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doc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对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有计划的公开竞争,以确定最佳供应商和服务商,并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报名制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招标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招标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包括货物的采购、工程建设施工、服务的委托等。
第六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开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第八条邀请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小或者技术、规模特殊的项目。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政府采购需要进一步协商、谈判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的程序第十条招标的程序包括项目审批、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和发布、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编制详细、准确,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开标时应当公开进行,投标文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评标应当以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定标应当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招标人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中标公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关部门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标竞争,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招标投标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公共资源的利用要求,灵活选择适当的招标投标形式。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和投标文件。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公告,并向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行投标承诺的保证。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冻结等事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处理违反投标承诺的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参与投标、撤销中标资格等。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串通、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损害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和诚信性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一份,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表、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附件:招标文件模板范本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 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 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 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只有 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 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
·民事关系主要发生在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之间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行政关系主要发生在
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招标代理人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评标委员会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
3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①三公原则;即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①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 的简历 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 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 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投标法》word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
但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想规避招标程序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
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用较大的篇辐(三章,41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