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落实国家能源节约政策,推动用电设备的节能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和处置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能目标根据国家能源节约政策的要求,用电设备的节能目标如下:- 在出厂时,用电设备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使用过程中,用电设备的能源消耗应逐年降低,达到国家要求的节能指标;- 用电设备的使用寿命延长至少10%以上。
第四条能效认证所有生产、销售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能效认证,取得能效标识。
未通过能效认证的用电设备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用电设备的能效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能效认证的用电设备,应贴有能效标识,以提醒用户选择节能型产品并合理使用电能。
能效标识的内容应包括能效等级、产品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能效等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用电设备的能效等级分为多个等级,分别用字母表示,从高到低分别为A、B、C、D和E等级。
出厂时,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要求的最低能效等级。
第七条用电设备的售后服务生产企业应提供用电设备的售后服务,包括故障维修、技术支持和使用指导等内容。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获得满意的服务。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能源消耗限制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用电设备的能源消耗限制标准。
生产的用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不得超过限制标准要求。
第九条用电设备的能效检测生产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的能效检测体系,对生产的用电设备进行能效检测。
用电设备的能效检测结果应向用户公示。
第十条用电设备的节能宣传教育国家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用电设备的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引导用户选择节能型用电设备,并合理使用电能。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电设备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用电及节电规章制度

安全用电及节电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提高电力利用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及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电力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规法规,加强用电安全意识,注重电力节约。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展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用电安全意识和节电意识。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用电安全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电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力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单位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处置。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用电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三章个人用电安全管理第十条个人在使用电器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确保电器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个人应当注意用电环境卫生,不在潮湿或易燃的地方使用电器。
第十二条个人在离开家庭或单位时应当及时断开电源,确保电器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个人应当遵循低碳节能的原则使用电器,减少用电量,达到节能目的。
第十四条个人发现电器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修或更换,切勿擅自处理。
第四章电力节约管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用电进行合理规划,采取节约措施,提高用电效率。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制定用电计划,根据用电情况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避免高峰时段用电。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推行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如替换高效节能设备,改进电气系统等。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通过设置定时器、自动开关等设备,实现用电自动化管理,提高用电效率。
第十九条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用电习惯,避免浪费用电,如长时间开启空调、热水器等电器。
第二十条个人应当关注电价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用电方式,选择时段用电,实现用电节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电力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促进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我们制定了以下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用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灯、电脑、电视、空调、电冰箱等。
二、电能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设备的用电管理责任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2. 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确保用电量合理,不浪费能源。
3. 设备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能效标识和使用情况,如发现低效设备应及时更换。
三、能效标识及管理1. 所有用电设备应标注能效标识,明确能效等级。
2. 设备管理单位应注意选购能效等级较高的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能效。
四、灯光管理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使用节能灯光,包括LED灯泡等。
2. 不在使用的灯泡应及时关闭,避免空照和空气照明。
五、空调管理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根据季节和室内温度合理使用空调,避免长时间空调开启。
2. 室内温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避免过度制冷或制热。
六、电脑和电视管理1. 电脑和电视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避免待机耗电。
2. 设备管理单位应促进员工和居民养成节约用电的习惯,减少不必要的用电浪费。
七、能源检测和监管1. 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检测和监管人员,进行能源消耗的检测和统计。
2.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供能源消耗的相关数据。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设备管理单位,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2. 处以罚款,数额视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3. 暂停设备使用,直至整改。
以上是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设备管理单位和公众应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致力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办公室用电管理新规定

办公室用电管理新规定为了推进节能减排计划,进一步规范企业用电行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公司近日出台了新的办公室用电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新规定逐一解读。
一、禁止携带大功率家用电器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和稳定,公司规定禁止员工在办公室携带大功率家用电器,如电热水壶、电饭煲等。
如有特需,需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使用。
此举不仅可以避免因聚集大量电器用电造成的火灾隐患,还可以对节约能源发挥重要作用。
二、保证用电设备安全性能公司规定要求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标识和安全性能,未经授权和审核的电器设备均不得使用。
对于应急情况使用的紧急插座、插线板等电器设备,必须常态检查。
此规定的实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保障公司员工工作和生命安全。
三、优化用电时间公司规定全面禁止使用电器设备在下班时间、节假日等空闲时间内继续挂机。
此措施旨在优化企业用电时间,避免不必要浪费。
同时,也有利于节约企业的电费支出,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员工用电理性公司规定推广员工理性用电,如在不使用电器时,应将其关闭或待机。
同时,不得随意乱设电器调控温度、照度等参数,造成资源的浪费。
对于对用电行为贡献突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五、设立用电监督指标公司规定设置用电监督指标,从月度、季度、年度多个层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监督指标的设立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高电器设备利用率,加强用电监督。
六、设立用电管理部门公司规定设立专门的用电管理部门,从组织、规划、监督等方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以此确保各种规定能够有效推行,保障企业的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
以上是新的办公室用电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该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的必要措施。
