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现行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全面二孩政策》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于2024年正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旨在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提高生育率。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四、《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
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主和科学决策,并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个人的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并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家庭扶助、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是针对特殊人群(如农村留守儿童、计划外生育孩子等)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规定了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指导、评议、惩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激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妇按时生育、合理生育,并提供适当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办法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类型、标准和申报程序。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通过多种措
施推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人口发展情况,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生育政策目标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育政策内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生育服务第六条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生育权益保障第八条生育权益保障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生育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生育假期待遇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期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条生育就业保障国家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就业权益,禁止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生育政策的责任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侵害生育权益的责任侵害公民生育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是关于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为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控制、女性权益保护、婚姻法律、家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
以下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生育控制自1979年起,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夫妇应当在规定的生育年龄内控制生育指标。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生育一胎或许多胎,但生育的第一胎必须在夫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年龄内。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规定生育年龄内已经生育一胎的夫妇,应该违法再生育。
生育超出规定数目和期限的夫妻,有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惩罚。
女性权益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这些年的改革不仅在限制生育方面,还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具有生育权利和意志,但女性有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计划生育。
此外,女性还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工作机会和职业上升空间。
如果女性因生育不被录用或升职,她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婚姻法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关联的婚姻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律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家庭的基本权利,鼓励夫妻平等地在家庭和职业生活中发展自己的事业。
该法律还规定了家庭财产、继承和离婚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处罚。
家庭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促进了家庭发展,特别是在家庭经济上。
政策鼓励夫妻共同担负家庭经济责任,促进了家庭内外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合作。
此外,政策还提供了儿童教育、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支持,以加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保障。
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限制生育方面、保护女性权益、加强婚姻法律和促进家庭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课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利用经济、行政、法律、医学等手段对生育行
为的干预和调节,实质上就是要求按政策有计划 的生育。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省条例》第18条。
但离婚后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 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4、结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 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原则上不办《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 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本项 规定范围。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或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工 资,离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时已按100%领取离 退休费(金)的,或所在单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 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奖励金。
(2)领取了《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上离退休的计生工作 人员,离退休后按在岗时的标准保留其岗位津贴。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只生育一个子 女是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 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4年内 可按间隔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 以生育外,其他人员从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 政策。
3、农村居民超生1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农民 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 以上子女的,以超过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
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
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行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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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现行政策法规
一、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条件及程序
注:《生育服务证》、《生育证》一般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事实迁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办理。
1、《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条件:夫妻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前需领取《生育服务证》
程序:夫妻双方申请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带夫妻双方登记照两张到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注:①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②免费基本项目包括: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2、《生育证》的办理:
条件: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前需申请办理《生育证》,实行持证生育。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不分夫妻双方户口性质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按夫妻双方户口性质分为以下两类: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籍或一方是城镇,另一方是农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经县级病残儿领导小组鉴定)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独生子女---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夫妻双方均属农村村民的,除适用以上四条外,符合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是指夫妻一方本身及其父母一方均为独生子女)
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必须持有能证明其伤残等级的证明)
③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独生女家---是指夫妻只生育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女孩的家庭。
落户---是指男方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并尽家庭成员的义务)。
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①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的;[必须出具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证明]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已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注:①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关于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的规定。
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③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④夫妻生育第一个
3、对原属于农业户口,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或村居合一的村委会、且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申请人的配偶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
5、离婚现无配偶的,离婚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6、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7、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1号令)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8、在这次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中被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只在此项试点工作中适用。
其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仍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1、1973年至1988年2月2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鄂革[1979]140号)关于生育子女数量
的规定执行。
即“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胎是多胞胎的除外)”;“再婚夫妇,双方共有两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
2、1988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原《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执行。
3、1973年以前生育的,亦按《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鄂革[1979]140号)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执行。
4、2003年1月1日以后的生育政策,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符合《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鄂革[1979]140号)、原《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收养法》实施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认定为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相互承担着抚养和赡养义务,且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②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
③送养人和收养人订立了送养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④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中分得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等。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含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符合条件的替补性生育为合法生育。
即夫妻上一次合法生育
的子女在该夫妻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该夫妻下一次生育为替补性生育,替补性生育为合法生育。
5、关于现存子女数量的计算
⑴本人及其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另一方抚养的)和合法收养子女。
⑵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该夫妇现存子女数。
⑶收养的子女在未发生生育行为前,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包括《收养法》实施之前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解除收养关系的,仍应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
⑷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⑸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重新进行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⑺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⑻被拐卖解救回家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 4 )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奖扶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以下几类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含妊娠分娩胎儿,但该胎儿没有生命体征)的;
3、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收养了子女的;
4、溺杀、遗弃子女,经查证属实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