律框架、运作机制、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指对某一地区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域名称、地理标志、传统生产工艺等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深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传统上,一些特定地区生产的产品因为其独特的品质和口感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盗版侵权问题严重,这些产品的市场地位逐渐受到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出台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域进行认证和保护,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买到正宗的原产地产品,并保障原产地农民和生产者的权益。
在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也逐渐完善,如“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和“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等,为国内一些著名的特色农产品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研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定义、作用、国内外比较分析、对经济的影响、法律框架和运作机制,旨在探讨这一制度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推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了解其在保护农产品、工艺品等特定地理地区的生产方式和质量特征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简介及申报程序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简介及申报程序第一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简介及申报程序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简介及申报程序一、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二、为什么要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1、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原产地域产品原有的质量和特性。
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性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也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是当地的经济文化精品,也是一项历史遗产。
通过立法建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以原产地域命名、使用原产地域专用标志的方式,规范原产地域产品生产条件、产品标准,使其原有的质量和特性得到保持和提升,保护并使之发扬光大。
2、有利于提高产品的信誉度,增加商品的附加值。
通过法律制度,使原产地域范围以外的生产者,不得使用、不得冒用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一方面会使合法使用这种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受到信誉上及经济上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使消费者能购买符合要求的商品,保护公众利益。
3、有利于利用WTO规则,保护原产地域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国际贸易关联密切,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完善,原产地命名与专用标志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产品1000多种,法国就有423种,其中法国的香槟酒、干邑酒尤为著名,我国已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有绍兴酒、龙井茶等。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程序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行审核审批原则和注册登记原则,即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按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在申报程序上,实行两级申请,每级申请实行两次审查的制度。
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讲解

Contents
1 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概述 2 原产地名称的基本含义 3 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出台的意义 4 案例分析与讨论
1.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概述
1.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起源 ?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法
国是它的发源地。它主要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独特的 自然地理条件、独特的加工制作方法和独特的法律制度体 系。目前,欧盟和法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原产地域产 品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欧盟拥有的原产地域产品已达 1000多种,法国也有423种。
原产地域产品 标志表示其产 品符合特定的 质量要求
原产地域产 品标志意味 着产品享有 良好的声誉
3.2 对生产者有利
一个成功的原产地域产品命名,能 使产品具有鲜明的特色,并获得较高的 知名度。
例如:龙井茶
3.3 对国家有利
在国际贸易中, 原产地域产品标 志不仅代表一个 产品,更重要的 是代表一个国家 ,代表一个国家 的声誉。
? 在国外实施原产地保护制度中就制定了法律, 对干邑酒、香槟酒从原料葡萄的种植、采摘、加工、 产品的运输和包装,甚至于到世界各地销售市场和出 口都作了非常严格的界定和规定。其产量虽然不高, 但知名度和产品的价值由于得到了有效的原产地域保 护,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现在法国的干邑 酒,每年有95%都是出口到世界各地,创汇达一百多 亿法郎。同时酒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了一个产业链的发 展,在促进和保护法国的农业和农产品方面起了巨大 的作用。
在国内,有利 于国家及时掌 握重要产品的 生产和市场的 情况,便于国 家对经济进行 宏观调控。
从目前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情况来看, 已出现了可喜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 )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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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8.17
【实施日期】1999.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1999年7月3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第九条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