在实实在在的操作中,我们应该检视自己的用电行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新的规定,共同为推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用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用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提高用电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用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电设备管理是指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维修、更新、更新并对其合理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电设备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成立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用电设备的管理及检测。
第六条本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经全体员工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用电设备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条设立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工程部、维修部、安全监督部、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用电设备的管理及检测。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设立管理员,由工程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用电设备的管理制度、检测标准和维修方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做好用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会,总结用电设备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用电设备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用电设备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测,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用电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用电设备检测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七条用电设备维护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对用电设备进行清洁和保养,延长用电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用电设备维修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九条用电设备更新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及时对旧的用电设备进行更新,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用电设备的使用应当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用电设备参数或使用方法。
第四章用电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设立用电设备监督检查小组,由负责人员担任组长,对用电设备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水电使用者应合理使用水电资源,减少浪费,保护环境。
第三条:水电使用者应依法依规缴纳水电费用,并及时缴纳。
第四条:水电使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水电使用者应合理安排用水用电时间,避免高峰用水用电期间造成能源浪费。
第六条:水电使用者应妥善保管水电设备,不得私拉乱接,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水电使用者如需更换或维修水电设备,应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八条:水电使用者应配合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抄表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九条:水电使用者应定期清洗水电设备,保持设备清洁,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水电使用者应提高用水用电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提倡节约型用水用电。
第十一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水电使用者如发现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节水和节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水电、浪费水电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所有相关规定。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3篇)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水电使用,保证供水供电的稳定和安全,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水电使用管理,包括供水、供电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水电使用管理应遵循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水电使用管理应依法依规,合理安排水电资源的利用和分配。
第五条水电使用管理应重视安全生产,保障供水、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水电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道和设备,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供水设备和管道。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供水单位进行水表抄录工作,如实提供用水数据。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水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和设计供水设备,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量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供水单位的用水指南,合理使用水量,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倒卖和买卖水资源。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和使用电能,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电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用电数据。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供电单位的用电指南,合理使用电能,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电表。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和设计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量满足需要。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重视用电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维修、清洁和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水电供应单位应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用电设备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各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对能耗较大的电动机及用电设备,制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用电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结合《动力能源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焦化工序
1、焦化厂900m3/h煤气风机自动调节系统要控制在最佳调节状态,尽量减少手动调节。
2、控制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上煤系统13条带、粉煤堆取料机、放焦系统9条皮带等。
3、其它生产作业区使用的30kW以上电动机,随生产设备故障或停产时停止电动机运转。
第五条烧结工序
1、为降低烧结机整体漏风率,加强烧结机的风箱、机头、机尾、环冷机台车、带冷机台车的密封维护工作,从而降低主抽风机的电耗。
第 2 页共 2 页
2、主抽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5分钟以内应将风门关至30%;停产15分钟~2小时应将风门关至50%;停产2小时以上应将风门关至100%,停止主抽风机运转。
3、环冷鼓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小时以上,应停止鼓风机运转。
4、机尾除尘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30分钟以上,应停止除尘风机运转。
5、点火器通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2小时以上,应停止风机运转(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保温要求可连续运转)。
6、回转窑的煤气加压机根据实际情况(停产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停机。
7、竖炉工序鼓风机停产2小时以上必须停机。
8、带冷却风机的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酌情控制风门及开停机时间。
9、减少非满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烧结厂的原料系统皮带、四辊破碎机、成品上料皮带和竖炉工序的上球5条皮带等,这些设备要求生产作业区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停止运行。
10、除化验室、球团烘干室外,任何地方不准使用电热设备。
11、在冬季气温较低期间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性能的要求控制电机停启。
第 2 页共 2 页
第六条炼铁工序
1、高炉鼓风机的停启应起动设备性能要求进行控制,在生产设备故障休风或停产2小时以上停止高炉鼓风机运转。
2、在生产正常运行情况下,高炉鼓风机启动要与烧结主抽风机启动进行有效的协调,高炉鼓风机启动的原则是烧结主抽风机启动30~40分钟后,鼓风机在启动。
3、热风炉助燃风机在休风30分钟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4、出铁场除尘风机在休风1小时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5、炉前液压站电动机在出铁结束后停止电动机运转。
6、水冲渣电机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控制运转台数,一座高炉生产应运转两台(含两台)以下。
当高炉打开铁口后,通知泵站供应冲渣水,冲完后立即停泵。
7、上料皮带电机在料仓上满后,应立即停机不允许皮带空转。
8、铸铁机不准空载运行(检修除外)。
9、其它用途电机应随生产工艺需要控制电机启停。
第 2 页共 2 页。