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震领发〔2018〕1号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震领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经市领导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6日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和《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制定、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地震应急预案分类第五条本市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主要包括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6类。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备案、公布、演练、实施、评估、修订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应急预案包括政府预案、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
政府预案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预案。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遵循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批准和发布工作程序。
第二章编制第六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遵循职责明确、程序法定、措施具体的原则,综合考虑地震灾害风险和应急能力,并与上位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编写标准,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参考,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编写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分级响应与行动、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保障措施、市县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发改委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发改委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为了保障我委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能,按照我市关于地震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震应急机构设置为全面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大善市地震应急预案》,我委成立防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主任担任;领导组成员:规划科、运行办、工业科、经贸科、能源办、经动办、基础产业科、社会科、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主任兼任。
二、具体职责及分工按照《大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善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将其中涉及我委的工作进行分工如下:1、基础设施保障市发改委和大善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责任科室:能源办)具体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向各电力运营企业发布临震应急通知,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和电力保障的各项应急工作,参与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防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灾情。
2、监督检查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责任科室:各相关科室)具体工作:3、群众生活保障由民政局牵头,商务局、红十字会、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委、粮食局、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农业局、旅游局、宗教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群众。
(责任科室:社会科)具体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协调做好资金物质保障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地震风险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在地震发生前预先制定的组织指导和操作规程,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实施、检查和评估,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确保科学、有效、灵活和规范。
第二章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地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第五条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一)地震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运行机制;(二)地震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决策程序;(三)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四)地震应急资源的调配和协调机制;(五)地震应急工作中的关键技术和方法;(六)地震应急演练和培训的要求和计划。
第六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一)由地震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二)经地震专家组审议通过;(三)地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地震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实施第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发布由地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确立的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九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其科学完备。
第十条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熟悉预案内容和应急工作流程。
第四章地震应急预案的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地震应急预案的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地震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配备情况;(二)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情况;(三)应急演练和培训的落实情况;(四)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教训的总结。
第十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的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地震应急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不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预先制定的,旨在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的方案。
第三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五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地震风险评估、地质地貌、建筑物抗震性能、应急资源等因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六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案的目标和原则;(二)地震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三)地震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程序和措施;(四)地震应急救援的物资、设备、设施和技术保障;(五)地震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六)地震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七)地震应急救援的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八)其他需要纳入的内容。
第七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评审和论证。
评审和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和发布第八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预案,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和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预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地震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包括破坏性地震、有感地震以及地震谣言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设立应急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4. 设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四、地震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1. 预警阶段(1)地震监测部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程序。
(2)地震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警信息发布、避险疏散等工作。
2. 应急响应阶段(1)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3)医疗救护部门做好伤员救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4)通信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
(5)交通部门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抵达灾区。
3. 恢复重建阶段(1)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2)对受灾地区进行评估,制定重建规划。
(3)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4. 应急保障措施(1)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人员保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能力。
(3)技术保障:加强地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4)宣传培训:开展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五、预案实施与评估1. 预案实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2. 预案评估:定期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预案同时废止。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确保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地震时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

地震时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地震是指地壳快速释放的地下能量所引起的地震波的运动,一般会造成地面的震动和破坏。
在地震发生时,人们需要采取行动以确保自身的安全,这就需要有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
应急预案是指在地震发生时为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的一系列应急措施和行动计划。
下面是地震时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1.触发预警系统:地震预警系统可以提前几秒到几十秒警示地震来临,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地震预警。
2.灾害现场的人员疏散:一旦地震发生,人们应立即远离危险地带,例如建筑物、高楼、玻璃幕墙等易受破坏的地方。
可以迅速逃离到室外或者开放的空地上。
3.捐助与扶援: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捐助和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包括食品、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以及医疗和救援人员的支援。
4.疏散指挥:政府和救援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指挥,疏散人员应按照指示进行有序疏散,并使用避难所提供的资源。
5.灾后救援:进行地震灾后的搜救工作,寻找被埋压的人员,救治伤员。
救援工作需要专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支援。
6.危险源消除:及时封锁、清理和处理地震灾害中产生的危险源,例如断裂的电线、液化气泄露等。
7.伤员救护与医疗救助:将伤员送到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安排专业医疗救助车辆和医疗人员进行救援。
8.各类资源调配:根据灾情和需求,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到灾区,保障伤员的医疗、食品、水和避难所等基本生存需求。
9.灾后重建:地震灾后需要进行重建工作,包括修复受损的建筑物、道路和基础设施,恢复受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10.预警信息传递:通过各种媒体传递地震预警和灾害信息,提醒人们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以减少灾害损失。
总之,在地震发生时,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是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政府、救援机构、社会机构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中,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旗县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旗县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1.地震应急预案管理责任部门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机制。
3.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能力的检验。
4.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5.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6.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方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1.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把握地震灾害特点和应急救援规律。
2.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3.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
4.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重在抢险救灾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
5.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结合科学技术和国际经验,采取创新措施。
6.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突出简明扼要,便于实施和推广。
7.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突出实战和实用,把握应急救援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8.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突出程序和流程,各环节环环相扣。
9.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突出通讯联络和信息保障。
10.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突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1.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前,对各级救援力量、队伍和装备进行检验,整顿和充实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2.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要建立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地震救援指挥系统,做到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协调推进。
3.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要坚持生命至上,尽快实现“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医疗救助、安全防护”。
4.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要做到资源整合、物资供应、救援迅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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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各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纵向分级、横向分类、条块结合、结构完整。
第五条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五级,以及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重大活动等五类。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或者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民所有
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化工、矿山、加工、制造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口密集的社会服务组织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层组织是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队伍,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队伍(工作组),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应急处置程序(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和物资保障,后期处置等。
第七条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及其他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国务院负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以下地方及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中国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和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国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中国地震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九条中国地震局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另行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中国地震局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上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本单位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
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本组织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举办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保障方案),征求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举办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完善。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
若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地震应急预案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
其中,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
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办法及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本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实施结束后,应当向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末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比工作,并对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进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报备单位说明应注明本预案是初始编制还是修订;编制或修订的主要理由和主要内容;批准实施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报备单位与备案单位分别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