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1.范围与宗旨本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召开形式与决策程序,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本规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3.股东大会议事原则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大会应本着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职责。
4股东的权利与义务4.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与法人。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2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4.2.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4.2.2 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4.2.3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2.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4.2.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4.2.6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含:4.2.6.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4.2.6.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财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4.2.7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4.2.8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4.3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
4.5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4.5.1 遵守公司章程;4.5.2 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5.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5.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一、总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二、召开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提前至少30天公告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实体方式或者远程方式召开,远程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3. 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不得与其他公司或者行业重要活动冲突。
三、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公告中明确列出。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程建议,董事会应合理考虑,并在公告中明确回应。
2. 股东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
四、表决1.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提前表决和现场表决,股东可以选择任一方式。
2. 股东在表决时享有平等权利,每股持有人一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表决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特定事项如改变公司章程、合并重组等需要达到法定比例。
五、主席1. 股东大会由股东会议主席主持,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依法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2.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宣布大会的议程、表决结果,并组织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记录1.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会议记录员,并将会议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
2.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股东名单、议程、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内容。
3. 会议记录须经主席签字,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作为重要依据。
七、通知1.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具备合法形式,采用快递、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发送,并附带相关议程、材料等。
2. 股东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大会,如果无法参会,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企业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章修改章程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VANKE CO、, LTD、(缩写为VANKE)。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邮政编码:518049。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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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事项作出决议;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十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十八)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